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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进一步向纵深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稳定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许多新的不稳定源正在不断地威胁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2005年中国社会蓝皮书》披露,从1993年到2005年间,中国群体性事件数量已由1万起增加到8.7万起,参与人数也由73万增加到数百万。江苏省近期爆发的通安事件以及启东事件等,充分印证了党和政府关于当前社会是“黄金机遇期也是矛盾凸显期”的准确判断,研究江苏省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和发展路径,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江苏省群体性事件生的原因探析
(一)体制性根源
信访制度值得反思,它本身并不是一种解决国家治理中存在的、对信访者不公处置导致的各种问题的方式,它仅仅是一种传递国家治理信息的特殊方式。而现行的信访制度却成为了公民权利救济的一种主要方式,使得一方面出现了“信访问题综合症”,信访机构承受了太大的社会责任。又由于信访信访部门并不具有解决这些问题的实际权力,可信访者在很大程度上把信访部门当成了解决问题的责任主体,这样就势必把信访部门当成了信访群众的直接对立面,成为群体性上访事件频频发生的隐患。
(二)经济根源
社会转型、经济转轨是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社会经济根源。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转型时期,由于我国许多农村地区还处于生产力相当落后的传统社会,属于典型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加之社会转型的深度、广度、速度相对来说都是前所未有的,带有更为明显的结构性、深刻性、全面性、根本性、急剧性等特征,社会的急速转型,经济的迅速转轨既带来了社会阶层、利益格局的加速分化,还带来了价值观念的多元化,社会同质性逐步消解,异质性不断增强,使得传统的社会控制机制失去了存在的根基,伴随而来的是社会分化的加速、利益格局的调整、新旧体制的碰撞,这就容易导致人们加之体系的紊乱,利益冲突的增加,从而引发了大量的群体性突发事件。[1]
(三)政治根源
1.公民:自身政治参与困境
第一,公民维权意识增强而法律意识淡薄,二者两极化矛盾明显。市场经济下公民的自利性更加凸显,人们为了维护自身权利会寻求各种手段来试图影响或改变国家政策制定者的意图。然而,群众由于受自身法律意识不足的限制,其利益表达水平十分有限,尤其是部分群众抱有“法不责众”、“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等心态,故意采取群体性事件的形式向党委政府施压。
第二,老百姓自身还未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相当一部分群众受计划经济的影响根深蒂固,依赖意识仍然十分严重。有些群众完全因为自身的原因造成利益受损后,不是自己积极想办法去解决问题,首先想到的仍然是找政府。即风险意识和自主自立的观念还未树立,有事就依赖政府,找政府解决。
2.政府:职责缺失导致信用弱化
调查分析显示,群体性事件产生的直接原因80%以上来自基层政府。地方政府是本地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者、社会公共产品的提供者。然而政府也具有自利性,它是指政府除了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本质属性之外,还具有为自身组织生存和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的属性。这种自利性的存在自然是合理的,但如果政府没有控制好自利性而任由其无限扩张,甚至导致侵犯民众利益,那么极易造成两者的紧张与对立。
(四)心理根源
