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桑德尔对罗尔斯契约论的三点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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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共同体主义;契约论;原初状态;迈克尔·桑德尔;约翰·罗尔斯
  摘 要:迈克尔·桑德尔对约翰·罗尔斯的契约论的批判主要集中在质疑契约的道德力量、指出罗尔斯对原初状态的经验主义解读存在的缺陷和反驳契约主义的论证方式。实际上,上述批判难以令人信服:第一,契约论内部不存在桑德尔所谓的张力,即使这种张力存在,人们也可以用罗尔斯的“词典式序列”观念进行化解;第二,对原初状态的经验主义解读误解了罗尔斯的原初状态观念;第三,桑德尔从任何契约都应当是讨价还价的结果这一立场出发质疑罗尔斯的契约论,错置了批判的对象,只能将矛头指向“互利契约论”传统。
  中图分类号:D091.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2345(2021)04-0076-09
  On Sandel’s Three Misunderstandings of Rawls’s Contract Theory
  GAO Jing-zhu(College of Politic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Tianjin Normal University, Tianjin 300387, China)
  Key words: communitarianism; contract theory; original position; Michael Sandel; John Rawls
  Abstract: Michael Sandel’s criticism of John Rawls’s contract theory mainly focuses on questioning the moral power of contract, pointing out the defects of Rawls’s empiric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original position and the way to refute contractualism. In fact, the above criticism is unconvincing: First, there is no tension in contract theory, and even if this tension exists, people can use Rawls’s concept of “dictionary sequence” to resolve it; Secondly, the empiric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original position misunderstands Rawls’s concept of the original position; Thirdly, Sandel questions Rawls’s contract theory from the standpoint that any contract should be the result of bargaining in that it misplaces the object of criticism and only points the finger at the tradition of “mutually beneficial contract the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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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世紀70年代以来,在约翰·罗尔斯等人的努力下,政治哲学开始了复兴。