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国际比较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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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大多数发达国家已经意识到,绝大多数社会问题的根源在于家庭或者父母的监护能力,如社会学习理论认为,家庭是儿童社会化的初始关键环节;生态学理论认为,人的成长最主要的是跟周围环境的互动。放眼国际,尤其是在发达国家,从前只被看作是私领域范畴、局限于家庭范围内开展的家庭教育,正逐步进入公共领域,或者被公共政策所关注,或者被社会项目所指导。
  本文就美国、瑞典、法国和日本四国的政策和项目经验分别予以综述介绍,在进行国别介绍之前,对相关概念做以下界定。文中所指的家庭教育支持是指国家(包括政府)和社会对家庭教育进行指导和支持的法律政策及项目开展。家庭教育是一个涵盖内容广泛的概念,从实施主体以及实践和理论的角度,可以划分为家长的家庭教育实践、国家包括政府与社会对家庭教育开展指导和支持的法律政策及措施、家庭教育理论及实践研究这三大主要领域和内容。另外,本文中家庭教育所覆盖的儿童是指涵盖对象为不满18周岁的儿童,不同的政策和项目措施也会有年龄段和群体的侧重。
  本文重点介绍和分析美国、瑞典、法国和日本的立法、政策和措施要点及相关项目经验。总体来看,发达国家对父母履职能力的关注经历了几个阶段:最早主要关注新生儿死亡和孕产妇死亡,后来关注儿童虐待问题,而女性平权运动也推动了就业支持进入家庭支持项目,其后逐渐关注困境儿童家庭。近年来,特别是北欧国家开始探索预防性家庭教育支持与困境家庭的服务性支持相结合的家庭教育支持。

一、美国:政府利用学界和民间力量推动家庭教育支持


  从政府角度,美国可能是几个国家中对家庭教育支持普遍化表现最为谨慎的国家。美国在家庭教育支持的制度化方面比较弱,自上而下推出的项目很少,一般都是学界和民间互动,探索出模式。对那些风靡全国的,且对全国有较大影响的研究或实践,州政府或联邦政府会通过设计项目等方式来进行推广。美国的优势是:有着发达的研究儿童发展和亲职能力的世界领先学术资源以及活跃的推动先进亲职项目落地的民间资源。
  研究先行,指引项目开展方向。美国的学术研究引领着国际家庭教育项目探索的潮流,如1962年美国两位医生C.Henry Kempe和Brandt Steele发表了著名的《被打儿童综合征》一书,掀起了世界级的冲击波,有力推动了在自由民主国家原本非常难开展的一项改革,即政府为了儿童利益介入原本非常私密的家庭空间,或者政府可以监督和干预父母的家庭教育履职表现和能力。此后,美国学者开始正面研究什么样的家庭教育模式对儿童成长和社会化有利。1967年,Baumrind教授开始研究家庭教育模式的类型化,此后Maccoby和Martin(1983)、Rutter(1998)、Feinstein(2008)、Health(2009)等持续就家庭教育模式及对儿童的社会化影响做定量分析11]。如果将上述学者的研究做一个简单归纳,他们基本都将家庭教育模式分为权威类(authoritative培养积极的学习态度、鼓励好奇心及独立思辨,温暖、有回应性,并根据年龄给予相应指导)、威权类(authoritarian压制型或强干预型)、百依百顺类(permissive)和漠不关心类(indifferent)。在这四类中,他们的研究还认为,权威类家庭教育模式下成长出来的孩子被稳定的实证数据验证社会化好,如学习成绩好,自控能力强,思辨性好,有同理心,而且长大成年后容易跟同伴合作。
  项目开展,解决研究发现的问题。这一研究成果被市场化的家庭教育先推广,此后,干预类的家庭教育支持项目也会通过自愿和强制的项目设计来推广这一家庭教育模式。比如,美国心理学博士Carolyn Webster-Stratton开展的针对8-12岁少年父母的研究及其Webster-Stratton项目,也叫“Incredible Years”项目,在20世纪90年代后非常盛行,英国的“在轨”项目也受其启发。最近几年美国比较流行的家庭教育支持项目是“研究支撑的强化家庭五个保护性要素框架”(Research informed five protective factors framework),通过父母小组方式为家庭提供信息和咨询,也是上面提到的家庭教育项目开展方式的巧妙结合。