公开资料显示,群体性事件的数量不断增多、对抗性持续增强,经济、民生、舆论、稳定等因素越来越交织在一起,使应急处置和化解的难度越来越大。鉴于此,我们应当运用包括心理学在内的各种社会科学从不同角度来全面深入地分析群体性事件,以更好的预防与应对。具体看来,群体性事件的心理因素有:(1)从众心理。从众心理是群体性事件中基础性心理特点。这种心理特点一方面使得处于群体中的个人会被人群数量本身所显示的力量所激励,失去自我意识和独立人格;另一方面是使个体基于法不责众的心理,往往对群体中其他人做出的行为搭便车。因此,从众心理对群体性犯罪有深刻的影响。在集体压力下,个人放弃自己的意见而采取与大多数人一致的行为。[2](2)轻信和偏执心理。勒庞认为,群体与个体相比,变得智力低下,思维简单,丧失鉴别力,因此非常轻易地坚信并且偏执,特别是对断言、口号或者笼统的言论。而如果不在群体之中,就能够正确地鉴别。
二、江苏省群体性事件路径研究——基于通安事件的分析
“体制性迟钝”致使公共安全预警机制失灵,无法有效阻断偶发性事件与非直接利益相关者的情绪关联,这是群体性事件的基本发展路径。下面以苏州通安事件为典型例子对发展路径做详细说明。
通安事件起因于极为不公平的拆迁补偿政策。2003年以来,苏州市高新区以建设各类工业园的名义,陆续向下辖村镇拆迁征地。2010年初开始,新一轮征地再次启动。在这次拆迁中,同等面积补偿金额超过2008年以前的3倍以上,这其中包括每户近40万的土地宅基费,而2008年前并无此项补偿款,且2003年拆迁时通安的补偿标准也比相邻地区如苏州产业园区低至数倍。村民们举证指控该笔款项被镇、区政府工作人员克扣、吞并,并屡次向有关部门反应后未果,群情激奋,最终导致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爆发。
大量类似的典型个案都表明,江苏群体性事件大都经历了“偶发性事件的出现——基层组织反应迟钝,处置失当——非直接利益相关者卷入——事态升级扩大”的发展路径。就此而言,大多数群体性事件实际上并不具有“突发”的属性,甚至不是不可逆转和无法先期控制的。
(1)通安事件爆发前偶发性时间的出现。通安片区的拆迁,是苏州新区大开发时开始的,早在2003年的时候,政府拆迁补偿款就很少。所以在当时就遭受不少民怨,群众有过上访,有过抵抗,政府也有过强制拆迁。而当时的政府缺乏必要的政治敏感度,没有及时进行政策解释宣传以及安抚民众的工作,导致民众怨气积蓄,为日后群体性事件的爆发埋下了隐患。
(2)通安事件发生时基层组织反应迟钝,处置失当。不难发现,在15号白天上万群众聚集在政府门口讨要说法时,被困一天后的镇书记承认之前有截留拆迁款,并且将责任推脱给了前任领导,还坦诚拆迁办以及各村书记都有份。这种推脱责任的危机处理方式不但没能给老百姓一个公正合理的解释反而加深了百姓与政府之间利益的对立。 (3)矛盾激化时非直接利益相关者的卷入导致事态升级扩大。面临群众的围困,通安镇委书记王军和其他镇领导不是第一时间向上级政府报告,而是寻求“自救”,动员一些“社会分子”前来“救驾”,这些“社会分子”试图解救王军等镇领导脱围,但没有成功。而这种非正常的维稳方式立刻激起了民愤,激发了许多潜在参与者的情绪,参与人数的增多促使事件的升级扩大。
三、预防和减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思考与建议
(一)增强政府信用建设,重塑政府公信力
1.控制不合理的政府自利,重塑绩效信用
政府的自利性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过度的扩张往往因损害到民众利益而使政府丧失自身公信力。这种自利性的扩张源自自由裁量权的不明确。长期以来政府自由裁量的领域和幅度过大,
2.增强政策的延续性,重塑政策信用
政府应重视政策出台前的风险评估,减少政策制定的随意性和执行的盲目性。例如在房屋拆迁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中多半是因为政府补偿标准不一、政策多变而使民众感觉利益受损。所以政府在作出拆迁或者其他涉及到广大民众利益的决策前,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这不仅是现实的需要,也是政府尊重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表现。
(二)疏通利益诉求渠道,推进信访制度改革
1.短期内给各级党政部门减压和给信访公民松绑
地方政府在中央的高压下为了息访,对于信访公民不是收买或欺骗,就是打击迫害,从而诱发更多的信访案件。给地方政府减压才能给中央减压;维护地方的政治权威,才能加强和巩固中央的政治权威。所以短期内中央应减少对地方党政领导的压力,不按信访量给各地排名,取消信访责任追究制,不要求地方政府来京接访。
