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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5年《公司法》第16条虽然规定了公司关联担保制度,但未明确规定一人公司是否可以适用,学界对此也观点不一.从一人公司关联担保的利弊分析出发,承认一人公司关联担保的有效性,符合“法无禁止即自由”之法理和我国《公司法》从重强制向重自治转变的趋势,也不违背《公司法》第16条的立法旨意,且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具有积极意义.至于一人公司关联担保可能引发的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问题,在现行法语境下可通过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或债权人撤销权、代位权的行使来解决.为使一人公司关联担保在合法化与规范化轨道上运行,建议在我国《公司法》中增设一人公司关联担保的专门条款,并对关联担保行为的实施附加法定限制条件,以便更好地保护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