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校外走向校内,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

来源 :教育科学论坛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313296304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校外培训机构的数量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参与校外培训的学生与日俱增,家长们将孩子培训时间表安排得满满当当,几乎充斥了所有工作日晚上以及周末、寒暑假,孩子学习时间分配的天平越来越向校外培训机构倾斜.
其他文献
习近平总书记在毕节试验区成立30周年之际作出“努力把毕节试验区建设成为贯彻新发展理念的示范区”的重要批示.从试验区到示范区,是关系毕节改革发展全局的一场广泛而又深刻的变革.只有以高质量发展为统领,全面深刻认识示范区建设的历史使命、经验优势及机遇挑战,才能更好更快更优地建设示范区.
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2021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是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擘画出法治强国战略部署的一张新蓝图,这在党和国家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重大意义.《规划》明确提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奋力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建设法治中国的坚实基础;深刻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重要思想,做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2021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是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擘画出法治强国战略部署的一张新蓝图,这在党和国家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重大意义.《规划》明确提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奋力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建设法治中国的坚实基础;深刻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重要思想,做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2021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是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擘画出法治强国战略部署的一张新蓝图,这在党和国家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重大意义.《规划》明确提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奋力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建设法治中国的坚实基础;深刻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重要思想,做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要理解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何以能够在我国发挥积极作用这一问题,就不能僵化执守立法权与司法权绝对二分的理念,应以埃利希的“法官之法”理论为视角.如是,可发现司法解释的真正生命力在于其为立法与个别司法裁判之间的中介——不仅能与个案审判经验保持密切联系,又能对之加以普遍化.基于这样的认识,可将司法解释定位为基于司法经验的造法形式.而《立法法》第104条事实上已经为这一定位提供了规范基础,通过对其分析可使相关限制得以明确:首先,司法解释应基于实际发生的案件做出规定,为此须建立司法解释类案检索制度;其次,司法解释
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2021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是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擘画出法治强国战略部署的一张新蓝图,这在党和国家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重大意义.《规划》明确提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奋力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建设法治中国的坚实基础;深刻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重要思想,做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不起诉权是公诉权的基本权能之一,和起诉权共同构成公诉权的一体两面.但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不起诉权的行使既不充分也不规范.要正确认识不起诉权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依法规范行使不起诉权、用活用好不起诉权,实现案件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在新型“公诉引导侦查”的检警关系下,在扩大不起诉权适用的同时,还需防止不起诉权的异化与滥用.
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制度与民法上的意思表示瑕疵制度之间的私法冲突问题,并非仅在中国出现,在日本,围绕保险人以投保人“欺诈性不实告知”为由的撤销权行使,立法及判例均有较为成熟的经验积累;在解释论的背景之下,对“危险事实”未尽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是否可以行使撤销权这一问题的最终落脚点是:在何种范围中承认保险人行使撤销权,即保险人可否行使撤销权问题的解决路径从“行使可否论”转向“法律要件论”;尽管不排除欺诈可撤销权的适用,但需遵照告知义务制度的中心理念,对成立欺诈的法律要件进行“限缩解释”.
信息技术带来的支付平台改变了传统“面对面”交付财产的方式,加大了诈骗罪的认定难度.借鉴德日相关学说,以诈骗罪“第一直接性”与“第三直接性”要件为界定标准,可以为诈骗罪认定提供新的思路.“第一直接性”要件并不能完全可取代“处分意识”,诈骗罪的判断仍应坚持“处分意识必要说”,“占有转移”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第一直接性”要件不能机械理解以现实财产转移为标准,引入“财产危险”概念,适当放宽“财产损失”的标准,在满足被害人存在处分意识作出财产转移且行为人的“默示行为”达到造成“财产危险”的情况下,应以诈骗
我国出台个人破产法势在必行.在制定个人破产法之前,应当明确个人破产程序价值之所在.我国个人破产程序应以维护债权人利益为首要价值、以拯救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为手段价值、以维护公共利益为最终价值.在此基础上,我国应当制定单轨制的个人破产法,并细化程序准入条件、建立健全公职管理人制度、明确偿债协议的制定与批准规则、明确偿债协议的履行与违约规则以及如何与清算程序相衔接等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