  “研究支撑的强化家庭五个保护性要素框架”项目是由位于华盛顿特区的社会政策研究中心(Center for the Study of Social Policy)发起,他们注册的项目商标是“强化中的家庭(strengthening families)”,已经得到30个州的支持推广。这五个保护性要素包括:(1)家庭教育韧性(Parental resilience),即父母在面临挑战、负面影响及创伤时能够管理焦虑和压力;(2)积极的社交圈子(Social connections),即建立一个能够提供积极的情绪、信息、精神及方法支持的社交圈子;(3)了解家庭教育职责履行及儿童发育的知识(Knowledge of parenting and child development),即了解儿童发育和相应家庭教育策略所需要的有关生理上、认知上、语言上、社交和情绪发展上的儿童发育知识;(4)可及时获得的家庭教育具体支持信息(Concrete support in times of need),即了解身边可获得的能够及时提供亲职履职的支持,以最大限度减少负面影响;(5)儿童的社交和情绪能力(Social and emotionalcompetence of children)知識,即家庭与儿童互动,以帮助儿童发展清晰表达的能力、认知和管理情绪的能力、建立和维持社会关系的能力。
  在推动五个保护性要素框架时,依然是一种研究推动实践,且自下而上的民间牵引方式,并不断推广到不同的州。推动这一框架的形式,主要是家庭教育小组模式(parenting group),如发起于伊利诺斯州的“父母咖啡叙聊”,被30多个州纳入政府家庭教育支持项目中16]。父母咖啡叙聊活动一次持续两个小时,政府资助提供咖啡和小吃,会有专门的主持者,父母自愿报名进行小组讨论,针对五保护性要素结合家庭情况分三轮讨论,每一轮父母会换一次小组,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的人会观察和收集现场交流的细节,父母在最后会得到一对一反馈。数据显示:98%的父母都感觉这种方式非常有效,收获很大。   如果简单总结美国模式,那就是专家资源和民间组织项目资源的良性互动。实证研究敏锐发现现实中儿童在家庭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可行性解决方案,然后由民间组织开展相应的项目去解决这些问题,成功的项目则被广泛复制。

二、瑞典:系统构建家庭教育法律政策支持体系


  瑞典可能是世界上最系统探索家庭教育政策支持的国家,其家庭教育支持政策附着于所有面向家庭和儿童的政策上,并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不断调整。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瑞典就开始提供免费的孕前检查及儿童保健服务,通过医疗服务对儿童在家庭中的情况进行监测,在今天依然是很重要的实践。到20世纪50年代开始提供家庭咨询服务,也包括60年代的如何支持家庭以让女性进入工作领域。六七十年代的瑞典,对亲职支持中如何关注儿童虐待问题也进行了激烈的政策讨论。70年代,父母培训(parent education)被纳入家庭教育支持中,包括1975年瑞典政府指定的调查组建议该国的父母教育项目要覆盖所有的父母,包括父亲;1979年瑞典政府要求所有代孕父母和新生儿父母都要接受培训,不过至今也没有完全实现。
