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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修改的刑罚加入了非法行医罪的罪名,并将其置于刑法之三百三十六条。该法条位于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表述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纯从字面意思来看,该法条描述了一个简单罪状,即形成非法行医罪需要有三个要素。第一,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第二,非法行医行为;第三,情节严重的,即规定了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