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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五条第2款规定取消下列税收优惠政策:“《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第3条第1款和第3款,关于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提供的应税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规定。”通知发布之后,现在关于高校应税劳务以及应税货物方面的税收优惠又有什么新规定,新税收优惠政策又存在着什么问题以及应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