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妥善处置基层群体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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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年来基层群体性事件呈现出频率增加、规模扩大、对抗加剧、组织化高、突发性强、极易激化的特点,引发基层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多集中在利益关系、干群关系和党政干部工作方式方面。要以维护群众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切实改进党政干部的工作作风,正确对待人民内部的非对抗性矛盾,有针对性地做好预防和化解工作,以较低成本化解矛盾和问题。
  【关键词】基层群体性事件 特点 原因 化解
  
  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利益格局的调整,社会生活中以非正常、非理性的方式表达意见、意愿的群体性事件大量凸现出来。正确认识、深入分析、有效化解、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对于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利益,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应对突发事件和复杂局面的能力,无疑都是十分重要的。
  当前基层群体性事件的新特点
  频率增加,规模扩大。有关部门统计显示,近几年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呈明显增多的趋势。同时,参与主体达数百人、上千人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在城市、农村、厂矿企业和新的经济组织里,都经常有群体性事件发生。
  行为激烈,对抗加剧。由通常的聚众反映情况,发展成为围堵机关、堵塞交通、阻挠公务,个别的在矛盾激化情况下演变为打、砸、抢、烧等危害社会的激烈冲突。
  组织化高,突发性强。群体性事件表面上看是群众为共同利益、目的的自发行为,实际上在许多事情背后,往往有“高人”策划和指点,有分工、有计划、有预谋、有组织地聚众闹事。由于组织化程度提高,不少事件在基层组织和有关部门毫无觉察、准备的情况下突然爆发。据统计,95%以上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都有人暗中操纵。
  矛盾交织,极易激化。当前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往往是多数人的合理要求与少数人的无理要求相交织,多数人的偏激行为与少数人的违法行为相交织,多数人要求解决问题和极少数人借机闹事相交织,处置起来难以准确判断和作出决断,把握不好,很容易使矛盾激化,酿成恶性事件。
  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分析
  利益关系失衡。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打破了原有的利益格局和价值观念,物质利益和经济资源的重新分配和调整,使得人们产生某些非理性化的心态和追求。由于利益格局调整时,受益不均现象不可避免,势必引发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加上国家调控手段相对滞后,“减震”机制和社会保障不够健全,推进改革、加快发展的力度增大,部分群体受益增多,部分群体受益较少甚至损失了某些利益,特别是不同地区、行业、单位收入上的较大反差,造成部分群体心态失衡。这是基层群体性事件发生较多且难以处理的深层原因。
  干部作风引发。主要表现为:一、“远民”。一些干部平时高高在上,脱离群众,对群众的生活状况不做深入细致的了解,对本地区本部门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知之甚少,对群众的困难不管不问,更不知道群众想什么、做什么,致使一些本该在本地区本部门解决的问题难以解决或无法解决;还有一些基层领导干部靠主观意志开展工作,对群众实行硬性摊派,搞突然“袭击”,群众对上面的政策不理解、不明白,在执行中引发一些本来可以避免的冲突。二、“管民”。一些基层领导干部,出发点是为了管理群众,显示自己的魄力, 决策武断,作风粗暴,方法简单,行为失范,以强制措施推动工作,不注意工作方法,从而与群众形成严重对立。三、“伤民”。少数基层干部在行使职权时以权谋私、为政不廉、不按政策办事,直接侵害了群众利益,引发一些群众的对抗心理。
  党政包揽过多。由于政府职能转换相对滞后,党政包揽一切的现象仍比较突出,对基层发生的矛盾和纠纷,不善于向司法、中介、仲裁、民调和其他社会组织分流和疏导,往往只靠单一的行政手段去解决。这样,一些本来不应当由政府负主要责任的商业行为和市场行为,如经济交往中的合同纠纷、商业拆迁中的补偿兑现、集资存款中的上当受骗等等,群众都来找政府解决,成了政府与群众的矛盾。同时,部分群众风险承受能力脆弱、自主意识不强,一方面求助于政府,另一方面又把问题产生和解决责任一概归咎于政府,一旦解决不好,就对政府发泄不满。
  基层工作薄弱。相当多的基层组织战斗力弱化,难以适应维护政治稳定、把问题解决在基层的要求。突出表现在,有的基层单位班子成员素质较低,缺乏领导威信和化解矛盾纠纷、控制局面的能力,形不成坚强的领导核心;有的领导奉行好人主义,回避矛盾,对群众偏激行为不主动协调、化解,放任自流,致使一些问题“小事拖大,大事拖难,难事拖乱”,对违法违规行为不敢理直气壮地查处纠正,个别干部甚至内部参与或组织闹事;有些企业领导干部,在解决职工就业和生活困难上压力不大,用心不够,把包袱向上推,指使甚至组织职工到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纠缠闹事。
  此外,依法解决问题的渠道不畅和司法不公,部分群众的期望和要求不切实际,别有用心者煽动、操纵等等,也是群体性事件不容忽视的诱发原因。
  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对策思考
