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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来一补”企业,由于转型升级前后其主体存在较大的差别,而在转型升级的过程中又未对其债权债务采用适当的方法予以厘清,其规模大、管理规范的表面光辉掩盖了其存在较大资金黑洞的“危机”,这就导致在破产执行中难以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又由于有些企业因为注册地同一或者管理人员是一套班子等原因而导致法人格的混同,这就对其产权的明晰增加了难度,甚至有相当一部分法人格混同的企业的产权根本就无法明晰。文章从一则案例入手,探讨“三来一补”企业转型升级后破产案件执行中一些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