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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生产电力设备厂系南方某电力集团公司下属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设备厂在2011年3月末盘点库存物资时,发现上月购进的部分原材料因管理不善被盗,不含税金额50000元(其中应分摊的运输费用4650元)。集团公司财务人员对这一笔在例行的物资盘存过程中发生的非正常损失账务处理,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不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