  90年代后,因为经济危机、贫困和单亲家庭等要素,项目设计中还专门考虑对单亲父亲的家庭教育支持。2000年后,新技术、全球化带动社会的快速转型,这在给很多职业提出知识和技术更新挑战的同时,也为父母如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同时互联网带动的社会链接让政府意识到“儿童友好社区”对儿童成长的重要性,如何宽范围、多层次更好地支持父母进行亲子互动成为政策的关注点。2000年后,意识到更多儿童面临失眠、抑郁、头疼等心理症状,瑞典政府加大在儿童青少年精神心理健康服务方面的支持力度和政府投入。
  近些年来,瑞典的家庭教育支持政策正转向那些直接服务于亲子关系的项目(亲职项目)上。在今天的瑞典,像传统的儿童抚养补贴、父母产假保险、离婚家庭的特殊财务等的金钱或实务支持己不列入家庭教育支持的范围,现有的家庭教育支持的范围更倾向于那些直接帮助亲子关系的支持服务,简单总结就是要为亲职行为的实施提供直接支持的行为,而不是那些间接的行为。瑞典官方将预防性家庭教育支持界定为“为父母提供有关0.17岁儿童健康、情绪、认知、社会发展的知识,并有助于构建或强化父母的相互支持社会网络的行为。”瑞典政府确定的家庭教育支持的目标是“帮助所有父母为孩子提供一个有利于身心健康和积极向上的成长环境,保护儿童远离不良行为和社会问题”。目前这些服务包括:孕前检查、儿童保健服务、开放性的学前教育机构、为家庭提供的各种社会服务、学前教育和学校教育、家庭中心、儿童青少年的精神健康中心、其他为家庭提供服务的志愿者或民间组织制的服务。
  瑞典的亲职支持项目分为预防性项目和矫治性项目,预防性亲职项目比较前沿,但也面临一些挑战。瑞典的预防性亲职支持制度都是全社会覆盖、免费、自愿参加的;但对于矫治性的则主要是定向的。社会服务的项目也很多,但大多是常规性项目主要侧重在家庭咨询和家庭指导方面。儿童、青少年精神项目则主要由县一级部门提供,即为有心理或精神问题的青少年提供治疗和康复服务。调查也发现,即便对于免费的全覆盖项目,因为是自愿的,不到一半的父母会使用这种服务,而且多数是妈妈或问题家庭参加。亲职教育目前在瑞典也遇到了新生代父母的挑战,新生代父母在发达的网络面前,获得信息更加快捷便利,而且他们是反权威的,不再愿意接受政府提供的所谓好的父母模式,而是愿意去自我探索。
  也正因为如此,为了更有效的服务能够到达需要的家庭,瑞典在项目设计上特别用心。亲职教育主要是依托孕前检查、儿童保健、学前教育、学校教育、父母指导和教育提供机构等开展。如孕前检查成为儿童保健机构获取新生儿父母信息的路径,从而让他们有机会回访及对父母开展相关育儿培训。虽然是自愿性质的,但如果父母拒绝,保育服务机构会将缺席当作一种风险因素。再比如,开放的学前机构通常与家庭中心放在一起,为那些没有正式进入学前机构的父母和儿童提供服务,包括一些常规性的儿童教育服务,也包括对父母提供培训和咨询服务。2003年后,更加综合性的亲职支持的家庭中心开始出现,既有预防性的,比如父母培训和咨询;也有支持性的,如孕前检查、儿童保健、儿童学前照管及教育;还可以帮助整合资源,如家政保姆的推荐等。
  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探索,并随社会发展不断调整,瑞典的家庭教育政策附着于所有面向家庭的福利和支持项目,这让家庭教育支持贯穿于从父母怀孕到孩子长大成人这一过程,有助于政府及时发现哪些家庭需要支持。当然瑞典的家庭支持政策也是区分预防性的和矫治性的,前者是普及式的,后者则更关注重点人群。

三、法国:跨部门跨领域合作支持家庭教育


  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法国就已经开始对家庭进行公共关注和干预,至今已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家庭政策体系,其中包括对家庭教育的支持,其核心理念是支持父母有利于儿童和家庭的发展,有利于帮助父母平衡好家庭和工作。因此,法国政府对家庭教育的支持是从更宽阔的家庭、社会、国家,以及性别平等的视野出发,来履行政府认为应当对家庭承担的责任。当然,法国社会对于家庭私领域,特别是家庭教育领域内国家和政府所应当介入和支持的程度以及方式,也是有所争论的。