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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晋教外[2015]65号各市教育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保护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和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了《山西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