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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会计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必须适应国际司法鉴定体制的发展,反映司法鉴定制度的发展趋势。文章以我国司法鉴定体制与法制环境的发展分析为依托,在全面透析会计司法鉴定体制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会计司法鉴定体制的发展模式。
【关键词】 会计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发展模式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强有力的审判方式改革,极大地推动了司法鉴定制度的发展,在现代司法鉴证行为中,司法鉴定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基本手段,在证据采信中居于核心地位,具有特殊的意义。会计司法鉴定是司法鉴定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经济社会中与会计鉴定相关联的(会计)数据证据,是许多诉讼案件审判的基本证据,因此,会计司法鉴定体制的改革与发展,是司法鉴定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的必然要求,并成为了维护司法程序,改善司法环境,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效率并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有鉴于此,依照司法鉴定工作发展的内在科学规律,以司法鉴定体制发展趋势为依托,变革和发展现行会计司法鉴定体制,既是完善诉讼证据制度的需要,也是司法鉴定的基本规律发展所决定的。
一、国际司法鉴定制度的发展趋势及其对会计司法鉴定的影响
西方主要国家的司法鉴定制度经历了由兴起到法定化,并逐步完善的发展历程。各国的司法制度充分体现了其诉讼制度和证据制度的差异与特征,反映在司法鉴定中就呈现出不同的形式。主要包括如下类型:依据鉴定机构设立的不同,基本可分为集中性和分散型;依据确认鉴定主体资格的原则不同,可分为鉴定人主义体制和鉴定权主义体制;依据各国司法鉴定的启动权和决定权的不同,可划分为当事人委托鉴定制度和司法官授权鉴定制度;依据司法鉴定在诉讼活动中的角色不同,可分为英美法系的对抗制和大陆法系的中立制(杜志淳,2002)。由于司法鉴定制度是司法制度的组成内容,受到一个国家的上层建筑及其政治法律制度的约束,因此,各种不同方式充分体现了不同国家司法鉴定制度的特征,亦是各具特色、各有短长。
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集中型与分散型鉴定体制。集中型司法鉴定体制是法官职权主义的作用居于主导地位,这种作用可以使鉴定工作能够不受诉讼双方利害关系的影响而客观地进行,有利于提高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而这种制度也有其固有的缺陷,由于法官和部分鉴定人之间委托关系的固定化,容易使鉴定人产生迎合法官的预判来制作鉴定结论的心理倾向,当事人的请求权对法官的约束力较小,当事人的积极性不高,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力得不到充分实现;分散性的司法鉴定体制和鉴定人的当事人化,使控辩双方自己便于掌握鉴定的主动权,双方可各自选任自己的鉴定人,实质上是把鉴定结论当作有利于自己一方的证据来源,这种鉴定制度可以借助处于对立面的当事人双方的相互机制,使对诉讼两方面的鉴定事实和意见都能得到充分的注意,有利于全面揭示案件的客观事实。但鉴定人当事人化使鉴定结论带有极大的倾向性,同时可能出现由于不同程序、不同标准等,出现截然不同的鉴定结论而引起鉴定纠纷,导致反复鉴定的多发,使人们对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深感怀疑,从实际情况看,其鉴定结论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远逊于集中型的司法鉴定制度。现今经济全球化的浪潮推动了国际司法鉴定理论与实务的迅猛发展,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鉴定制度出现了日益趋同的变革倾向,因此,会计司法鉴定作为司法鉴定的一个专门领域,必将受到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重大影响。
(一)国际司法鉴定体制的发展趋势
1.鉴定机构由统一管理向中立地位转变。正是基于对不同鉴定制度利弊的认识,近几十年来,各国努力从别国的司法鉴定制度中汲取优点,以改革自身鉴定制度中的弊端。一些海洋法系国家的鉴定机构正在由统一管理向中立地位转变。如美国开始强化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统一管理和行业管理等方式,强调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中立地位,遏制司法鉴定的过分当事人化。