作为当代政治哲学的主要推动者,罗尔斯于1971年发表的《正义论》引起了巨大的争议,譬如,在此后的10年间,罗纳德·德沃金和罗伯特·诺齐克等人分别从自由主义的左翼和右翼出发批判了罗尔斯的新自由主义理论,到了20世纪80年代,迈克尔·桑德尔、阿拉斯戴尔·麦金太尔、查尔斯·泰勒和迈克尔·沃尔泽等人从“共同体”的立场出发,对以罗尔斯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理论展开了猛烈的批判,他们的理论被统称为“共同体主义”(communitarianism),这也使得自由主义与共同体主义之间的争论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热门话题。目前随着共同体的价值日益受到重视,自由主义与共同体主义之间的争论有一种复兴之势,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自由主义与共同体主义之争。在自由主义与共同体主义之争中,1桑德尔对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的批判是否可行,无疑是一个重要的问题。鉴于正是在罗尔斯的推动下契约论才恢复了其在政治哲学中的地位,以及契约论是罗尔斯论证其正义理论最主要的方法,桑德尔对罗尔斯契约论的批判是否具有说服力就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倘若桑德尔对罗尔斯的契约论的批判是难以令人信服的,这无疑会影响到桑德尔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质疑的说服力。桑德尔对罗尔斯契约论的批判是可行的吗?这将是本文研究的主要问题。桑德尔对罗尔斯契约论的批判主要集中在质疑契约的道德力量、指出罗尔斯对原初状态的经验主义解读方式所存在的缺陷以及反驳罗尔斯的契约主义的论证方式,本文将在归纳桑德尔对罗尔斯的契约论的三点批判时,分别指出桑德尔对罗尔斯契约论的误解之处。
  一、契约的道德力量
  在深入批判罗尔斯的契约论之前,桑德尔首先一般性地质疑了契约的道德力量,并考虑了契约的正当性和合理性问题。实际上,契约论内部不存在桑德尔所谓的张力,即使这种张力存在,人们也可以用罗尔斯的“词典式序列”观念进行化解。
  (一)桑德尔质疑契约的道德力量
  桑德尔强调,当两个人达成某种契约时,人们通常会从两个方面考虑其是否正当和合理:一方面,人们可以考察双方是在何种条件下达成契约,也就是说,考察双方是自由地达成契约还是在被强迫的情况下达成契约;另一方面,人们可以审视契约的具体条款,也就是说,契约双方是否获得了各自的份额。当然,这两个方面不能被完全分隔开来,它们是密切相关的,如果契约双方是在自由的情况下达成契约,那么契约的条款可能就是公平的,然而,这两个方面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联系,也就是说,非强迫情况下达成的契约并不能确保契约条款一定就是公平的。在桑德尔那里,决定某个契约是否公正的关键因素不在于它是否是双方一致达成的,而是一个更为深层的问题:“这两类问题的差别表明,我们可以将契约的道德性视为由两种相关却又不同的理想构成的:一为自律理想,它把契约视为一种意志行为,其道德在于交易的自愿品格。另一种理想是相互性的理想,它将契约视为一种互利的工具,其道德取决于相互交换的潜在的公平性。”[1]130依桑德尔之见,契约的道德力量来自自律的理想和相互性的理想,我们可以对这两种理想展开进一步的分析。在上述两种理想中,自律理想主要凸显了一种“程序方面”的要求,而相互性理想主要强调一种“后果方面”的要求。就前者而言,自律理想强调当某契约是人们自愿选择的结果时,人们就应该加以服从。无论在何种社会中,人们总是要服从某些规则,那么,人们应该服从何种规则呢?人们应该服从的是其在没有遭到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自愿同意的、自己选择的规则,此时对规则的服从也就体现了人们的自律;就后者来说,相互性理想主要强调契约的结果对双方都是有利的。在订立契约的过程中,缔约各方会就契约的具体条款展开商讨,可能既会让渡出自己的某些东西,又会从中获取某些东西,那么,人们应该接受何种契约条款呢?人们应该接受一种公平的契约条款,相互性理想强调的是契约的结果应该确保各缔约方达成一种互利的结果,不能出现只对某一方有利的局面。   在各缔约方达成契约后,每一方都有遵守契约的义务,当然,上述两种不同的理想也意味着每一种契约的义务的基础是不同的。桑德尔曾对此有详细的论述,从自律理想来看,契约之所以会带来人们要遵守承诺的义务,其道德力量源自契约是人们自愿达成的这一事实。当缔约方在没有被强迫的情况下与他人缔结契约后,无论契约条款的内容如何(无论契约的条款是公平的还是不公平的,是有利的还是有害的),各缔约方都要接受,这一事实至少给缔约方提供了一种为什么要遵守契约条款的理由。只要契约的条款是人们自愿选择的,缔约方就有遵守契约的义务。