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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通过对广东省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回顾,阐述其制度的历史变迁,并分析其在各个时期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并最终对广东省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作出评价,由此指出重构广东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势在必行。
关键词: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历史变迁
中图分类号:F7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1-0-01
近几年来,伴随着广东省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广东省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区域差异日益明显,并逐渐成为区域协调发展的障碍,究其原因在于供给制度的差异,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广东省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历史变迁做分析,为研究农村公共产品差异提供一个根本切入点。
一、人民公社时期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
该时期广东的农业处于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集体经营方式,农村公共产品的主体上只有农民与政府,整个供给机制由政府决定,彻底体现了政府的意志。
第一、供给决策程序自上而下。这一时期广东是以高度集权的计划方式来供给农村公共产品的,所有决策权集中在公社或以上的各级政府,实行自上而下的命令式供给决策。
第二、筹资制度以制度外筹资为主。该时期政府通过税收筹集到的公共资源极为有限,故对农村公共产品投入很少,且多在公社一级,公社以下的供给几乎没有。为保证集体经济的正常运转,只能选择制度外筹资,即没有纳入到正规财政体制范畴内的公共筹资方式。
第三、以“工分制”作为保障机制。该时期是以“按劳分配”来分配劳动剩余,以“工分制”來衡量“劳”的多少。通过“工分制”的分配方式,集体经济就可以无限制地使用劳动力,为该时期制度外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提供了大量的劳力,由此成为了农村公共产品制度外筹资的保障。
总的来说,人民公社时期充分利用广大劳动力,保障了大多数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满足了该时期农业发展和农民生活的需要,但同时也存在诸多弊端,公社化的农地制度极大地束缚了农民的自由化生产,严重挫伤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破坏和限制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二、实施家庭承包责任制后至农村税费改革前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广东省实行了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改革,农村设立村委会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乡镇政府和村组织成为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其拥有一定的财权并管辖区内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
第一、供给决策机制仍是自上而下。此时乡镇政府占有绝对的主导地位,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主要不是由农村内部需求决定,而是由乡镇政府的指令决定;而上级政府对乡镇政府的决策又有重要影响,则整个农村公共产品的决策机制是自上而下的。
第二、形成新的筹资机制。在家庭承包制下,农户拥有相对独立的承包经营权,家庭承包经营成果实行包干分配。对于农村公共产品的筹资,农民主要承担以下的义务:一是国家税收;二是村提留,主要用于发展村级经济和福利事业;三是乡统筹,主要用于计划生育、乡村教育和道路建设等;四是行政事业性收费、乡村范围内的公益事业集资等;五是按国家法规规定的义务工和积累工。
第三、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虽然在物质成本和人力成本的分摊方式上发生改变,在供给主体上也发生改变。
在家庭承包制实施后,由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仍保留自上而下的决策机制,故其本质上是人民公社时期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延续。家庭承包制实施后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存在供给主体存在错位、自上而下的决策机制的弊端、筹资机制的不合理、资金使用与管理缺乏有效监督的制度缺陷,使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且结构失衡,农民的负担不断加重,其改革是势在必行的。
三、农村税费改革后至今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
2000年,广东省农村税费改革开始,先把兴宁、四会及徐闻三个县(市)作为试点,实行“三取消,两调整”政策,并于2002年扩大到珠三角的7个市;到2005年,广东全面免征农业税,标志着广东步入了史无前例“零税负”的黄金时代。
第一、建立“一事一议”制度。村内兴办水利、修建道路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实行“一事一议”制度。除特大防汛、抢险等紧急任务可以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其他都必须自愿或有偿。
第二、重新确定各级政府支出范围。五保户供养、计划生育、优抚统一由镇来负责;民兵训练统一上收到由县政府负责;农村义务教育管理责任上收到由县政府,省、地、镇各级政府承担相应的责任,县负主要责任。
第三、设立专项资金转移支付制度。珠三角地区与各地级以上市本级所辖农村所出现的收支缺口,由管辖自行解决;其他地方的支出缺口,由省财政每年通过转移支付帮助解决。同时,广东安排了各类专项财政资金,致力于解决农民“行路难”、“看病难”、“饮水难”、“读书难”等问题。
这一时期存在的问题是:首先,供给主体仍然存在错位。虽然农村税费改革对各级政府的支出范围作了调整,但是,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仍然存在一定的错位。其次,专项资金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缺陷。基层政府趋向夸大农民对农村公共产品的有效需求,夸大财政缺口。最后,税费改革并未触及自上而下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机制的根源,自上而下的公共产品决策机制仍未改变。
四、广东省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评价
广东省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经历了“人民公社时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税费改革”三个阶段的历史变迁,最终,农村税费改革是广东农村一次重大的制度创新和社会变革,其最大的绩效是改变了以制度外筹资为主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确立了村内“一事一议”和“专项资金转移支付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公共产品筹资制度框架,并且大大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但是,农村税费改革使基层政府财政压力加大,镇、村债务化解更加困难,同时,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错位问题仍然存在,自上而下的公共产品决策机制仍未改变,更重要的是,“一事一议”制度实施情况不理想,专项资金制度存在较高的交易成本,这些问题都会直接造成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困难,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总量不足与结构失衡问题仍会存在。因此,现行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面临很大的挑战,在当前的制度环境下,如何重构广东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辛波,杨海山.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变革[J].山东社会科学,2006(04).
[2]林万龙.家庭承包制后中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诱致性变迁模式及影响因素研究[J].农业技术经济,2001(04).
[3]李展新.广东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研究[D].广州:暨南大学,2007:23-47.
