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级人民法院下移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管辖权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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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第一审,有利于实现案件的公正审理并确保法治宣传和强制执行的效果.中级人民法院能否将已受理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之管辖权下移至基层人民法院,并不明确.必须承认的是,管辖权下移极易侵害当事人的审级利益.司法实践中,部分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权转移至基层人民法院,这一做法值得关注.在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的大背景下,必须明确:不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以实现管辖权下移之意图;应从整体上把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而不能仅选择适用该条第二款;在再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时应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第一审这一规则落实下来,且强调不得将管辖权下移至基层人民法院;当然,基层人民法院也不得直接受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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