2.由放任的鉴定人制度向法定的鉴定机构转变。目前一些国家正在实施由放任的鉴定人制度向法定的鉴定制度转变的改革。英国目前已由完全自由放任的鉴定人制度,改为由英国的内务部统一指定六个地方研究院作为法定的鉴定机构,这些机构完全独立于警察和司法部门,以保障鉴定工作的中立、客观。
3.从司法、监察系统逐步向中立与中介机构转移。过去一段时期司法鉴定活动隶属于司法或执法部门,容易受到司法、执法行为的干扰,降低鉴定结论的可信度,也不利于鉴定资源的优化和合理配置。现在澳洲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完全独立,鉴定机构不隶属警察、司法等执法部门,鉴定人不具有官方身份,仅以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身份为解决诉讼涉及的科技问题而提供诉讼服务,在参加诉讼活动时处于中立地位,这无疑提高了鉴定结论的可信度。
(二)国际司法鉴定体制对会计司法鉴定的影响
1.两大法系制度对会计司法鉴定产生了明显的影响。由于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渊源不同,司法制度以及诉讼理念也有所差异。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司法鉴定人通常被定位在接受法院和法官的委托,依照专门知识和经验法则,对具体诉讼中需要鉴定的事项实施专业判断和报告的人,是利用专门知识帮助法院或法官进行识别活动的人。①因此,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法务会计师一般是充当会计鉴定人,为法庭提供会计与财务方面的鉴定结论,协助法官认可涉及财务、会计与审计问题的事实,由此而形成了大陆法系其独特的会计司法鉴定人制度;而在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司法鉴定人通常被定位为诉讼当事人的科技助手,鉴定人通常由诉讼当事人来聘请,主要为诉讼各方服务。在英美法系国家,司法鉴定人往往被称为“专家证人 ”②,但其地位与一般证人并无实质性区别,因此,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法务会计师一般是充当“会计专家证人”,运用会计与财务专业知识,就案件的财务、会计与审计的问题和事实,向法官提供专业意见,由此而形成了“会计专家证人”制度。
2.司法鉴定体制决定并影响着会计司法鉴定制度。会计鉴定是司法鉴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鉴定的重要内容,司法鉴定体制决定并影响着会计司法鉴定制度的形成、发展及其运行趋势。会计司法鉴定是一种文证检测与物证判断的专业融合,有其特定的专业性和主观判断性,而这种专业判断能力的反映必须服从整个司法鉴定体制的要求,遵循司法鉴定的科学规律,并服务于诉讼支持中证据认定的定性和定量标准。
3.法制环境与诉讼制度影响会计司法鉴定制度。法制环境是一国法规体系的反映,体现了其法制的规范程度与发展程度,诉讼制度既要适应法制环境的要求,也要反映证据认定程序的特征,因此,法制环境与诉讼制度对会计司法鉴定制度的功能及其结果管理均要产生重大的影响。
二、我国会计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现状分析与发展趋势
我国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了促进诉讼程序的科学和公正,并改革现行司法鉴定制度,建立一种独立、规范、高效的鉴定体制势在必行。但目前我国的会计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模式可以称为“多元管理,内外结合”, 具体构架与关系如图1所示。从图1可以看出,我国目前会计司法鉴定“多元管理”的特征,即指公安、检察机关内部的会计司法鉴定机构由公安、检察机关管理;民间会计司法鉴定机构则无统一协调机构与管理机制,各鉴定机构彼此独立、各自为政;“内外结合”的特征是指公安、检察机关内部的会计司法鉴定机构与民间会计司法鉴定机构一样,都从事会计司法鉴定工作。内部鉴定可以理解是一种公诉行为,民间会计司法鉴定表现为一种诉讼支持行为,内外两方面的鉴定最终需要在法院审判中,通过审判法官的采信而实现诉讼效力。
这种结构模式是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了外国的有益经验,还兼顾了科学性、前瞻性、先进性、法律性和继承性,是今后一定时期内具体较强的可操作性的和可行性的模式,它较之其他结构模式具有更多的优点,既照顾了侦查机关的办案实际需要,又加强了统一管理,方便了诉讼活动;这种结构模式与我国有关现行法律的主要精神和原则基本吻合,符合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精神,可以达到司法改革所确定的目标;有利于全国司法鉴定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克服司法鉴定工作无序混乱等弊端,有利于司法鉴定技术力量和有限的资源的合理使用,优化配置,减少浪费。诚然,任何结构模式并不可能十全十美,对其的认同度也不可能做到一蹴而就,甚至部分司法机关人员一时还不能理解,但司法体制的变革与发展也是大势所趋。