2.长期是要将信访功能集中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改变人大机构直接接访的方式,让人民代表接访。这是因为人大代表既有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权利,也有听取人民意见,反映人民意愿的义务。如果将目前散存在各职能部门的信访资源合并到人代会将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建设提供大量物质资源、人力资源和政治资源,将为人民代表逐步专职化和与此相应的人代会逐步实质化创造资源和职责两方面的条件。[3]
(三)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实现政治参与有序化
1.积极促进公民理性的参与意识和能力
公民的非理性参与往往会加速矛盾的爆发,促使矛盾的激化。因此现代民主宪政制度要求公民的参与应该是理性的:参与目的的正当性;参与程序的合法性;参与的主动性;参与的适度性;只有理性参与才能一方面满足公民日益强烈的参与政治生活的愿望,增强公民的主人翁责任感并促进公民对社会制度及其政治权威的认同;另一方面有序的理性政治参与增强了政治的传导反馈系统,有利于政府的正确决策和及时解决各种社会矛盾或冲突[4]。公民的参与不能是情绪化冲动或以暴力对抗的方式释放,而应该是理性有序的,这是现代社会要求公民必须具有的重要品性。
2.大力倡导树立宽容和妥协的精神
价值多元和价值冲突是转型期的必然表现,宽容和妥协精神是价值多元的社会中所必需的公民道德。宽容别人直接反对自己的观念和原则从而给异己观念以自由存在和发展的空间,这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基本尊重,是进行平等合作的基础。[5]并且由于群体性事件爆发的直接原因就是对立双方进行着维护各自利益的零和博弈,因此选择以妥协的方式解决矛盾冲突不失为一种双赢的选择。
参考文献:
[1]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中国群体性突发事件成因及对策[M].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9,7:21.
[2]卢兴亚.群体性事件社会心理学分析[J].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0(5).
[3]于建嵘.抗争性政治:中国政治社会学基本问题[M].人民出版社,2010,8:231.
[4]李琼.政府管理与边界冲突[M].新华出版社,2007,11:190.
[5]王学辉.群体性事件防范机制研究[M].科学出版社,2010,1:117.
作者简介:徐瑜(1989—),女,江苏溧阳人,南京师范大学行政管理学院2011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管理。
一、江苏省群体性事件生的原因探析
(一)体制性根源
信访制度值得反思,它本身并不是一种解决国家治理中存在的、对信访者不公处置导致的各种问题的方式,它仅仅是一种传递国家治理信息的特殊方式。而现行的信访制度却成为了公民权利救济的一种主要方式,使得一方面出现了“信访问题综合症”,信访机构承受了太大的社会责任。又由于信访信访部门并不具有解决这些问题的实际权力,可信访者在很大程度上把信访部门当成了解决问题的责任主体,这样就势必把信访部门当成了信访群众的直接对立面,成为群体性上访事件频频发生的隐患。
(二)经济根源
社会转型、经济转轨是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社会经济根源。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转型时期,由于我国许多农村地区还处于生产力相当落后的传统社会,属于典型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加之社会转型的深度、广度、速度相对来说都是前所未有的,带有更为明显的结构性、深刻性、全面性、根本性、急剧性等特征,社会的急速转型,经济的迅速转轨既带来了社会阶层、利益格局的加速分化,还带来了价值观念的多元化,社会同质性逐步消解,异质性不断增强,使得传统的社会控制机制失去了存在的根基,伴随而来的是社会分化的加速、利益格局的调整、新旧体制的碰撞,这就容易导致人们加之体系的紊乱,利益冲突的增加,从而引发了大量的群体性突发事件。[1]
(三)政治根源
1.公民:自身政治参与困境