在家庭教育支持方面,法国相比于其他国家特色在于长期坚持将家庭问题作为重点议题纳入国家法律政策制定框架,建章立制,用法律形式规定每年要定期召开国家家庭问题讨论会,这一制度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之内坚持了下来。这一制度的起始可以追溯到1981年,当时的总统密特朗首次宣布建立定期召开国家家庭问题讨论会制度,次年,第一屆国家家庭问题讨论会召开,此后常年定期召开。1994年,国家法律进一步规定政府各部门在家庭会议中的基本责任和权力。到了1998年,国家法律规定成立跨部门家庭问题委员会和跨部门代表团,这是法律对家庭教育支持工作的更具实操性的规定,有助于政府机构之间的跨部门合作,倾听多方的声音,多角度支持父母的家庭教育实践。其中,跨部门代表团的主要工作领域涉及以下领域:家庭教育和父母能力建设,切实回应和满足家庭需要,畅通父母倾诉、倾听和对话渠道,包括执行全国统一的家庭相关政策、发展多样化儿童照看类型、建立父母诉求网络、对制定既考虑到儿童的权益又尊重家长义务和权利的家庭相关法律提出建议、改善家校关系、支持企业帮助雇员平衡家庭与工作、对父母进行相关知识培训等。同时,这次会议也宣布了政府要建立倾听、援助、陪伴父母的网络体系。   建立倾听、援助和陪伴父母的网络体系也是进一步促使国家、政府和社会对父母家庭教育实践开展实际援助和支持的又一抓手。“倾听、援助、陪伴父母网络”(reseaux d’ecoute,d’appui et d’accompagnement des parents,简称REAAP)是法国政府关注家庭教育并出台相应政策措施的一个良好案例。这一网络的建立通过1999年跨部门行政通报正式发布。政府建立这一网络的基本理念是:家庭相关政策应该回应儿童和家庭的需求,陪伴父母完成他们的家庭教育任务是政府家庭政策需要优先考虑的问题。这一网络的建立搭建了一个政府和社团对父母家庭教育进行干预、援助的空间,很多包括国家服务部门、CNAF和社团网络在内的行动机构借此介入了家庭教育工作,各省也都成立了REAAP指导委员会,从省级平台开展支持家庭教育活动。这些部门、机构和指导委员会在建立与家庭的联系、促进父母承担教育责任、提高父母家庭教育能力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法国的倾听、援助和陪伴父母的网络体系所触及的机构和人员比较广泛,工作范围也较为宽泛和具体,并且强调面向所有家庭,注重各类家庭的社会融入。长期以来,这一体系的主要工作任务包括:为父母提供与专业人员面谈以及父母之间交流的机会,并对他们提出的教育问题做出答复;向有困难的父母提供援助,引导他们进入相应的机构寻求咨询和帮助;促进父母和专业人员之间的交流;便利所有人、父母和专业人员获得有关亲职和家庭教育相关问题的信息;促进政府部门内所有亲职和家庭教育相关工作事务的沟通和连结;向父母提供服务和各种实际建议,使父母能够充分发挥好家庭教育的作用等。
  除上述几项重要的法律、政策和措施外,法国政府还积极支持社会团体举办各类儿童相关的教育、娱乐活动来支持家庭教育。在法国,具有明显地方特色的主要针对幼儿园和中小学儿童的课外教育丰富多彩,借此来支持、补充这一年龄段儿童的家庭教育。社区的非盈利民间团体在儿童放学后、学校周休日及假期组织开展各类教育、娱乐活动,这些活动得到地方政府在地点和活动经费方面的支持。其中最主要的场所被称为儿童业余活动中心,始建于1970年,后来逐渐扩展到全国各地,当时设立的主要原因有女性就业率增长需要、儿童放学后和学校周休日及假期的安全保护需要,以及家庭教育支持需要、儿童社会化保障需要等。
  近十几年来,法国政府和社会对家庭教育支持的改进方向也有不少讨论,值得我们思考借鉴。讨论内容包括:如何扩大政府的支持力度,是否应该将其列为家庭政策的优先领域;如何改善国家和地方相关机构的工作模式,形成更好的沟通和管理机制,更好地尊重和保护地方的多样性特点;是否应该对“亲职”或“家庭教育支持”等概念进行更准确的界定,并建立更为广泛的支持网络,更全面地覆盖整个儿童乃至青年时期,以及如何更好地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家庭教育支持,加强弱势群体家庭及儿童的社会融入;如何加强对“亲职”或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及活动的评估等。这些都反映出法国从国家层面对家庭教育支持体系构建进行着更加全面深入的思考。

