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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行政问责制和责任政府建设是民主政治进步的象征,是政府对民众、社会负责的一个重要载体,是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自2003年“非典”事件以来,行政问责制就逐步进入国人视线,在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下,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但因为发展起步较晚等各种原因,行政问责制及责任政府的建设与人民群众的要求、时代的呼声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本主要产阐述了责任政府和行政问责制的涵义和理论依据,我国责任政府建设中行政问责制实施现状及成效,同时提出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我国的行政问责制的对策,加快责任政府运行机制的形成,构建责任型政府。
关键词:责任政府;行政问责;行政问责制
【中图分类号】G640
一、相关概念与理论
(一)相关概念
1、责任政府
以民主政治的角度来看,责任政府在广义上是指政府对公民依法提出的各种合理要求都有责任去满足或者去作出回应;在狭义上是指政府对法律所规定的职能负有相关执行的责任,若是违反了法律所规定的职能,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行政问责制
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二、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实施现状、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实施现状
1、问责成效
行政问责制已经开始从非常时期的非常措施扭转到了制度化、经常化的轨道;其次行政问责制打破了“对上不对下”、“位高权重责任轻”的官场潜规则。使得各级政府官员不得不重新审视失职失责、寻租腐败、无所作为等行政行为,重新树立起“为官风险大”、应当“以人为本”的政治意识。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问责主体有限,异体问责缺位
目前大多数的行政问责案例中,问责主体几乎都是上级,即上级对下级、中央对地方或政府对部门的内部问责,亦称同体问责,但像人大、公民、政党及司法机关对政府及其公务员的监督审察等异体问责主体不能有效发挥其应有的监督审察作用。
2、问责客体不清
各地方问责客体范围不确定。对于不担任领导职务的普通行政人员是否属于行政问责客体的问题各地规定并不一致。有的地方法规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及其公务员;有的地方法规中包括现任市政府领导,市政府各职能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各县、区政府的行政主要负责人。
3、问责范围狭窄
行政问责的范围包括不履行法定职责和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所谓“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指问责对象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其行政职责;所其谓“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是指问责对象不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方式和时限履行其行政职责。
4、问责方式过少、笼统
相关法律法规对问责方式只进行列举,并无具体说明该种出理方式应对何种责任,应由哪个部门监管等更细层面的问题。
5、问责程序不够规范
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在某种程序上只是一种“运动式的问责”、“政策性的问责”或者是“人治式的问责”,问责带有大量的人治色彩,行政问责往往取决于领导人的意愿和意志,问责中的监督制度、回避、听证制度、问责救济制度等配套制度都处于缺失状态。
(三)原因分析
1、政治体制方面的原因
,职责和权限划分不清。一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各级政府之间职责权限重叠多变、模糊不清;二是职能部门之间权力划分存在诸多交叉、重叠之处,有利益时都积极行使职权,甚至相互争权;有责任时却相互推诿,互相指责;三是政府官员和一般公务员不能明确自己的职责和权限,这样也就无法通过恪尽职守来避免失误发生。
2、社会文化方面的原因
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相当多的官员其思想深处仍然是官主民仆、官尊民贱、官贤民愚等思想。他们认为权力的行使就是治民、驭民,老百姓的职责是做一个顺民。现在要让习惯于“对上而不对下负责”的官员要转变观念为“对下负责”,这对他们来说是个相当艰难的过程。