  以维护群众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必须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要求,切实把群众的冷暖安危挂在心上,下大力气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千方百计帮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用真情换稳定,用真心换民心。首先,要抓住经济发展不放松。通过调整结构和深化改革,促使地方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全面进步,进而增加就业机会,减少失业人数,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的生活水平。其次,逐步建立并完善合理调节社会成员利益关系的机制。要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拓宽社会保障功能,落实下岗职工养老、失业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适时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坚决落实国家救助弱势群体的政策法规。第三,带着感情解决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对诸如企业职工就业和生活困难,征地、拆迁得不到合理补偿,企业改制和经济交往中的利益受损,企业军转干部的心理落差和利益失衡,资源使用不合理等现象,要高度关注,切实解决,缩小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土壤。
  切实改进党政干部的工作作风。增强基层领导干部的公仆意识和执政为民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工作方式和工作方法,体民情、察民意、解民忧,切实做到情为民系、权为民用、利为民谋,真心实意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沉下心来为群众解决困难和问题。要加大反腐败力度和加强党风政风建设,严肃查处那些不顾群众疾苦、以权谋私、贪污腐化、随意侵犯群众利益的违法乱纪行为,坚决克服滥用权力、违法施政、压制群众、对群众呼声置若罔闻的官僚主义作风,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消除群众的不满甚至对立情绪。要改变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方式,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以群众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答应不答应为标准,坚决克服伤害群众感情的“高压”、“野蛮”式管理。
  正确对待人民内部的非对抗性矛盾。要注意到群体性事件一般来讲并没有改变其非对抗性矛盾的性质,仍然属于人民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群众以某种偏激、过火的形式提出要求、表达不满,大部分仍然是对党和政府解决问题、维护利益的强烈期盼,这和剥削制度下官逼民反、揭竿而起、推翻现行社会制度的不满有着本质的不同。因此,对待对抗性增强的群体性事件,应积极化解,妥善处置,讲究方式方法,防止事态激化,促使其向非对抗性的“良性”转变。要把解决问题放在第一位,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只要是合理的要求都力求及时给予解决,部分合理的部分解决,没有道理但确有困难的,也要千方百计给予帮助,体现党和政府的关怀。任何时候都不能把群众当成对立面,对待群众要有足够的耐心,只要矛盾不向危害社会的严重事端转化,就应严格执行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性措施的规定,不能简单地使用强制性手段压服群众,防止矛盾激化和恶化。
  以较低成本化解矛盾和问题。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发展,往往有一个由小到大、逐步演化的过程,只要我们有针对性地做好预防和化解工作,就可以使这类矛盾处在可控之内,以较低的成本、代价换取维护社会稳定的效果。一、灵通信息,以防为主。建立健全对各种社会矛盾的反映机制,全方位、多渠道、及时准确地了解社情民意。坚持积极预防的方针,针对突出问题,调整对策措施,对可能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多种因素,从源头抓起,超前调控、疏导,做到防患于未然。二、抓早抓小,掌握主动。坚持定期排查分析制度,对可能出现问题的矛盾,做到心中有数。对基层尖锐、复杂的矛盾,加大调处工作力度,实行严格的包案化解责任制,把问题解决在萌芽,控制在当地。三、果断处置,减轻震感。事件发生时,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本着“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的精神迅速作出反应,与群众及时对话,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要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使矛盾在最短的时间内分流、缓解,避免更大的冲击和风险。四、控制反弹,举一反三。要不折不扣地兑现对群众的答复和承诺,让群众感受到党和政府解决问题的诚意,对一时不能解决的问题,也要把道理向群众讲清楚,不留后遗症;要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组织策划者、骨干分子予以惩处,对有过激行为的一般参与者,重在搞好政策和法规教育,促使其提高觉悟,规范行为;要认真剖析每一起群体性事件发生、发展、平息的全过程,总结经验教训,探求处置规律,不断提高处置水平。(作者单位:冀中能源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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