然而,相互性的理想对该问题给出了不同的回答,相互性理想主要是从契约条款给缔约方带来的相互利益的角度推导出缔约方有遵守契约的义务。相互性理想关注的重心不是缔约方所表达的自愿同意,而是缔约方从中获得的利益,契约之所以会给人们带来遵守契约的义务,其中的原因不在于它是人们自愿达成的,而是在于契约条款会带来公平的结果。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是,这两种针对契约义务的不同解释能够和平共存吗?桑德尔明确指出,“在关于义务的解释中,每一种理想都在强调另一种理想在道德上的不完善性。从自律的立场看来,我的义务只限于我愿意承担的范围,但这些义务可能包括繁重而苛刻的规定。从相互性理论的立场来看,苛刻的规定约束力要小一些,但另一方面,也减弱了认同的需要,我可能因为我不想要的利益或超出我控制的利益的约束而负有责任。”[1]131根据桑德尔的论述,我们可以发现上述两种理想有一种相互解构的可能性,这也凸显了契约论本身所存在的内在张力,这种张力主要体现在:根据自律理想,缔约方可能要受到不公平的契约条款的约束,因为只要缔约方是在自愿的情况下达成的契约,他都要受到该契约条款的约束,无论该契约的条款及其带来的义务是什么。也就是说,契约是自愿达成的这一过程本身就可以证明契约的正当性,不管该契约条款的具体内容是什么。然而,依照相互性理想,締约方可能要受到其没有自愿选择的契约条款的约束,因为缔约方遵守契约的义务的原因在于契约能够产生对缔约方有利的后果,自律理想下所强调的过程本身只是达到正义结果的一种手段,但是不能确保结果就是正义的。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自律理想及其带来的契约义务较为强调程序本身的重要性,而相互性理想及其带来的契约义务较为强调结果本身的重要性。这两种理想的侧重点的差异,也致使桑德尔认为契约论本身存在一种内在的张力,这种张力也深刻影响了契约的道德力量。虽然桑德尔对契约的道德力量的质疑主要指向了一般的契约论,但他还是简单提及了罗尔斯的契约论在该方面的不足之处。桑德尔此时将自律理想和相互性理想之间的对比,与罗尔斯对纯粹程序正义和完善的(或不完善的)程序正义之间的区分联系起来。依罗尔斯之见,程序正义可以被分为完善的程序正义、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和纯粹程序正义,其中完善的程序正义强调人们既知道什么是正义的,又知道达成正义的程序(如就如何公平分配某块蛋糕而言,切蛋糕的人是最后拿蛋糕的人);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强调虽然人们知道什么是正义的,但是人们不知道如何达成正义(如刑事审判程序);纯粹的程序正义强调虽然人们不知道什么是正义的,但是人们知道达成正义的程序(如赌博),当这种程序被遵守时,无论其结果是什么,都应获得认可。[2]86桑德尔指出,只要某契约实现了自律理想,它就接近纯粹程序正义,在该程序之下的无论何种结果都将是公正的,无论其结果是什么,然而,依照相互性理想,契约属于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它试图接近一个独立存在的正义标准,“虽然在某些情况下,让一个人受他预先同意签定的契约的条款约束是公正的,但这也不能从他的同意中推导出该契约的条款本身是公正的。在实践中,常识也对实际契约可能是不公正的现象提供了各种各样的解释:一方或双方被强迫签订契约,或者在讨价还价时处于不利的地位,或者可能被欺骗,抑或也可能不清楚正在交换的东西的价值,或者不清楚自己的需要和利益所在。”[1]132一个相关的情况是,即使当一项契约是公平的时候,即使当契约的公平性本身提供了强制实施该契约的理由时,人们也不能假定签订契约就能够确保契约的公正性。
  (二)契约论内部不存在桑德尔所谓的张力
  我们以上简要归纳了桑德尔在批判一般契约论(罗尔斯的契约论也是其重要组成部分)时指出了契约论可能存在的缺陷,即由于契约论的自律理想和相互性理想各自的侧重点不同,这致使契约论内部存在一种张力,这种张力将有损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的内在说服力。事实上,即使我们承认正如桑德尔所说的那样,契约论的内部存在一种张力,这种张力也是可以被化解的。我们在此可以借用罗尔斯的“词典式序列”观念来赋予自律理想和相互性理想以不同的优先地位,[2]43从而化解桑德尔所谓的契约论内部的张力。我们可以设想自律理想和相互性理想并不处于同一个位置,自律理想要优先于相互性理想,也就是说,某契约应该首先在程序上是各缔约方在没有受到强迫的情况下通过自愿的行动达成的,然后在结果上才能为各缔约方带来某些利益,倘若某契约不是缔约方自愿达成的,我们就不需要思考契约的结果是否能够为缔约方带来利益,并达到一种互惠的结果。