四、日本:将家庭教育纳入《教育基本法》


  与其他一些重视将家庭教育纳入立法框架的西方国家类似,日本也是明确将家庭教育纳入法律规定的国家,并且对家庭教育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将家庭教育定义为父母或者相当于父母的监护人对孩子实施的教育,并承认家庭教育对养成和形成儿童的基本生活习惯和生活能力、情操、对他人的关心以及对善恶是非的判断力、自立心和自制心、遵守社会规则等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政府认为理應对担负着这些重任的家庭教育进行政策援助。从这一理念出发,十余年来政府致力于对家庭教育实施庞大支持行动计划,并最终将家庭教育纳入《教育基本法》。
  为了更具体地了解日本将家庭教育纳入法律的推进过程,为我国已经在酝酿中的家庭教育立法提供参考,在此特别将日本的政策推进过程和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1998年,中央教育审议会报告《关于从幼儿时期开始进行心灵教育应有的方向》建议从国家角度思考家庭教育方向和支持内容。2000年,《教育改革国民会议报告》指出国家与地方公共团体应设置面向所有父母的育儿讲座、向父母提供咨询机会以增强行政对家庭教育的支持职能。2001年,修订《社会教育法》并在其中明确提出教育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开设家庭教育相关知识讲座等。2002年,《关于完善今后的家庭教育支持体系的恳谈会报告》提出,应该在育儿是为了培育“社会的宝物”的认识前提下,提倡全社会向所有育儿的父母伸出援手。2003年,颁布《少子化社会对策基本法》及《下一代养育支持对策推进法》,规定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企业应形成一体化家庭教育支持体系。2006年,修订《教育基本法》,将家庭教育问题纳入其中第十条,从而在法律上规定了国家对家庭教育不可推卸的责任。2007年,政府进一步提出家庭是教育的原点、儿童监护者要率先对儿童进行教育的倡导。2011年,政府提出要建设以地方人才为中心的家庭教育支援队伍并逐渐普及的目标。2014年,政府进一步提出要通过家访等方式,开展直接能够影响家庭教育的访问型家庭教育支援。2007年到2014年,政府联合社会团体重点开展放学后儿童教室、放学后儿童俱乐部、放学后托管等具体政策措施。由此可见,日本的家庭教育立法推进经过了一个较长的过程,每隔几年就有一个比较明显的推进,而且政策之间环环相扣、相互联结,并最终推向立法。
  为便于参考具体文本,为我国未来家庭教育立法提供参考,下文简单介绍日本《教育基本法》中对家庭教育所规定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教育基本法》纳入了原来法律体系中从未体现的家庭教育内容,明确了国家对家庭教育的责任。其第13条规定“学校、家庭、社区的居民等要相互联合”以形成良性互动机制。《教育基本法》“家庭教育”相关条款(第十条)规定:1.父母及其他儿童监护人作为教育孩子的第一责任者,应该努力培养儿童的基本生活习惯和自立心,促进儿童身心的协调发展;2.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应该在尊重家庭教育自主性的前提下,努力为儿童监护人提供学习机会和信息,制订和实施支持家庭教育的政策。此外,在“学校、家庭以及社区居民的相互合作”条款(第13条)中提出“学校、家庭及社区居民要在遵守各自职责的同时,加强相互间的协力与合作”。当前,日本政府对家庭教育的支持主要强调以下三个方面的理念:一是面向所有父母开展家庭教育支持;二是全社会对家庭教育开展支持;三是发挥地方公共团体的主动性对家庭教育开展支持。