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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文章对比分析了我国与发达国家关于馆际互借规则的制定,提出了我国在馆际互借规则制定方面所存在的不足,以及未来所努力的方向。
关键词:图书馆;馆际互借;规则制定
引言
图书馆馆际互借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世纪。19世纪中叶,普鲁士10所大学图书馆建立了馆际互借关系。1893年德意志帝国图书馆(Die Deutsche Bibliothek,现为柏林德国国家图书馆)联合其周边的大学图书馆正式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馆际互借规则。1954年,国际图联(IFLA)制定了国际互借规则,国际性馆际互借业务开始开展。20世纪60年代以后,联机检索系统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为网络化资源共享奠定了基础,使资源共享跨入了新的阶段。随着馆际互借业务的快速发展,馆际互借规则的制定也逐渐收到各国的重视,因为合理的馆际互借规则能够促进图书馆之间的良好合作,使馆际互借工作更加规范化,合理化。
一、发达国家馆际互借条例的制定与发展
1、美国
1892年,美国图书馆学家塞缪尔具有前瞻性的提出图书馆互借图书应该有专门的协定。
1917年,美国图书馆协会制定了《美国馆际互借规则》,并于1919年被美国图书馆协会ALA采用,成为美国的第一个馆际互借规则。
1994年,美国参考和用户服务协会馆际互借委员会制定的《美国馆际互借规则》,分别从14个方面和10个方面描述了文献请求馆和文献提供馆的责任和义务。其中包括:建立并开放本馆的馆际互借方针;为用户保密;应该用电子方式传递馆际互借请求;请求的文件具有完整准确的数目信息;遵守美国版权法及其指导方针;文献请求馆对文献离开提供馆到返回提供馆的全部过程负责;如果文献请求馆允许提供馆直接向最终用户提供文献,请求馆对相应的关机互借事务负责(包括费用,按时返还等);允许文献请求馆在无法准确判断收藏馆时向可能的提供馆发出请求;文献请求馆应满足文献提供馆的特别要求(邮递包装要求,使用限制等)。
2、德国
1893年德意志帝国图书馆(Die Deutsche Bibliothek,现为柏林德国国家图书馆)联合其周边的大学图书馆正式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馆际互借规则,1924年德国开始执行全国的馆际互借规则。
德国高校图书馆之所以馆际互借工作开展得卓有成效,除了有一个全国性的严密的组织结构外,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他们制定了一部全国性的"德国图书馆馆际互借条例"。
德国图书馆协会在1979年就组织制定了"德国图书馆馆际互借条例"。经过几次修改,1993年修改后的条例共37款88条。此外,还制定了有关音乐资料馆际互借的规则共6条,有关国际馆际互借的规则共18条,以及关于珍贵文献、缩微制品的馆际互借的规则。
德国现在使用的是在1993年条例基础上修改并于2003年9月19日经"德国各州文化部长联席会议"通过的新条例,这一条例主要体现了三个原则。
(1)对等原则。这是一条保证馆际互借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原则。条例规定,所有的馆际互借参加馆既有权利接受馆际互借服务,又有义务提供馆际互借服务,其馆藏按要求加人区域联合目录和全国总目录。
(2)区域原则。区域内的馆际互借工作由区域馆际互借中心负责,所有的借阅要求必须在区域内的图书馆尽一切可能予以满足,只有当区域内无法满足该借阅要求时,才能将它送人跨区馆际互借。该原则明确了区域内的负责单位,又避免了无谓的跨区互借,保证了馆际互借工作高效快捷。
(3)免费原则。馆际互借万方数据所产生的人员和资源的消耗由提供服务的图书馆承担,而且在提供馆际互借服务时图书馆之间不得相互计算费用。图书馆在向其读者提供馆际互借服务时原则上不收费。
二、我国馆际互借条例的制定情况
我国图书馆的馆际互借工作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图书馆的馆际互借工作发展比较缓慢,至20世纪80年代,馆际互借仍局限于本地区或本系统内以邮寄的方式进行。90年代以后,计算机技术飞速发展,并广泛应用于图书馆领域,逐步实现了通过网络开展馆际互借业务。
随着馆际互借工作的不断壮大和完善,我国许多高校和系统都制定了各自的馆际互借规则和规范,以指导馆员正确的处理馆际互借事务。如BALIS(北京地区高校图书馆文献资源保障体系)馆际互借管理办法对服务对象、馆际互借的文献范围、借阅数量、借阅期限、服务时限、收费事宜、费用结算、以及图书运送规定等方面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此外,国家图书馆,清华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天津高校图书文献信息保障系统,CALIS华中地区等许多高校和组织都制定了自己的馆际互借规范和规则。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还缺少国家规则及联盟内部统一的行为规范,这也是我国馆际互借无论在形式还是内容上都与欧美国家存在一定差距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我国馆际互借条例制定方面存在的不足及解决方法