为什么自律理想应该在相互性理想之前被首先满足,而不是优先满足相互性理想呢?这与契约的本质特征密切相关。契约最本质的特征在于其自愿性,只要契约是人们自愿达成的,人们就有遵从契约的义务,一种缺乏自律理想的契约也就不能被称为契约,因此,与相互性理想相较而言,自律理想应该是一种被优先满足的条件,如果人们不能同时满足自律理想和相互性理想,那么自律理想就应该被优先满足。当然,那种能够同时满足自律理想和相互性理想的契约的公正性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我们可以通过罗尔斯的“词典式序列”观念来化解桑德尔所谓的契约论内部可能存在的张力。
  我们可以进一步思考契约论内部是否存在桑德尔所谓的张力这一问题。实际上,桑德尔所谓的契约论内部的张力有可能不存在,桑德尔只看到了契约论内部可能存在张力的一面,忽视了契约论内部可能不存在张力的另一面。为什么桑德尔会从自律理想和相互性理想之间存在冲突从而得出契约论内部可能存在张力这一结论呢?桑德尔其实是在考察“实际契约”的过程中得出这一结论的。桑德尔在质疑罗尔斯契约论的过程中,曾多次从实际契约的一些特征出发提出质疑,例如,桑德尔曾言:“在实践中,契约是不公平的,原因如上所述有好几种,比如一方或另一方可能被强迫,或者在讨价还价中处于不利境地,或者对正在交换的东西的价值出现信息误导,或者对其需要和兴趣模糊不清或出现错误判断,或者对涉及未来不确定收益的糟糕的冒昧判断等等。”[1]138当然,依照桑德尔的上述言论,在自律理想之下,虽然人们是自愿达成契约,但是由于人们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这致使被达成的契约包含了不公平的结果,这样的话,自律理想和相互性理想之间就确实出现了冲突的一面。然而,桑德尔的这种批评意见并不能被用于反驳罗尔斯的契约论,因为在罗尔斯的原初状态中,上述强迫、信息不对称等情况是不可能存在的。也就是说,在罗尔斯设定的原初状态这一假想的状态中,桑德尔所谓的这种张力是不存在的,我们接下来将详述的罗尔斯的原初状态的一些特征可以更加体现桑德尔上述批判的不恰当性。无论如何,桑德尔不能用实际契约的一些特征来质疑罗尔斯的契约论。   二、对原初状态的经验主义解读
  为了批判罗尔斯的契约论,桑德尔重点批判了罗尔斯的原初状态这一契约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桑德尔指出罗尔斯对原初状态的经验主义解读存在的缺陷,而事实上,其对罗尔斯的原初状态的经验主义解读误解了罗尔斯的原初状态观念。
  (一)桑德尔对原初状态的经验主义解读的尝试
  契约论者在阐发自己的观点时通常会有一个思考问题的起点,自然状态是一种常用的选择,例如,约翰·洛克设想在政治社会出现以前,人类处于自然状态之中,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的状态,“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极为明显,同种和同等的人们既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3]5罗尔斯在复兴契约论的过程中没有简单地采用自然状态,而是提出了“原初状态”这一具有想象力的概念,因为在罗尔斯看来,自然状态不是一种真正平等的状态,那些参与立约的各方清晰地知道自己的所有信息,有着不同的讨价还价能力,他们在选择正义原则的过程中,肯定会利用自己在讨价还价能力方面的优势而力图达成有利于自己的契约,很难达成一种能够获致各方共同认可的正义原则。于是,罗尔斯将古典社会契约论中的“自然状态”修正为“原初状态”。在原初状态中,没有人知道与个人相关的一些重要信息,作为原初状态的重要组成部分,“无知之幕”将一切有可能引起分歧的以及影响个人做出偏袒选择的因素都屏蔽掉了,例如,无人知道其在社会中的地位、财富、教育程度、阶级出身、自然能力和善观念等内容。[2]136为了论述正当的优先性,罗尔斯并不像康德那样通过先验演绎的方式,而是利用了原初状态的观念。桑德尔对罗尔斯的原初状态的批判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直接质疑原初状态本身(以下简称“反驳1”),二是质疑那些用以刻画原初状态的条件,即正义的环境问题(以下简称“反驳2”)。
