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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经济法;企业社会责任;法益追求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一定要追求社会效益。经济法是以现代市场经济为基础,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现今,企业社会责任已然是一个热门话题,从经济法的角度,探究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正当性具有现实意义。
1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
追溯利益冲突的渊源,毫无疑问当属本位主义。总所周知,社会的组成要素包括个人、阶级和集团,组成要素呈现出复杂性、多样性特点,由此决定了社会的多样性,利益的多元化特征。利益冲突是利益的突出表现,即个人、阶级、集团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及其内部间相互利益冲突。在此冲突过程中,冲突各方得运用习俗、道德、法律等手段维持一定秩序,如果首先考虑个人利益,则为个人本位主义;如果首先考虑社会利益,则为社会本位主义。
为了克服市场失灵,由国家制定的以社会本位为价值取向的经济法,目的在于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社会公共性和全局性的经济关系,是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有效举措,以此实现维护交易公平、宏观效率、社会正义和公共福利之目的。以社会利益为价值导向的现代经济法,要求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要对社会负责,以提升社会经济效益,加快社会生产力发展为首要任务。由此可见,社会本位是经济法固有的基本价值,要求经济法从社会整体角度出发,协调和处理社会和个体和之间的关系,注重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在效率问题上注重个人、团体与社会三者之间的利益与效率;在秩序问题上兼顾个人自由权利与他人自由、权利和社会正常稳定发展之间的关系。总之,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
2经济法确认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正当性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克服市场失灵,经济法应运而生。资源配置的最有佳方式是市场机制,然而它并非总是高效率;相反,市场机制如果导致市场失灵,就会使市场运行在分配和资源配置上呈现明显的不公平性和非效率性。市场失灵又是市场自身所无法克服的顽疾,这就必然需要外力的介入,国家因其特有的经济职能而成为合适的介入主体。但是政府也非万能的,政府也存在有限理性,极易陷入干预的泥潭。正是市场与政府的双重失灵,提出建构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经济法。国家运用权力对经济发展运行进行适度干预,国家干预手段的法制化就是经济法。
企业自主经营的价值关注存在不足。企业自主经营对效益的追求与实现,可能导致企业无视甚至损害社会公平。例如,企业自主经营使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从而具备参与市场竞争的基本条件,但与竞争及其所带来的效率相伴随的,是各种不公平竞争趋向;企业自主经营由于不关注企业之间、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在竞争机会、实力等方面的差异,因此将产生资源分配上不应有的不公平现象;企业自主经营使企业的内外关系处于一种自我调节的状态,源于趋利的原始本能,企业自然就疏于关注诸如社会弱者的不利地位、外部经济、“搭便车”等事关社会公平的社会问题。企业自主经营的这些流弊,意味着企业在运行问题上,还需要国家的干预,履行适当的社会责任。
适用经济法来调控规范市场主体,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带来的负面影响具有客观必然性。经济法同时又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有效法律手段,经济法的产生昭示着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正当性。
3经济法与企业社会责任的法益目标都是社会公共利益
按照庞德的观点把利益划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个人利益是指个人并以个人生活名义提出的要求、主张或愿望。公共利益是指政治组织社会生活并以政治组织社会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或愿望。社会利益是指文明社会的社会生活并以此名义提出的要求、主张或愿望。按照庞德的观点,社会利益还包括个人生活方面的利益、一般安全利益、保护社会资源(包括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的利益、保护道德的利益以及经济、政治和文化进步方面的利益。
在市场经济中,从经济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从而比较容易损害社会利益的角度考虑,有的学者就提出了社会利益反映公众对文明状态的一种愿望和需要,应该包括:(1)经济秩序的健康、安全及效率化;(2)公共秩序的和平与安全;(3)社会弱者的利益保护;(4)公共道德的维护;(5)社会资源与机会的合理保存与利用;(6)人类朝文明方向发展的条件(公共教育、卫生事业的发展)。并认为社会风险性因素因市场经济的竞争性而加大,由此也带来许多负面影响。社会利益作为一种独立的利益形态也就日趋成为受人关注的公共关系问题。
经济法首要保护的目标是社会公共利益,他同时也是企業社会责任的特别保护对象,在利益保护结构上两者是相同的。不论是在社会主义国家还是在资本主义国家,社会公德、自然资源与生态、消费者、劳动者等的群体利益、城乡公共设施、环境与卫生保健、社会福利与优抚安置、社会救济与社会保险以及社会互助等等都是社会化所带来的新的利益内容,同时也是当代人类所共同面临的问题。这些问题表明社会公共利益作为一种独立的利益形态已经形成,并且在各国立法上越来越受到重视。无论是经济法还是企业社会责任所侧重的应该是社会弱者的利益,这一点尤其值得强调。因为与强大的企业或者企业组织比较起来,他们是弱势,总是处在容易被侵害的地位。
