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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和美国的诉讼上和解制度,作为民事审判活动的良好补充和辅助方式,承担着大量的纠纷解决任务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美国的诉讼和解制度的结案率则远远高于我国的法院调解结案率。笔者试图从形式理性的角度,通过对两种制度的比较来探寻导致这一悬殊差异的原因,并对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发展提出一些有关形式理性建设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