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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中国的证券立法,大体上属于以专门立法为主,即制定有专门的证券基本法律法规,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一些单行的证券法规,这些证券基本法和单行法规在整个证券立法中居于主导地位,是调整和管理证券市场的主要法律.大致经历了北洋时期的初步确立和国民政府时期的最终形成两个阶段,对此问题尚未见专文研究,本文试对此作一评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