四、司法会计鉴定与法务会计的融合
司法会计鉴定是整个司法鉴定的基本内容,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人员在国际上就是属于法务会计师,是法务会计人员的组成部分。按照现行司法鉴定的相关法律规定,目前司法会计鉴定人员有两种:一种是司法机关内部设置的专职司法会计人员,他们接受工作的指派担任一些经济案件或法纪检查案件的鉴定人;另一种,是由司法机关根据需要聘请的具有会计专业知识,以会计鉴定人的身份去执行会计鉴定工作。随着法务会计制度的发展,为了司法公正和司法会计鉴定的公正、公开和公平,应该将司法会计鉴定与法务会计融合,使会计司法鉴定成为法务会计师的一项专业活动。这是因为:1.在司法部门内设置的专职会计鉴定机构本身是司法机关的组织,同司法机构融为一体,而他们又对司法机构或司法程序中的审判经济案件进行鉴定,这也是“既当运动员又作裁判员”的表现,不符合“鉴定独立性”的要求,也难以做到完全公正,同时对抑制与清除司法程序中腐败也是非常不利的。2.司法部门设置的专职会计鉴定机构的一些人员也可能存在“会计专业技术”不足的问题,并且他们大多是从法律专业毕业,对会计实务和会计信息资料的判断显然没有法务会计师的专业化程度高,特别是一些比较复杂的经济案件。比如资本市场中涉及的会计实务更是如此,若遇到这类案件,过去一般临时到高校或实务部门去聘请会计专家(业)来执行鉴定。而临时聘请的会计人士虽然会计专业知识和处理会计实务的能力很强,但对司法鉴定的法律规范、鉴定程序往往不是全面了解,并对司法鉴定结果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也没有足够的心里承受能力或民事承受能力。3.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应当是通过特别专业资格认定的法务会计师,即有会计鉴定资格的法务会计师,这是鉴定者身份的规范要求。因此,将司法会计鉴定统一到“法务会计师”身份上,是未来司法会计鉴定发展的选择。这样可以更有效地体现司法公正和鉴定的独立性,节约司法鉴定成本,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利用效率;充分利用法务会计人员兼具会计专业知识和法律专业知识的技术优势,并强化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资格认定的规范,可以避免临时聘请人员的不足;并对维护经济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司法公开和减少或消除司法腐败都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4.有利于整合会计技术资源,提高会计司法鉴定的独立性。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专门印发通知要求从2005年10月1日起,检察机关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鉴定业务,鉴定人员不得参与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组织的司法鉴定活动,并相继制定、出台了《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人民检察院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和《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规则(试行)》等三个用以指导、规范检察机关司法鉴定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亦即是说,检察机关鉴定机构“对外服务”的职能已经被明令取消,检察机关司法鉴定人员要开展检验鉴定工作须进行重新登记。今后,检察机关内设鉴定机构开展的鉴定工作将主要受理三个方面的鉴定案件:检察机关业务工作所需的鉴定,人大和党委交办的鉴定以及其他司法机关委托的鉴定。有鉴于此,只有通过整合司法(检察)会计技术资源后,才能够较好地解决回避、自侦自鉴和自鉴自核等现有的弊端。目前公检法系统的会计专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造成了司法侦查效率低下。因此,可以改革目前公检法系统的公务员聘用制度,尽量聘用一些高学历会计专业人才,以提高侦查效率,并保证会计司法鉴定的正确性。●
【主要参考文献】
[1] 霍宪丹.关于促进司法鉴定实现科学发展的几点思考[J].中国司法鉴定,2009(1):1-5.
[2] 霍宪丹.关于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实践与探索[J].证据科学,2007(2):84-89.
