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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经常在人大有关报刊、杂志、网站等媒体上看到有关“无主题发言”提法和部分地方的具体做法。其主要内容是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专门安排一项议程即: 组成人员除了围绕已经确定的审议议题发言外,还应当对“一府两院”等国家机关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会后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整理成文交付相关部门,限期办结。其目的是进一步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 及时掌握社情民意,进一步调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对“一府两院”工作监督的针对性。其实这种“无主题发言”并非无主题,不过是主题事先没有确定,在会议上由组成人员提出来,其内容不一定和已确定的议题有关。从本质上说,这种“无主题发言”实际上就是常委会组成人员自选议题进行的发言 。
这种自选议题进行的发言,是属于建议和意见的范畴。组成人员所提出的事项和内容不一定都作为常委会的会议议题并形成决议。《监督法》第八条对常委会的会议议题作了具体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从议题内容来源的六个方面进行了明确。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内容的确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和程序:一是内容必须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主要来源有六个方面;二是要根据年度计划的安排,有先有后,有急有缓,一旦确定,没有特殊情况,就不宜随便更改;三是要经过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因此,人大常委会所讨论的内容都是事先安排好的重大问题,这些事项原则性强,具有普遍性,而不是个别领域的个别现象。组成人员来自各个方面,了解社情民意的信息渠道比较宽广,经常接触到“一府两院”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这些都是组成人员履行职责的基础,也是形成议题的基本素材,应该将这些问题进行分析研究,能纳入到已经确定的议题中的,认真研究,形成自己的发言;当时不能纳入议题的,一般的问题可以通过批评、意见、建议向“一府两院”提出办理要求,比较重要或者紧急的问题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提出,建议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人大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所讨论的事项内容必须是事关全局的大事要事;形式必须是严肃、规范的;主题必须是明确的;组成人员发表的意见必须是经过调查研究的,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我国人大议事方式的特点是组成人员的发言必须围绕议题进行,这不同于西方的议会可以就一个问题进行长期争论。如果在常委会会议上开展“无主题发言”,组成人员提出的问题较多,难以集中,而一一作出决定,就会使常委会成为研究解决具体问题的办公会,而这与人大常委会研究和讨论重大问题的职能相违背。所以,《监督法》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会议议题作出明确规定,是十分必要的。(作者单位:江苏省滨海县人大常委会)
这种自选议题进行的发言,是属于建议和意见的范畴。组成人员所提出的事项和内容不一定都作为常委会的会议议题并形成决议。《监督法》第八条对常委会的会议议题作了具体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从议题内容来源的六个方面进行了明确。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内容的确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和程序:一是内容必须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主要来源有六个方面;二是要根据年度计划的安排,有先有后,有急有缓,一旦确定,没有特殊情况,就不宜随便更改;三是要经过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因此,人大常委会所讨论的内容都是事先安排好的重大问题,这些事项原则性强,具有普遍性,而不是个别领域的个别现象。组成人员来自各个方面,了解社情民意的信息渠道比较宽广,经常接触到“一府两院”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这些都是组成人员履行职责的基础,也是形成议题的基本素材,应该将这些问题进行分析研究,能纳入到已经确定的议题中的,认真研究,形成自己的发言;当时不能纳入议题的,一般的问题可以通过批评、意见、建议向“一府两院”提出办理要求,比较重要或者紧急的问题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提出,建议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人大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所讨论的事项内容必须是事关全局的大事要事;形式必须是严肃、规范的;主题必须是明确的;组成人员发表的意见必须是经过调查研究的,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我国人大议事方式的特点是组成人员的发言必须围绕议题进行,这不同于西方的议会可以就一个问题进行长期争论。如果在常委会会议上开展“无主题发言”,组成人员提出的问题较多,难以集中,而一一作出决定,就会使常委会成为研究解决具体问题的办公会,而这与人大常委会研究和讨论重大问题的职能相违背。所以,《监督法》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会议议题作出明确规定,是十分必要的。(作者单位:江苏省滨海县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