日本政府对家庭教育的支持是作为一项事业来开展,具体举措的规定也较为宽泛详尽,包括:增加家庭教育支援关联预算;充实对所有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支援;对地方家庭教育支援的基盘构筑进行支援;对教育和福祉的连结体制的构筑支援;为推进从儿童到成人的生活习惯养成的普及宣传;为支援家庭教育成立讨论委员会;为推进生活习惯养成进行调查研究;为培养家庭教育支援的核心人物召开研究协议会等。所有这些项目都有政府预算作为财政支持,同时政府也搜集各地的良好案例进行推广。   总之,日本对家庭教育的支持主要体现在从立法角度,将儿童监护者作为儿童教育第一责任者明确其责任的同时,也提出政府的职责,要求在尊重家庭教育自主性的基础上积极支持家庭教育。虽然日本国内也有批评指出立法对家庭教育的支持过于笼统,但也可以明显看出日本在立法进程上的决心以及逐步推进的过程,看到对西方国家相关理念等方面的借鉴和创新。日本还开展了很多类似欧洲国家在家庭教育支持上的政策举措,并从解决少子化等社会问题的需要出发,创立了丰富的具有特色的家庭教育支援的实践经验,实现了政府、社会、学校联手对家庭教育的多方面支持。

五、国外经验与总结


  通过上述四个国家的介绍,我们可分析总结出以下三方面的特点和经验。
  第一,从理念和政策目标上厘清了国家和政府对家庭教育干预和支持的必要性。政府运用公权力干预、支持家庭内部的养育事务,主要理念来源于对工作与家庭平衡的理解,即认识到政府有义务和责任帮助父母缓和工作与家庭生活的冲突,使父母能够更好地工作、生活并教育好后代,也认识到家庭教育对儿童发展和国家发展的重要性。从政策目标上看,都是为了强化父母对儿童的教育责任和义务,并提高他们的能力和水平,有的国家是通过项目方式,而有的则在家庭教育支持制度化上走得更远,如上升到法律层面对家庭教育加以规定,甚至有的让家庭教育支持贯穿于所有与儿童发展和家庭福利有关的政策和项目。
  第二,项目开展的跨学科和项目内容的服务化趋势值得关注。由于儿童和家庭教育涉及很多跨学科、跨行业领域,因此这些国家的家庭教育支持相关工作涉及的机构、行业和人员背景广泛,卫生健康、法律、教育、心理等领域中凡与儿童及家庭相关的人员或者机构都参与进来,家庭教育支持已成为一种跨领域、跨学科的社会化事业。从MaryDaly对欧洲五国的家庭教育支持项目的研究来看,目前家庭教育支持主要从五个角度来介入:儿童、青少年、家庭服务的角度,儿童保护和预防虐待的角度,儿童早期教育角度,健康角度以及教育角度。除此之外,家庭教育支持已经从单纯金钱或实务的支持,发展到服务的支持,即便仍然有金钱方面的支持,也是有条件的,关键在于父母或孩子是否按时接受指定的服务。从北欧及英国的制度发展看,单独的实务或金钱支持,如家庭养育补贴、严重照顾依赖儿童的特殊补贴等;或对父母的就业支持,如产假、收入税收减免、工作弹性制等,已经不再列入家庭教育支持的范围。
  第三,从政策模式来看,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配合式项目。在大多数发达国家,包括本文介绍的美国和法国等国的家庭教育支持主要还是一种配套性的项目,即家庭教育支持没有制度化,也往往不单独开展,而是嵌入其他儿童福利或社会政策中,如配合儿童福利制度、教育制度、少年司法制度或家事制度。配合式的家庭教育支持一般不是普遍性的家庭教育支持,制度化程度低。另一种是相对独立化发展的、制度化的家庭教育支持项目。2000年后,少数北欧国家随着健康政策和家庭政策的深化,开始探索普及性、自愿性、预防性家庭教育支持的制度化。另外,日本在家庭教育支持制度化上也下了比较大的力度。值得关注的是,配合式或独立制度化发展的家庭教育模式分类也是相对的,两种模式相互影响、彼此启发。在配合式国家中,信息或意识提升或社会支持项目的投入也开始增加,尤其是社会力量的介入,并试图面向所有家庭。而相对独立制度化发展的模式中,这些国家也在反思供给导向与需求导向应如何有效对接。从目前对制度化运行的亲职支持观察来看,争论的焦点主要包括:第一,面向所有父母的預防性家庭教育支持制度化是否必要;第二,预防性家庭教育支持与干预性家庭教育支持如何平衡及如何有效对接;第三,性别视角是否或如何被纳入家庭教育支持项目和政策;第四,预防性支持项目应该包括的内容。总之,配合式和相对独立制度化的家庭教育支持的主要区别在于政府推广的力度和国家财政支持的比例,在项目内容方面其实差别并不是很大。