  “反驳1”认为原初状态不能为结果提供正当合理性证明,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原初契约不是一种真实存在的历史性契约,仅仅是一种假设性契约。桑德尔对此曾言,这种假设性契约要比任何具有想象力的契约还富于想象力,“他的这种契约不仅从来就不会发生,而且只能在那些从来就不曾存在过的人中间想像性地存在;也就是说,只能在那些犯了无知之幕所必需的健忘症的人中间才能发生。在此意义上,罗尔斯的理论具有双重的假设性:它想像了从来就不会真的发生的事和永远不存在的人。”[1]128这样的话,一旦人们能够证明这种契约只是一种假设性的东西,原初契约也就不再是一种普遍的契约,而只是一种有可能存在但是从未存在过的契约。这样的契约为何具有道德力量呢?这就回到了本文上一部分论及的问题。正如上一部分所言,鉴于桑德尔认为契约本身存在内在张力,这种契约在桑德尔那里也就缺乏道德力量。
  桑德尔在探讨原初状态可能面临的难题时并没有局限于原初状态本身,还反思了那些用以刻画原初状态的条件,即正义的环境问题,这是“反驳2”关注的问题。我们先对正义的环境进行简要说明。正义的环境是正义得以存在的必要条件,“正义的环境”理论是由大卫·休谟首倡的,“正义起源于人类协议;这些协议是用以补救由人类心灵的某些性质和外界对象的情况结合起来所产生的某种不便的。心灵的这些性质就是自私和有限的慷慨;至于外物的情况,就是它们的容易转移,而与此结合着的是它们比起人类的需要和欲望来显得稀少。……把人类的慈善或自然的恩赐增加到足够的程度,你就可以把更高尚的德和更有价值的幸福来代替正义,因而使正义归于无用。”[4]534罗尔斯明确承认他的看法深受休谟的影响,将正义的环境分为“正义的客观环境”和“正义的主观环境”,前者一方面指的是,众多的个人同时在一个确定的地理环境内生存,他们的身体和精神能力大致相似,另一方面指的是在许多领域都存在着中等程度的匮乏,资源不是非常丰富以至于合作的计划显得多余,也不是非常稀少以至于有成效的冒险也将失败;正义的主观环境指的是从事合作的主体有着大致相似的需求和利益,有着各自的生活计划,同时,各方对别人的利益不感兴趣,各方的判断容易受到渴望、偏见和私心的歪曲。[2]127桑德尔强调,上述所谓正义的环境有可能被认为只是一些经验条件,这是对原初状态进行一种经验主义的理解,这种理解似乎与罗尔斯一贯坚持的义务论立场是相悖的,在义务论的意义上,休谟关于正义的环境的理解只是一些经验条件,并不能被用于支持正当的优先性,“为了建立其主张所要求的绝对意义上的正义首要性,他就不得不既要说明正义的环境出现在所有社会,又要说明其出现达到了这样的地步,以至于正义美德总是比其他任何美德更为充分、更为广泛地为人们所运用。否则,他就只能说正义只是某些社会的首要美德。”[1]37也就是说,既然罗尔斯和休谟是从人类社会的经验出发归纳正义的出现需要满足的条件,这些条件只是局限于某些社会,这也致使正义的首要性这一立场很难具有说服力,正义并不是在所有社会都处于首要地位。正义的首要性与正义的环境之间有一种明显的不相容性,这是“反驳2”的主要内容。对于“反驳2”,桑德尔指出从罗尔斯的义务论立场出发可以给出一些回应,即正义的首要性和正义的环境之间的明显不相容性主要源于人们误解了原初状态及其在整个观念中所发挥的作用,“它们没有领悟到对正义环境的解释是在对原初状态的解释之内进行的,而且人们必须记住:原初状态从一开始就是假設的。其所描述的诸条件只是意味着原初状态中的各方实施其意图的条件,而非普通人类生活的实际条件。”[1]51“反驳2”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一种错误的假设,即正义的环境意味着一个真实的世界,正义原则实际应用于一个真实的世界,要受到真实世界的检验。根据桑德尔的观点,既然对正义环境的充分解释仍然限于原初状态的解释之内,正义的环境所强调的诸多条件和动机只能被视为原初状态中的各方所拥有的,而不是真实世界中的人们拥有的。
  (二)桑德尔误解了罗尔斯的原初状态观念   下面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反驳1”和“反驳2”是否可行。实际上,桑德尔的“反驳1”误解了罗尔斯的原初状态观念。我们在上一节曾强调桑德尔质疑罗尔斯的契约论的过程中经常回到实际契约的例子,在“反驳1”中他又不断强调契约的虚拟性从而导致罗尔斯的原初状态观念存在很多问题。实际上,罗尔斯自己多次强调契约论及其原初状态观念只是一种思想实验而已,“原初状态被看作是一种代表设置,因而各派所达成的任何一致,都必须被看作是假设的和非历史的。但是,如果情况是这样的话,由于假设性一致不能产生约束力,原初状态又有什么意义呢?答案包含在我们已经说过的话中:其意义是由原初状态作为一种代表设置的各种特征所赋予的。”[5]21罗尔斯将契约论及其内含的原初状态观念视为虚拟的,主要是为了排除人们在选择正义的原则的过程中会利用自身现实生活中的各种偶然因素来进行讨价还价,这样的话,人们就可以从一种不偏不倚的立场出发去选择正义原则。罗尔斯的这种做法主要继承了康德式的契约论。