1、存在的不足
国际图书馆联合会(IFLA)于1954年第一次批准了关于不同国家的图书馆之间馆际互借事务的政策性文件《国际互借文献传递:原则与操作指引》(International Lending and Document Delivery:Principles and Gidelines for Procedure),并于2000年进行了最后一次修订,其中包括8个主要原则,分别是:(1)国家的责任 (2) 国家的出借系统 (3) 国际互借的国家政策 (4)发出请求 (5)提供文献 (6)版权 (7)对请求文献应该承担的责任 (8)费用每个原则又有若干个操作指引。
根据上面列举的我国,以及美德两国的馆际互借规则,我们可以看出,从小的方面来看,我国各地区和信息系统在馆际互借规则制定方面,还显得有些粗糙,基本上只是对于服务对象,借阅内容,借阅方式,借阅期限,借阅费用等程序化的内容加以规定,并且只是粗略的规定。而对于馆际互借具体的操作细则,文献请求馆和文献借阅馆各自的权力与义务,对于版权法的相关规定,等等实质性的内容,基本是只字未提。
而且,从大的方面来看,由于我国尚无统一的馆际互借规则;缺乏一个全面规划、统筹安排、有制约力、自上而下的协作协调机构来组织领导馆际互借工作。馆际互借在图书馆没有专一的部门。由于缺乏必要的组织管理和行政规范,无论是以专业为核心的互借网,还是地区范围内的协作网,均存在结构松散、手续繁琐、周期长、拒借率高等弊病。同一地区不同类型的图书馆由于分属于不同的系统和管理机构,严重制约了同一地区不同类型图书馆间馆际互借的开展。
2、解决方法
目前,我们应当首先制定一个全国性的具有权威性的馆际互借规则,以此来规范和协调馆际互借业务。而各地区以及各系统的图书馆,也应该根据国家制定的统一规则,来完善自己的相关规则,对于不同情况下,借出馆和接入馆各自所应履行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都应加以详细的说明;而且由于目前馆际互借中的版权问题已越来越受到关注 ,馆际互借规则中也应该对版权问题加以说明。
参考文献:
[1]孙茗,德国图书馆馆际互借的发展,江苏图书馆学报 ,2000(5)
[2]朱学军,关于国内外馆际互借业务发展的对比研究,河北科技图苑,第20卷第2期
[3]刘翅红,组织、条例、规程三位一体,保证馆际互借工作高效顺利开展--德国高校图书馆馆际互借工作考察纪要,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第6卷第4期
[4]程焕文,潘燕桃,《信息资源共享》,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7
作者简介:张祎伟(1986-),女,辽宁沈阳人,辽宁师范大学管理学院08级研究生。
关键词:图书馆;馆际互借;规则制定
引言
图书馆馆际互借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世纪。19世纪中叶,普鲁士10所大学图书馆建立了馆际互借关系。1893年德意志帝国图书馆(Die Deutsche Bibliothek,现为柏林德国国家图书馆)联合其周边的大学图书馆正式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馆际互借规则。1954年,国际图联(IFLA)制定了国际互借规则,国际性馆际互借业务开始开展。20世纪60年代以后,联机检索系统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为网络化资源共享奠定了基础,使资源共享跨入了新的阶段。随着馆际互借业务的快速发展,馆际互借规则的制定也逐渐收到各国的重视,因为合理的馆际互借规则能够促进图书馆之间的良好合作,使馆际互借工作更加规范化,合理化。
一、发达国家馆际互借条例的制定与发展
1、美国
1892年,美国图书馆学家塞缪尔具有前瞻性的提出图书馆互借图书应该有专门的协定。
1917年,美国图书馆协会制定了《美国馆际互借规则》,并于1919年被美国图书馆协会ALA采用,成为美国的第一个馆际互借规则。
1994年,美国参考和用户服务协会馆际互借委员会制定的《美国馆际互借规则》,分别从14个方面和10个方面描述了文献请求馆和文献提供馆的责任和义务。其中包括:建立并开放本馆的馆际互借方针;为用户保密;应该用电子方式传递馆际互借请求;请求的文件具有完整准确的数目信息;遵守美国版权法及其指导方针;文献请求馆对文献离开提供馆到返回提供馆的全部过程负责;如果文献请求馆允许提供馆直接向最终用户提供文献,请求馆对相应的关机互借事务负责(包括费用,按时返还等);允许文献请求馆在无法准确判断收藏馆时向可能的提供馆发出请求;文献请求馆应满足文献提供馆的特别要求(邮递包装要求,使用限制等)。
2、德国
1893年德意志帝国图书馆(Die Deutsche Bibliothek,现为柏林德国国家图书馆)联合其周边的大学图书馆正式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馆际互借规则,1924年德国开始执行全国的馆际互借规则。
德国高校图书馆之所以馆际互借工作开展得卓有成效,除了有一个全国性的严密的组织结构外,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他们制定了一部全国性的"德国图书馆馆际互借条例"。
