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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标故意侵权进行体系化规制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商标权益、遏制故意侵权。故意侵权的规制方式与商标法的保护对象具有契合关系。商标法对故意侵权的规制集中体现在规制商标恶意抢注、将故意帮助他人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认定为侵权行为、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等三个方面。关于商标恶意抢注人主观上的“认识因素”是“明知”还是“应知”存在着认识分歧。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恶意抢注人对被抢注商标的使用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没有充分考虑到区分间接侵权人主观故意与过失的价值。应当将“故意”的认识因素限定为“明知”,并将“明知”区分为“实际明知”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