[4]梁学轩.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研究[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6(04).
关键词: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历史变迁
中图分类号:F7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1-0-01
近几年来,伴随着广东省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广东省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区域差异日益明显,并逐渐成为区域协调发展的障碍,究其原因在于供给制度的差异,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广东省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历史变迁做分析,为研究农村公共产品差异提供一个根本切入点。
一、人民公社时期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
该时期广东的农业处于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集体经营方式,农村公共产品的主体上只有农民与政府,整个供给机制由政府决定,彻底体现了政府的意志。
第一、供给决策程序自上而下。这一时期广东是以高度集权的计划方式来供给农村公共产品的,所有决策权集中在公社或以上的各级政府,实行自上而下的命令式供给决策。
第二、筹资制度以制度外筹资为主。该时期政府通过税收筹集到的公共资源极为有限,故对农村公共产品投入很少,且多在公社一级,公社以下的供给几乎没有。为保证集体经济的正常运转,只能选择制度外筹资,即没有纳入到正规财政体制范畴内的公共筹资方式。
第三、以“工分制”作为保障机制。该时期是以“按劳分配”来分配劳动剩余,以“工分制”來衡量“劳”的多少。通过“工分制”的分配方式,集体经济就可以无限制地使用劳动力,为该时期制度外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提供了大量的劳力,由此成为了农村公共产品制度外筹资的保障。
总的来说,人民公社时期充分利用广大劳动力,保障了大多数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满足了该时期农业发展和农民生活的需要,但同时也存在诸多弊端,公社化的农地制度极大地束缚了农民的自由化生产,严重挫伤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破坏和限制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二、实施家庭承包责任制后至农村税费改革前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广东省实行了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改革,农村设立村委会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乡镇政府和村组织成为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其拥有一定的财权并管辖区内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
第一、供给决策机制仍是自上而下。此时乡镇政府占有绝对的主导地位,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主要不是由农村内部需求决定,而是由乡镇政府的指令决定;而上级政府对乡镇政府的决策又有重要影响,则整个农村公共产品的决策机制是自上而下的。
第二、形成新的筹资机制。在家庭承包制下,农户拥有相对独立的承包经营权,家庭承包经营成果实行包干分配。对于农村公共产品的筹资,农民主要承担以下的义务:一是国家税收;二是村提留,主要用于发展村级经济和福利事业;三是乡统筹,主要用于计划生育、乡村教育和道路建设等;四是行政事业性收费、乡村范围内的公益事业集资等;五是按国家法规规定的义务工和积累工。
第三、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虽然在物质成本和人力成本的分摊方式上发生改变,在供给主体上也发生改变。
在家庭承包制实施后,由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仍保留自上而下的决策机制,故其本质上是人民公社时期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延续。家庭承包制实施后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存在供给主体存在错位、自上而下的决策机制的弊端、筹资机制的不合理、资金使用与管理缺乏有效监督的制度缺陷,使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且结构失衡,农民的负担不断加重,其改革是势在必行的。
三、农村税费改革后至今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
2000年,广东省农村税费改革开始,先把兴宁、四会及徐闻三个县(市)作为试点,实行“三取消,两调整”政策,并于2002年扩大到珠三角的7个市;到2005年,广东全面免征农业税,标志着广东步入了史无前例“零税负”的黄金时代。
第一、建立“一事一议”制度。村内兴办水利、修建道路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实行“一事一议”制度。除特大防汛、抢险等紧急任务可以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其他都必须自愿或有偿。
第二、重新确定各级政府支出范围。五保户供养、计划生育、优抚统一由镇来负责;民兵训练统一上收到由县政府负责;农村义务教育管理责任上收到由县政府,省、地、镇各级政府承担相应的责任,县负主要责任。
第三、设立专项资金转移支付制度。珠三角地区与各地级以上市本级所辖农村所出现的收支缺口,由管辖自行解决;其他地方的支出缺口,由省财政每年通过转移支付帮助解决。同时,广东安排了各类专项财政资金,致力于解决农民“行路难”、“看病难”、“饮水难”、“读书难”等问题。
这一时期存在的问题是:首先,供给主体仍然存在错位。虽然农村税费改革对各级政府的支出范围作了调整,但是,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仍然存在一定的错位。其次,专项资金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缺陷。基层政府趋向夸大农民对农村公共产品的有效需求,夸大财政缺口。最后,税费改革并未触及自上而下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机制的根源,自上而下的公共产品决策机制仍未改变。
四、广东省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评价
广东省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经历了“人民公社时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税费改革”三个阶段的历史变迁,最终,农村税费改革是广东农村一次重大的制度创新和社会变革,其最大的绩效是改变了以制度外筹资为主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确立了村内“一事一议”和“专项资金转移支付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公共产品筹资制度框架,并且大大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但是,农村税费改革使基层政府财政压力加大,镇、村债务化解更加困难,同时,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错位问题仍然存在,自上而下的公共产品决策机制仍未改变,更重要的是,“一事一议”制度实施情况不理想,专项资金制度存在较高的交易成本,这些问题都会直接造成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困难,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总量不足与结构失衡问题仍会存在。因此,现行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面临很大的挑战,在当前的制度环境下,如何重构广东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辛波,杨海山.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变革[J].山东社会科学,2006(04).
[2]林万龙.家庭承包制后中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诱致性变迁模式及影响因素研究[J].农业技术经济,2001(04).
[3]李展新.广东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研究[D].广州:暨南大学,2007:23-47.
[4]梁学轩.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研究[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