3、制度设计方面的原因
行政问责缺乏法律保障。虽然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但这些规范性文件不仅法律位阶低、问责标准不明确,而且在问责的主体、对象、范围、程序以及责任承担形式等方面规定笼统。
三、基于我国责任政府建设中行政问责制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异体问责体系
1、加强人大异体问责的主体作用
全国人大是我国最高的权力机关,具有立法权、任免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四大职能,同时,宪法和各级法律法规都赋予了人大质询权、罢免权、特定问题调查权等。因此,应进一步强化人大对政府及其组织人员的监督,完善权力机关的责任追究机制。
2、提高公民参与行政问责的意识
提高公民参与行政问责的积极性。政府须加强强化公民问责意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参与意识和权益维护意识,让他们明白积极地参与行政问责才能更好的保障自身权益。
3、设置独立的行政监察机构
独立的行政监察机构是一个职权必须由宪法或法律规定、负责人必须对立法机关负责的机构;监察专员必须处理针对公共权力部门或者行政人员所提出的投诉,并能有权进行调查,提出政策建议和发布公告。它必须独立在司法系统和行政系统以外,确保其站在一个公正、中立的基础上,在致力于满足公众的正当权益需求的前提下进行问责。
(二)建立健全行政问责法
要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行政问责法》以及实施细则,加上配套保障的其他法律法规等,加强行政问责的法律依据和法理依据,确保行政问责有法可依,依法执行
(三)完善行政问责制的配套保障机制
1、建立科学的政府绩效评估机制
确立科学的评估内容和指标体系;多渠道、多角度的评价方法与定性与定量方式相结合;明确政府内部考核、专家评议、公民意见相结合的多维度评估主体;建立和完善绩效评估信息搜集系统,充分发挥绩效评估的导向和激励约束的作用。
2、建立信息公开机制
要严格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动全国人大尽快制定一部《信息公开法》;另外可以尝试更多的信息公开途径。
(四)塑造新型行政文化,提升公务员整体的责任意识
在行政改革的同时加强行政文化的再造,以“善治”观念和法治理念、责任意识引导建设新型的行政问责文化,以健全的制度培育新型的行政问责文化,以深入的教育塑造新型的行政文化。
小结
行政问责制是我国责任政府建设中的核心内容,它不再是过眼云烟的“问责风暴”而是日益的走向制度化、规范化。行政问责制的改革和完善还需要完善一系列与之相关的配套制度,包括加强责任政府建设、完善引咎辞职制度、健全决策听证制度、舆论监督制度、绩效评估制度等。从我国责任政府建设的进程和发展来看,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国行政问责制必将走向成熟和完善。
参考文献
[1]周亚越.行政问责制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
[2]周亚越.行政问责制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
关键词:责任政府;行政问责;行政问责制
【中图分类号】G640
一、相关概念与理论
(一)相关概念
1、责任政府
以民主政治的角度来看,责任政府在广义上是指政府对公民依法提出的各种合理要求都有责任去满足或者去作出回应;在狭义上是指政府对法律所规定的职能负有相关执行的责任,若是违反了法律所规定的职能,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行政问责制
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二、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实施现状、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实施现状
1、问责成效
行政问责制已经开始从非常时期的非常措施扭转到了制度化、经常化的轨道;其次行政问责制打破了“对上不对下”、“位高权重责任轻”的官场潜规则。使得各级政府官员不得不重新审视失职失责、寻租腐败、无所作为等行政行为,重新树立起“为官风险大”、应当“以人为本”的政治意识。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问责主体有限,异体问责缺位
目前大多数的行政问责案例中,问责主体几乎都是上级,即上级对下级、中央对地方或政府对部门的内部问责,亦称同体问责,但像人大、公民、政党及司法机关对政府及其公务员的监督审察等异体问责主体不能有效发挥其应有的监督审察作用。
2、问责客体不清
各地方问责客体范围不确定。对于不担任领导职务的普通行政人员是否属于行政问责客体的问题各地规定并不一致。有的地方法规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及其公务员;有的地方法规中包括现任市政府领导,市政府各职能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各县、区政府的行政主要负责人。
3、问责范围狭窄