  大体上而言,古典社会契约论者在依照契约主义方法述说自己的理论时,通常出于两种目的:第一,致力于探讨政府的起源问题,关注政治义务的合法化,即“政治社会是如何产生的以及政治义务问题”,而且试图将社会契约论视为一种历史的解释模式;第二,关注的焦点不是政治社会事实上如何被建立起来,只是力图探究理想的政府应当是怎样的,即“理想的政治社会应当如何被建构起来”,同时,该种社会契约论的倡导者明确将社会契约论视作一种分析问题的方法。前一种社会契约论以霍布斯和洛克等人为代表,后一种社会契约论以卢梭和康德等人代表。曾有论者对社会契约论进行了一种负有启发意义的类型学分析:一类是“霍布斯式的契约论”,另一类是“康德式的契约论”。在威尔·金里卡(Will Kymlicka)看来,这两种契约论的侧重点是迥然不同的,前者强调互利(mutual advantage)的重要性,后者强调公正(impartiality)的重要性。[6]186我们可以将第一种契约论称为“互利契约论”,将第二种契约论称为“公正契约论”。霍布斯和洛克等人没有像其契约论的继承者们那样纯粹将契约论作为一种分析问题的工具,也试图为契约论找寻一种历史的论证,赋予其现实性。康德在其契约论中,并不像霍布斯等人那样强调人们在立约的过程中有着不同的讨价还价能力,而是试图淡化乃至否定人们拥有不同的讨价还价能力,认为我们不需要将原始契约或社会契约视为一种事实,因为这是绝对不可能的,原始契约或社会契约“其实只不过是理性所设想的一个理念(idea),但无疑有着实践中的真实性。因为它迫使每个立法者都根据整个民族的联合意志立法,并将每个臣民——只要他能获得公民身份——看做好像他已经在公意之中表达了自己对法律的同意一样。”[7]57这种理念在康德的继承者罗尔斯那里被发扬光大,罗尔斯更加明显地通过“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等思想实验的工具从而屏蔽能够影响立约者做出公正选择的信息,使得立约者能够从一种“公正”的立场出发。因此,桑德尔的“反驳1”误解了罗尔斯的契约论,只能被用于批判“互利契约论”,而不能被用于质疑罗尔斯的契约论所属的“公正契约论”。
  桑德尔对“反驳2”的态度较为暧昧。“反驳2”主要强调罗尔斯对正义的环境的解释过于依赖现实的经验,这致使从中得出的正义原则只可能适用于某一社会,不可能适用于所有的社会,这也会伤害到罗尔斯所谓的正义的首要性。桑德尔试图从罗尔斯的义务论立場出发来回应“反驳2”,然而,桑德尔强调“对经验主义解释的拒斥产生了一个更为困难的问题:如果原初状态的描述性前提在任何直接的意义上并不接受经验的检验,那么,它将接受何种类型的检验呢?如果对动机假设的限制不是经验的限制,又将是何种限制呢?”[1]53对于桑德尔的这一反问,我们可以继续反问道,为何原初状态的描述性前提一定要接受经验的检验呢?倘若桑德尔坚持原初状态的描述性前提一定要接受经验的检验的话,这说明他并不认可契约论的虚拟性质,这又回到我们在回应“反驳1”中所指出的桑德尔的错误之处。实际上,桑德尔自己从罗尔斯的义务论立场对“反驳2”的回应,已经足以指出对原初状态(以及正义的环境)的经验主义解读并不符合罗尔斯自身的立场,对正义的环境的理解不能脱离原初状态的特征本身。
  三、契约主义的论证方式
  除了质疑契约的道德力量以及罗尔斯的原初状态以外,桑德尔也不认可罗尔斯的契约主义论证方式。桑德尔从任何契约都应当是讨价还价的结果这一立场出发质疑罗尔斯的契约论这一做法,其实错置了批判的对象,只能将矛头指向“互利契约论”传统。
  (一)桑德尔质疑罗尔斯的契约主义论证方式
  依桑德尔之见,罗尔斯的契约主义论证方式非常强调“选择”的作用和“人的多元性”的假设,对于原初状态中的各方如何达至正义的原则这一问题,桑德尔认为可以有两种解释,“一种是唯意志主义解释,它认为各方通过选择或达成一致的方式得出原则;一种是认识论解释,它认为各方通过一种发现行动或集体洞见而达成原则。”[1]148按照桑德尔对罗尔斯的契约论的解读,罗尔斯强调契约优先于原则,原初状态中的各方必须选择正义原则而不是找寻它们,自我是优先的,这致使目的必须是被选择的而不是既定的,程序是优先的,这导致了正义原则必须是契约的产物而不是契约所要寻找的对象。罗尔斯的契约主义论证方式还较为强调人的多元性,因为契约之所以成为契约就主要在于人的多元性,一个人不可能同自己签订契约,正义原则正是被用于调节人们之间的关系,契约这个词本身就暗示着人的多元性。