第一,公民维权意识增强而法律意识淡薄,二者两极化矛盾明显。市场经济下公民的自利性更加凸显,人们为了维护自身权利会寻求各种手段来试图影响或改变国家政策制定者的意图。然而,群众由于受自身法律意识不足的限制,其利益表达水平十分有限,尤其是部分群众抱有“法不责众”、“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等心态,故意采取群体性事件的形式向党委政府施压。
第二,老百姓自身还未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相当一部分群众受计划经济的影响根深蒂固,依赖意识仍然十分严重。有些群众完全因为自身的原因造成利益受损后,不是自己积极想办法去解决问题,首先想到的仍然是找政府。即风险意识和自主自立的观念还未树立,有事就依赖政府,找政府解决。
2.政府:职责缺失导致信用弱化
调查分析显示,群体性事件产生的直接原因80%以上来自基层政府。地方政府是本地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者、社会公共产品的提供者。然而政府也具有自利性,它是指政府除了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本质属性之外,还具有为自身组织生存和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的属性。这种自利性的存在自然是合理的,但如果政府没有控制好自利性而任由其无限扩张,甚至导致侵犯民众利益,那么极易造成两者的紧张与对立。
(四)心理根源
公开资料显示,群体性事件的数量不断增多、对抗性持续增强,经济、民生、舆论、稳定等因素越来越交织在一起,使应急处置和化解的难度越来越大。鉴于此,我们应当运用包括心理学在内的各种社会科学从不同角度来全面深入地分析群体性事件,以更好的预防与应对。具体看来,群体性事件的心理因素有:(1)从众心理。从众心理是群体性事件中基础性心理特点。这种心理特点一方面使得处于群体中的个人会被人群数量本身所显示的力量所激励,失去自我意识和独立人格;另一方面是使个体基于法不责众的心理,往往对群体中其他人做出的行为搭便车。因此,从众心理对群体性犯罪有深刻的影响。在集体压力下,个人放弃自己的意见而采取与大多数人一致的行为。[2](2)轻信和偏执心理。勒庞认为,群体与个体相比,变得智力低下,思维简单,丧失鉴别力,因此非常轻易地坚信并且偏执,特别是对断言、口号或者笼统的言论。而如果不在群体之中,就能够正确地鉴别。
二、江苏省群体性事件路径研究——基于通安事件的分析
“体制性迟钝”致使公共安全预警机制失灵,无法有效阻断偶发性事件与非直接利益相关者的情绪关联,这是群体性事件的基本发展路径。下面以苏州通安事件为典型例子对发展路径做详细说明。
通安事件起因于极为不公平的拆迁补偿政策。2003年以来,苏州市高新区以建设各类工业园的名义,陆续向下辖村镇拆迁征地。2010年初开始,新一轮征地再次启动。在这次拆迁中,同等面积补偿金额超过2008年以前的3倍以上,这其中包括每户近40万的土地宅基费,而2008年前并无此项补偿款,且2003年拆迁时通安的补偿标准也比相邻地区如苏州产业园区低至数倍。村民们举证指控该笔款项被镇、区政府工作人员克扣、吞并,并屡次向有关部门反应后未果,群情激奋,最终导致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爆发。
大量类似的典型个案都表明,江苏群体性事件大都经历了“偶发性事件的出现——基层组织反应迟钝,处置失当——非直接利益相关者卷入——事态升级扩大”的发展路径。就此而言,大多数群体性事件实际上并不具有“突发”的属性,甚至不是不可逆转和无法先期控制的。
(1)通安事件爆发前偶发性时间的出现。通安片区的拆迁,是苏州新区大开发时开始的,早在2003年的时候,政府拆迁补偿款就很少。所以在当时就遭受不少民怨,群众有过上访,有过抵抗,政府也有过强制拆迁。而当时的政府缺乏必要的政治敏感度,没有及时进行政策解释宣传以及安抚民众的工作,导致民众怨气积蓄,为日后群体性事件的爆发埋下了隐患。
(2)通安事件发生时基层组织反应迟钝,处置失当。不难发现,在15号白天上万群众聚集在政府门口讨要说法时,被困一天后的镇书记承认之前有截留拆迁款,并且将责任推脱给了前任领导,还坦诚拆迁办以及各村书记都有份。这种推脱责任的危机处理方式不但没能给老百姓一个公正合理的解释反而加深了百姓与政府之间利益的对立。 (3)矛盾激化时非直接利益相关者的卷入导致事态升级扩大。面临群众的围困,通安镇委书记王军和其他镇领导不是第一时间向上级政府报告,而是寻求“自救”,动员一些“社会分子”前来“救驾”,这些“社会分子”试图解救王军等镇领导脱围,但没有成功。而这种非正常的维稳方式立刻激起了民愤,激发了许多潜在参与者的情绪,参与人数的增多促使事件的升级扩大。