行政问责的范围包括不履行法定职责和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所谓“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指问责对象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其行政职责;所其谓“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是指问责对象不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方式和时限履行其行政职责。
4、问责方式过少、笼统
相关法律法规对问责方式只进行列举,并无具体说明该种出理方式应对何种责任,应由哪个部门监管等更细层面的问题。
5、问责程序不够规范
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在某种程序上只是一种“运动式的问责”、“政策性的问责”或者是“人治式的问责”,问责带有大量的人治色彩,行政问责往往取决于领导人的意愿和意志,问责中的监督制度、回避、听证制度、问责救济制度等配套制度都处于缺失状态。
(三)原因分析
1、政治体制方面的原因
,职责和权限划分不清。一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各级政府之间职责权限重叠多变、模糊不清;二是职能部门之间权力划分存在诸多交叉、重叠之处,有利益时都积极行使职权,甚至相互争权;有责任时却相互推诿,互相指责;三是政府官员和一般公务员不能明确自己的职责和权限,这样也就无法通过恪尽职守来避免失误发生。
2、社会文化方面的原因
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相当多的官员其思想深处仍然是官主民仆、官尊民贱、官贤民愚等思想。他们认为权力的行使就是治民、驭民,老百姓的职责是做一个顺民。现在要让习惯于“对上而不对下负责”的官员要转变观念为“对下负责”,这对他们来说是个相当艰难的过程。
3、制度设计方面的原因
行政问责缺乏法律保障。虽然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但这些规范性文件不仅法律位阶低、问责标准不明确,而且在问责的主体、对象、范围、程序以及责任承担形式等方面规定笼统。
三、基于我国责任政府建设中行政问责制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异体问责体系
1、加强人大异体问责的主体作用
全国人大是我国最高的权力机关,具有立法权、任免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四大职能,同时,宪法和各级法律法规都赋予了人大质询权、罢免权、特定问题调查权等。因此,应进一步强化人大对政府及其组织人员的监督,完善权力机关的责任追究机制。
2、提高公民参与行政问责的意识
提高公民参与行政问责的积极性。政府须加强强化公民问责意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参与意识和权益维护意识,让他们明白积极地参与行政问责才能更好的保障自身权益。
3、设置独立的行政监察机构
独立的行政监察机构是一个职权必须由宪法或法律规定、负责人必须对立法机关负责的机构;监察专员必须处理针对公共权力部门或者行政人员所提出的投诉,并能有权进行调查,提出政策建议和发布公告。它必须独立在司法系统和行政系统以外,确保其站在一个公正、中立的基础上,在致力于满足公众的正当权益需求的前提下进行问责。
(二)建立健全行政问责法
要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行政问责法》以及实施细则,加上配套保障的其他法律法规等,加强行政问责的法律依据和法理依据,确保行政问责有法可依,依法执行
(三)完善行政问责制的配套保障机制
1、建立科学的政府绩效评估机制
确立科学的评估内容和指标体系;多渠道、多角度的评价方法与定性与定量方式相结合;明确政府内部考核、专家评议、公民意见相结合的多维度评估主体;建立和完善绩效评估信息搜集系统,充分发挥绩效评估的导向和激励约束的作用。
2、建立信息公开机制
要严格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动全国人大尽快制定一部《信息公开法》;另外可以尝试更多的信息公开途径。
(四)塑造新型行政文化,提升公务员整体的责任意识
在行政改革的同时加强行政文化的再造,以“善治”观念和法治理念、责任意识引导建设新型的行政问责文化,以健全的制度培育新型的行政问责文化,以深入的教育塑造新型的行政文化。
小结
行政问责制是我国责任政府建设中的核心内容,它不再是过眼云烟的“问责风暴”而是日益的走向制度化、规范化。行政问责制的改革和完善还需要完善一系列与之相关的配套制度,包括加强责任政府建设、完善引咎辞职制度、健全决策听证制度、舆论监督制度、绩效评估制度等。从我国责任政府建设的进程和发展来看,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国行政问责制必将走向成熟和完善。
参考文献
[1]周亚越.行政问责制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
[2]周亚越.行政问责制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