  对于选择和人的多元性,桑德尔还有进一步的论述,原初状态中的一件重要的事情就是一种共同的选择,各方一致选择的东西就是正义原则,正如罗尔斯所言,一旦原初状态被恰当地规定,达成的任何契约都将是公正的,一旦建立起一种公平的程序,达成的任何原则都将是公正的。桑德尔认为罗尔斯的上述言论有两种理解方式,一种理解方式是唯意志主义的解释,该解释认为一旦原初状态中的各方发现他们处于公平的状态,任何事都可以进行,选择的范围是无限的,无论原初状态中的各方选择了什么原则,它们都将是正义的原则。另一种理解方式是一种不太宽泛的理解方式,即当人们说原初状态中的各方所选择的原则无论是什么都将是公正的时候,仅仅意味着在既定的情境下各方保证选择公正的原则,“按照这种观点,原初状态中达成的任何契约之所以公正,不是因为程序保证任何结果公正,而是因为情境只保证一种特殊的结果。但是,如果达成一致的原则之所以公正,是因为只有公正的原则才能为人们一致同意,那么,此项事业的唯意志论方面就不像开始时那么宽泛。”[1]155也就是说,此时起初强调的“选择”已经变得不复存在了或者说变得可有可无了。   按照桑德尔的立场,“人的多元性”也将不复存在。桑德尔强调,任何契约都将涉及到讨价还价的过程,只是讨价还价的发生都要求利益、偏好、权力或者知识方面的差异,只有当这些差异存在时讨价还价才有可能发生,然而,罗尔斯对原初状态的特征的勾画使得上述差异是不存在的,在上述差异不存在的情况下,人们很难想象任何意义上的讨价还价将会出现。倘若在原初状态中讨价还价不可能发生,是否还会出现其他讨论,将是一个非常常见的疑问,“如果没有讨价还价或讨论的基础,那么,就很难说有任何达成契约的基础,甚至也没有达成一致契约的基础。”[1]157罗尔斯对原初状态的界定使得原初状态中的各方的个性化特征都被排除了,使得各方的境遇完全相同,“那种认为无知之幕背后只应有一个主体而不是多个人的概念,将解释为什么讨价还价或讨论不会发生。它也将解释为什么不可能有唯意志论意义上的契约或协议。因为契约如同讨论一样,要求个人的多元性,而当无知之幕落下时,这种多元性也就消解了。”[1]160也就是说,按照桑德尔的解读,在原初状体中,“人的多元性”将与“选择”一样拥有同样的命运,变得不复存在了。
  我们可以简要归纳一下桑德尔对罗尔斯的契约主义的论证方式的批判的内在逻辑。按照桑德尔的言述,罗尔斯的契约主义的论证方式非常强调“选择”的作用和“人的多元性”的假设,罗尔斯的无知之幕这一设置将原初状态中的各方的各种特性都屏蔽掉了,各方变得千人一面,这样的话,讨价还价的基础已不复存在,讨价还价或任何讨论也就不可能出现了。
  (二)桑德尔在质疑罗尔斯契约主义的论证方式时错置了批判对象
  桑德尔的上述批评的内在逻辑具有说服力吗?我们在此并不会反思原初状态中的各方的特性是否消失了,而是着重反思桑德尔所说的“讨价还价问题”。根据桑德尔的立场,任何契约都应当是讨价还价的结果。实际上,桑德尔的这一观点并不能被用于批判罗尔斯的契约主义的论证方式。为什么呢?这与我们在上一节提及的“互利契约论”和“公正契约论”之间的区分有关,并不是所有的契约都会涉及到讨价还价问题,只有互利契约论会涉及到讨价还价问题,而公正契约论并不会涉及到讨价还价问题。为了进一步回应桑德尔的观点,我们下面对两种契约论展开论述。霍布斯式的契约论是“互利契约论”的典型代表,那些处于自然状态中的人们并没有真正地处于平等状态,在当代政治哲学中,戴维·高蒂耶(David Gauthier)主要承袭了霍布斯式的契约论,他本人也被视为一位新霍布斯主义者。高蒂耶在其契约论中,不像我们接下来就要提到的罗尔斯通过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那样屏蔽有关个人的所有信息,而是假定个人知道自己的所有信息。高蒂耶将契约论者的“自然状态”这一设置称为“最初的讨价还价地位”(initial bargaining position),在其中每个人都是自利的,有不同的讨价还价能力,这种谈判的优势也被允许带到谈判桌前,“协议的各方都是真实的、确定的个人,可以通过他们的能力、情况和关注点加以区分。只要他们同意限制他们的选择,限制他们对自己利益的追求,他们就承认他们可以做什么和不可以做什么之间的区别。当理性的人理解他们互动的结构时,他们认识到相互制约的地方,也认识到他们事务中的道德层面。”[8]9人们通过谈判摆脱了自然状态,然而,人们是从最初的讨价还价地位开始谈判的,最初的讨价还价地位是一个合适的起点。在最初的讨价还价地位中,那些有着不同谈判能力的人都试图扩大自己的利益,高蒂耶不像罗尔斯那样通过原初状态等设置来消除人们谈判能力方面的差异,通过这些设置,高蒂耶强调那些自利的人在讨价还价的过程中会选择一种“最大最小的相对利益原则”(principle of maximin relative concession)[8]14。在高蒂耶那里,契约是各方通过讨价还价达成的,由于各方有着不同的讨价还价能力,所达成的契约肯定有利于有着较高谈判能力的人,那些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不得不接受该契约的原因在于,与其他契约相较而言,该契约对自己还是较为有利的。康德式的契约论是公正契约论的典型代表,罗尔斯的契约论是其重要组陈各部分,因上文已经涉及到了罗尔斯的契约论的基本理念,我们在此不再赘述。
