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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国务院在1998年以国办发[1998]88号文件明确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的安全监理由农机部门负责;随后,娄底市在1999年撤地设市时以娄发[1999]10号文对此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具体规定.应该说,长期以来困扰着农机和交警部门的农用车管理权之争问题已经在理论上得到解决.如何加强农用运输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也就成为我们农机部门必须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为此,笔者于2000年下半年就双峰县的农用车安全监管现状作了一些调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