德国图书馆协会在1979年就组织制定了"德国图书馆馆际互借条例"。经过几次修改,1993年修改后的条例共37款88条。此外,还制定了有关音乐资料馆际互借的规则共6条,有关国际馆际互借的规则共18条,以及关于珍贵文献、缩微制品的馆际互借的规则。
德国现在使用的是在1993年条例基础上修改并于2003年9月19日经"德国各州文化部长联席会议"通过的新条例,这一条例主要体现了三个原则。
(1)对等原则。这是一条保证馆际互借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原则。条例规定,所有的馆际互借参加馆既有权利接受馆际互借服务,又有义务提供馆际互借服务,其馆藏按要求加人区域联合目录和全国总目录。
(2)区域原则。区域内的馆际互借工作由区域馆际互借中心负责,所有的借阅要求必须在区域内的图书馆尽一切可能予以满足,只有当区域内无法满足该借阅要求时,才能将它送人跨区馆际互借。该原则明确了区域内的负责单位,又避免了无谓的跨区互借,保证了馆际互借工作高效快捷。
(3)免费原则。馆际互借万方数据所产生的人员和资源的消耗由提供服务的图书馆承担,而且在提供馆际互借服务时图书馆之间不得相互计算费用。图书馆在向其读者提供馆际互借服务时原则上不收费。
二、我国馆际互借条例的制定情况
我国图书馆的馆际互借工作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图书馆的馆际互借工作发展比较缓慢,至20世纪80年代,馆际互借仍局限于本地区或本系统内以邮寄的方式进行。90年代以后,计算机技术飞速发展,并广泛应用于图书馆领域,逐步实现了通过网络开展馆际互借业务。
随着馆际互借工作的不断壮大和完善,我国许多高校和系统都制定了各自的馆际互借规则和规范,以指导馆员正确的处理馆际互借事务。如BALIS(北京地区高校图书馆文献资源保障体系)馆际互借管理办法对服务对象、馆际互借的文献范围、借阅数量、借阅期限、服务时限、收费事宜、费用结算、以及图书运送规定等方面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此外,国家图书馆,清华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天津高校图书文献信息保障系统,CALIS华中地区等许多高校和组织都制定了自己的馆际互借规范和规则。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还缺少国家规则及联盟内部统一的行为规范,这也是我国馆际互借无论在形式还是内容上都与欧美国家存在一定差距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我国馆际互借条例制定方面存在的不足及解决方法
1、存在的不足
国际图书馆联合会(IFLA)于1954年第一次批准了关于不同国家的图书馆之间馆际互借事务的政策性文件《国际互借文献传递:原则与操作指引》(International Lending and Document Delivery:Principles and Gidelines for Procedure),并于2000年进行了最后一次修订,其中包括8个主要原则,分别是:(1)国家的责任 (2) 国家的出借系统 (3) 国际互借的国家政策 (4)发出请求 (5)提供文献 (6)版权 (7)对请求文献应该承担的责任 (8)费用每个原则又有若干个操作指引。
根据上面列举的我国,以及美德两国的馆际互借规则,我们可以看出,从小的方面来看,我国各地区和信息系统在馆际互借规则制定方面,还显得有些粗糙,基本上只是对于服务对象,借阅内容,借阅方式,借阅期限,借阅费用等程序化的内容加以规定,并且只是粗略的规定。而对于馆际互借具体的操作细则,文献请求馆和文献借阅馆各自的权力与义务,对于版权法的相关规定,等等实质性的内容,基本是只字未提。
而且,从大的方面来看,由于我国尚无统一的馆际互借规则;缺乏一个全面规划、统筹安排、有制约力、自上而下的协作协调机构来组织领导馆际互借工作。馆际互借在图书馆没有专一的部门。由于缺乏必要的组织管理和行政规范,无论是以专业为核心的互借网,还是地区范围内的协作网,均存在结构松散、手续繁琐、周期长、拒借率高等弊病。同一地区不同类型的图书馆由于分属于不同的系统和管理机构,严重制约了同一地区不同类型图书馆间馆际互借的开展。
2、解决方法
目前,我们应当首先制定一个全国性的具有权威性的馆际互借规则,以此来规范和协调馆际互借业务。而各地区以及各系统的图书馆,也应该根据国家制定的统一规则,来完善自己的相关规则,对于不同情况下,借出馆和接入馆各自所应履行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都应加以详细的说明;而且由于目前馆际互借中的版权问题已越来越受到关注 ,馆际互借规则中也应该对版权问题加以说明。
参考文献:
[1]孙茗,德国图书馆馆际互借的发展,江苏图书馆学报 ,2000(5)
[2]朱学军,关于国内外馆际互借业务发展的对比研究,河北科技图苑,第20卷第2期
[3]刘翅红,组织、条例、规程三位一体,保证馆际互借工作高效顺利开展--德国高校图书馆馆际互借工作考察纪要,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第6卷第4期
[4]程焕文,潘燕桃,《信息资源共享》,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7
作者简介:张祎伟(1986-),女,辽宁沈阳人,辽宁师范大学管理学院08级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