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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政规发[2019]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对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保留9项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30项自治区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证明事项,现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