三、预防和减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思考与建议
(一)增强政府信用建设,重塑政府公信力
1.控制不合理的政府自利,重塑绩效信用
政府的自利性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过度的扩张往往因损害到民众利益而使政府丧失自身公信力。这种自利性的扩张源自自由裁量权的不明确。长期以来政府自由裁量的领域和幅度过大,
2.增强政策的延续性,重塑政策信用
政府应重视政策出台前的风险评估,减少政策制定的随意性和执行的盲目性。例如在房屋拆迁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中多半是因为政府补偿标准不一、政策多变而使民众感觉利益受损。所以政府在作出拆迁或者其他涉及到广大民众利益的决策前,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这不仅是现实的需要,也是政府尊重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表现。
(二)疏通利益诉求渠道,推进信访制度改革
1.短期内给各级党政部门减压和给信访公民松绑
地方政府在中央的高压下为了息访,对于信访公民不是收买或欺骗,就是打击迫害,从而诱发更多的信访案件。给地方政府减压才能给中央减压;维护地方的政治权威,才能加强和巩固中央的政治权威。所以短期内中央应减少对地方党政领导的压力,不按信访量给各地排名,取消信访责任追究制,不要求地方政府来京接访。
2.长期是要将信访功能集中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改变人大机构直接接访的方式,让人民代表接访。这是因为人大代表既有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权利,也有听取人民意见,反映人民意愿的义务。如果将目前散存在各职能部门的信访资源合并到人代会将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建设提供大量物质资源、人力资源和政治资源,将为人民代表逐步专职化和与此相应的人代会逐步实质化创造资源和职责两方面的条件。[3]
(三)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实现政治参与有序化
1.积极促进公民理性的参与意识和能力
公民的非理性参与往往会加速矛盾的爆发,促使矛盾的激化。因此现代民主宪政制度要求公民的参与应该是理性的:参与目的的正当性;参与程序的合法性;参与的主动性;参与的适度性;只有理性参与才能一方面满足公民日益强烈的参与政治生活的愿望,增强公民的主人翁责任感并促进公民对社会制度及其政治权威的认同;另一方面有序的理性政治参与增强了政治的传导反馈系统,有利于政府的正确决策和及时解决各种社会矛盾或冲突[4]。公民的参与不能是情绪化冲动或以暴力对抗的方式释放,而应该是理性有序的,这是现代社会要求公民必须具有的重要品性。
2.大力倡导树立宽容和妥协的精神
价值多元和价值冲突是转型期的必然表现,宽容和妥协精神是价值多元的社会中所必需的公民道德。宽容别人直接反对自己的观念和原则从而给异己观念以自由存在和发展的空间,这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基本尊重,是进行平等合作的基础。[5]并且由于群体性事件爆发的直接原因就是对立双方进行着维护各自利益的零和博弈,因此选择以妥协的方式解决矛盾冲突不失为一种双赢的选择。
参考文献:
[1]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中国群体性突发事件成因及对策[M].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9,7:21.
[2]卢兴亚.群体性事件社会心理学分析[J].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0(5).
[3]于建嵘.抗争性政治:中国政治社会学基本问题[M].人民出版社,2010,8:231.
[4]李琼.政府管理与边界冲突[M].新华出版社,2007,11:190.
[5]王学辉.群体性事件防范机制研究[M].科学出版社,2010,1:117.
作者简介:徐瑜(1989—),女,江苏溧阳人,南京师范大学行政管理学院2011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