  高蒂耶和罗尔斯拓展了社会契约论的适用范围,使得契约论成为分配正义的理论基础,布莱恩·巴里(Brian Barry)曾经对高蒂耶和罗尔斯等人的这种尝试进行了负有影响力的概括。从总体上而言,巴里强调高蒂耶和罗尔斯的契约论分别代表了两种不同的契约论传统,前一种契约论关注“互利”,后一种契约论关注“公正”,这与我们曾提到的金里卡的观点基本上是一致的。在巴里那里,通过第一种契约论阐发的正义理论可以被称为“作为互利的正义”(justice as mutual advantage),高蒂耶在继承霍布斯等人的理论的基础上详细阐发了这种理论,而通过第二种契约论阐发的正义理论可以被称为“作为公正的正义”(justice as impartiality),罗尔斯在承袭康德等人的观点的基础上成为该理论的重要代表人物。巴里认为这两种正义理论的共同特点是:“第一,它们的一个共同想法是,当人们或者群体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时,正义问题就出现了。第二,它们也都认为正义原则是每个人在原则上达成的理性协议。”[9]7虽说如此,这两种正义理论还是有着很大的区别,依巴里之见,作为互利的正义理论将自利视为正义行为的动机,人们之所以进行合作,也是因为合作有利于自身的利益。依照这种正义观念,正义是各缔约方通过讨价还价而获致的一种互利的合作条款,契约的结果体现了一些人比其他人拥有更多的讨价还价能力,如果契约的结果没有体现讨价还价能力方面的差异,那么那些拥有较强的讨价还价能力者将会有推翻这一协议的动机。倘若遵守协议并不有利于个人的利益,人们可以违反该协议。然而,作为公正的正义理论持有一种异于作为互利的正义理论的理念,它认为正义不能被归结为对自我利益的不懈追求,正义与人们的讨价还价能力的强弱是没有关联性的,正义是这样一种协议,即协議是不允许理性的人们在将讨价还价的能力转化为利益的条件下所达成的。同时,这种正义观强调人们从事正义行为的动机不纯粹是为了自身的利益,它要求协议中的各方的讨价还价能力的差异对正义原则的达成没有任何影响。   我们现在回到桑德尔从任何契约都应当是讨价还价的结果这一立场出发对罗尔斯的契约论提出的质疑上来,我们可以发现,桑德尔的上述批判错置了批判的对象,只能将矛头指向霍布斯和高蒂耶的契约论所属的“互利契约论”传统,并不能被用于质疑罗尔斯的契约论所属的“公正契约论”传统。依照互利契约论,正义的行为是一种自利的行为,倘若某项行为没有有利于行为者自身的利益,该行为者没有理由从事该行为,而依照公正契约论,正义不是一种针对利益的讨价还价问题,而是每一个参与社会合作的人都可以理性地加以接受的原则。在罗尔斯的契约论中,那些被无知之幕遮蔽自己的特殊信息的人,缺乏讨价还价的基础,然而,各方处于一种真正平等的状态,具有相同的推理能力,能够达成一种公正的契约。
  参考文献:
  [1] 迈克尔·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M].万俊人,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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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增订版[M].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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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康德.論俗语“在理论上也许是正确的事,却在实践中行不通”[C]//H.S.赖斯.康德政治著作选.金威,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
  [8] David Gauthier. Morals by Agreement[M].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6.
  [9] Brian Barry.Theories of Justice[M].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9.
  责任编辑:张昌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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