总之,体现于经济法中的“社会本位”,蕴涵着实质性内容的价值定位。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与经济法存在着一致的社会观。强调和提倡企业社会责任是为了通过平衡各利益群体来维持整体经济的良好运行,实质是为了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经济法与企业社会责任具有共同的法益追求。
(作者单位:天津财经大学)
1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
追溯利益冲突的渊源,毫无疑问当属本位主义。总所周知,社会的组成要素包括个人、阶级和集团,组成要素呈现出复杂性、多样性特点,由此决定了社会的多样性,利益的多元化特征。利益冲突是利益的突出表现,即个人、阶级、集团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及其内部间相互利益冲突。在此冲突过程中,冲突各方得运用习俗、道德、法律等手段维持一定秩序,如果首先考虑个人利益,则为个人本位主义;如果首先考虑社会利益,则为社会本位主义。
为了克服市场失灵,由国家制定的以社会本位为价值取向的经济法,目的在于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社会公共性和全局性的经济关系,是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有效举措,以此实现维护交易公平、宏观效率、社会正义和公共福利之目的。以社会利益为价值导向的现代经济法,要求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要对社会负责,以提升社会经济效益,加快社会生产力发展为首要任务。由此可见,社会本位是经济法固有的基本价值,要求经济法从社会整体角度出发,协调和处理社会和个体和之间的关系,注重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在效率问题上注重个人、团体与社会三者之间的利益与效率;在秩序问题上兼顾个人自由权利与他人自由、权利和社会正常稳定发展之间的关系。总之,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
2经济法确认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正当性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克服市场失灵,经济法应运而生。资源配置的最有佳方式是市场机制,然而它并非总是高效率;相反,市场机制如果导致市场失灵,就会使市场运行在分配和资源配置上呈现明显的不公平性和非效率性。市场失灵又是市场自身所无法克服的顽疾,这就必然需要外力的介入,国家因其特有的经济职能而成为合适的介入主体。但是政府也非万能的,政府也存在有限理性,极易陷入干预的泥潭。正是市场与政府的双重失灵,提出建构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经济法。国家运用权力对经济发展运行进行适度干预,国家干预手段的法制化就是经济法。
企业自主经营的价值关注存在不足。企业自主经营对效益的追求与实现,可能导致企业无视甚至损害社会公平。例如,企业自主经营使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从而具备参与市场竞争的基本条件,但与竞争及其所带来的效率相伴随的,是各种不公平竞争趋向;企业自主经营由于不关注企业之间、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在竞争机会、实力等方面的差异,因此将产生资源分配上不应有的不公平现象;企业自主经营使企业的内外关系处于一种自我调节的状态,源于趋利的原始本能,企业自然就疏于关注诸如社会弱者的不利地位、外部经济、“搭便车”等事关社会公平的社会问题。企业自主经营的这些流弊,意味着企业在运行问题上,还需要国家的干预,履行适当的社会责任。
适用经济法来调控规范市场主体,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带来的负面影响具有客观必然性。经济法同时又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有效法律手段,经济法的产生昭示着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正当性。
3经济法与企业社会责任的法益目标都是社会公共利益
按照庞德的观点把利益划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个人利益是指个人并以个人生活名义提出的要求、主张或愿望。公共利益是指政治组织社会生活并以政治组织社会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或愿望。社会利益是指文明社会的社会生活并以此名义提出的要求、主张或愿望。按照庞德的观点,社会利益还包括个人生活方面的利益、一般安全利益、保护社会资源(包括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的利益、保护道德的利益以及经济、政治和文化进步方面的利益。
在市场经济中,从经济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从而比较容易损害社会利益的角度考虑,有的学者就提出了社会利益反映公众对文明状态的一种愿望和需要,应该包括:(1)经济秩序的健康、安全及效率化;(2)公共秩序的和平与安全;(3)社会弱者的利益保护;(4)公共道德的维护;(5)社会资源与机会的合理保存与利用;(6)人类朝文明方向发展的条件(公共教育、卫生事业的发展)。并认为社会风险性因素因市场经济的竞争性而加大,由此也带来许多负面影响。社会利益作为一种独立的利益形态也就日趋成为受人关注的公共关系问题。
经济法首要保护的目标是社会公共利益,他同时也是企業社会责任的特别保护对象,在利益保护结构上两者是相同的。不论是在社会主义国家还是在资本主义国家,社会公德、自然资源与生态、消费者、劳动者等的群体利益、城乡公共设施、环境与卫生保健、社会福利与优抚安置、社会救济与社会保险以及社会互助等等都是社会化所带来的新的利益内容,同时也是当代人类所共同面临的问题。这些问题表明社会公共利益作为一种独立的利益形态已经形成,并且在各国立法上越来越受到重视。无论是经济法还是企业社会责任所侧重的应该是社会弱者的利益,这一点尤其值得强调。因为与强大的企业或者企业组织比较起来,他们是弱势,总是处在容易被侵害的地位。
总之,体现于经济法中的“社会本位”,蕴涵着实质性内容的价值定位。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与经济法存在着一致的社会观。强调和提倡企业社会责任是为了通过平衡各利益群体来维持整体经济的良好运行,实质是为了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经济法与企业社会责任具有共同的法益追求。
(作者单位:天津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