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案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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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监察案件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出现了“监察调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和“诉讼阶段认罪认罚从宽”两套并行的操作规范.“监察调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基于反腐败斗争的特殊价值追求,设立了独立且更为严苛的实体、程序条件,并对被调查人权利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加之“从宽处罚建议”提出模式及相关实体法规范的缺失,使得职务犯罪案件在适用“制度”时产生了前后程序启动条件“倒挂”、前程序对后程序产生不当约束、司法认定无据可循、权利缺位动摇制度根基等诸多理论和实践困境.要解决上述困境,需以政治、纪法、辩证多元思维为指导,通过建立监察案件特别刑事立案程序、统一监察调查案件“制度”启动标准、落实严格决定程序、充分发挥后程序审查过滤机能、引入特定律师代理制度、完善监察强制措施体系、规范从宽处罚建议提出模式、加强刑事实体法规范衔接,对监察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予以全方位专门化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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