六、对中国的启示与借鉴


  尽管上述四个国家对家庭教育的支持政策各有特色,但其出发点是类似的,除了满足家庭不断增长的对儿童教育的要求和促进儿童发展外,同时也包含了减轻父母在家庭中对儿童照顾和教育的负担,帮助就业父母缓和工作与家庭的冲突和矛盾。上述国家已不同程度地承担起政府对家庭教育的责任,并从公共政策层面对家庭教育进行制度支持。
  第一,在法律层面,我国政府可以借鉴瑞典、法国和日本等国的法律制定经验,推进制定中国家庭教育法或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进程。在立法促进过程中,厘清国家、政府、社会和家庭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可以借鉴日本的做法,在立法出台时机尚未完全成熟前,可适当出台一些国家层面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推动,最后使立法水到渠成。
  第二,在家庭教育指导实践层面,建议借鉴上述国家做法,加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队伍建设水平,使在卫生健康、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领域有专长的研究人员和实务工作者加入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中,并真正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三,可以鼓励民间组织探索面向特定父母群体的预防性教育支持项目,同时也要强化对已经有不良行为的孩子父母的矫治性家庭教育支持的专业性和干预力度。对于监护资格中止的家庭,或者因不当履行监护职责而被批评教育的监护人,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可以探索这类家庭接受特定时长家庭教育指导的附加要求。
  第四,可积极借鉴美国、瑞典等国的做法,在物质支持项目中绑定家庭教育支持项目。中国这几年加大了对困境家庭儿童的物质支持力度,这是巨大进步,可在此基础上,借鉴美国、瑞典所发展的将物质支持与家庭能力建设相结合的做法,要求接受物质支持的家庭接受亲职指导或培训,以优化现有困境儿童补贴制度的执行。
  第五,对不同家庭开展分类指导和支持。对于流动、留守、贫困、单亲等家庭的孩子,政府应重视早期教育,尽量将亲职指导融入早期教育,让这些孩子的父母或受托监护人较早接触到儿童养育的知识。即便是那些父母受过良好的家庭教育,物质上也达到中产阶级水平的家庭,他们在家庭教育实践中仍然会有很多困惑,为此可参考美国、日本、法国等国的做法,鼓励民间组织和学界合作,探索面向所有父母的亲职社交活动,由专业人士引导开展,让父母之间相互交流,然后由专业人士给予指导,为家庭教育探讨提供平台。政府还可以支持开发面向不同年龄段儿童的具有实操性、真正回应儿童监护人关切和需求的家庭教育指南,免费发放给所有家庭。
  第六,加强家庭教育相关研究,切实加强家庭教育学科建设和学科队伍建设,并更好地发挥和加强中国家庭教育学会等组织在统筹相关工作、联络专家学者和政府相关部门的优势和能力,为国家和政府出台家庭教育支持的相关法律政策措施奠定研究和实践基础。家庭教育政策和实践是一个实验、调整、再试验、再调整的过程,实证研究的跟踪和评估是非常必要的,上述四国的经验也提供了生动的例证。
  (责任编辑:杨懿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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