[3] 孙业群.当前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J].中国司法,2006(10):28-30.
[4] 李虹.两大法系有关司法鉴定的规定及对我国的启示[J].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4):20-23.
[5] 王敏远.分析与展望——评正在进行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J].中国司法鉴定,2005(5):8-14.
[6] 黎仁华.中国法务会计的职业定位与发展分析 [J].会计之友,2009(11)下:9-13.
[7] 杜志淳,霍宪丹.中国司法鉴定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176-178.
[8] 张苏彤.法务会计高级教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508-510.
[9] 黎仁华.法务会计概论[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316-318.
【关键词】 会计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发展模式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强有力的审判方式改革,极大地推动了司法鉴定制度的发展,在现代司法鉴证行为中,司法鉴定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基本手段,在证据采信中居于核心地位,具有特殊的意义。会计司法鉴定是司法鉴定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经济社会中与会计鉴定相关联的(会计)数据证据,是许多诉讼案件审判的基本证据,因此,会计司法鉴定体制的改革与发展,是司法鉴定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的必然要求,并成为了维护司法程序,改善司法环境,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效率并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有鉴于此,依照司法鉴定工作发展的内在科学规律,以司法鉴定体制发展趋势为依托,变革和发展现行会计司法鉴定体制,既是完善诉讼证据制度的需要,也是司法鉴定的基本规律发展所决定的。
一、国际司法鉴定制度的发展趋势及其对会计司法鉴定的影响
西方主要国家的司法鉴定制度经历了由兴起到法定化,并逐步完善的发展历程。各国的司法制度充分体现了其诉讼制度和证据制度的差异与特征,反映在司法鉴定中就呈现出不同的形式。主要包括如下类型:依据鉴定机构设立的不同,基本可分为集中性和分散型;依据确认鉴定主体资格的原则不同,可分为鉴定人主义体制和鉴定权主义体制;依据各国司法鉴定的启动权和决定权的不同,可划分为当事人委托鉴定制度和司法官授权鉴定制度;依据司法鉴定在诉讼活动中的角色不同,可分为英美法系的对抗制和大陆法系的中立制(杜志淳,2002)。由于司法鉴定制度是司法制度的组成内容,受到一个国家的上层建筑及其政治法律制度的约束,因此,各种不同方式充分体现了不同国家司法鉴定制度的特征,亦是各具特色、各有短长。

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集中型与分散型鉴定体制。集中型司法鉴定体制是法官职权主义的作用居于主导地位,这种作用可以使鉴定工作能够不受诉讼双方利害关系的影响而客观地进行,有利于提高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而这种制度也有其固有的缺陷,由于法官和部分鉴定人之间委托关系的固定化,容易使鉴定人产生迎合法官的预判来制作鉴定结论的心理倾向,当事人的请求权对法官的约束力较小,当事人的积极性不高,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力得不到充分实现;分散性的司法鉴定体制和鉴定人的当事人化,使控辩双方自己便于掌握鉴定的主动权,双方可各自选任自己的鉴定人,实质上是把鉴定结论当作有利于自己一方的证据来源,这种鉴定制度可以借助处于对立面的当事人双方的相互机制,使对诉讼两方面的鉴定事实和意见都能得到充分的注意,有利于全面揭示案件的客观事实。但鉴定人当事人化使鉴定结论带有极大的倾向性,同时可能出现由于不同程序、不同标准等,出现截然不同的鉴定结论而引起鉴定纠纷,导致反复鉴定的多发,使人们对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深感怀疑,从实际情况看,其鉴定结论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远逊于集中型的司法鉴定制度。现今经济全球化的浪潮推动了国际司法鉴定理论与实务的迅猛发展,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鉴定制度出现了日益趋同的变革倾向,因此,会计司法鉴定作为司法鉴定的一个专门领域,必将受到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重大影响。
(一)国际司法鉴定体制的发展趋势
1.鉴定机构由统一管理向中立地位转变。正是基于对不同鉴定制度利弊的认识,近几十年来,各国努力从别国的司法鉴定制度中汲取优点,以改革自身鉴定制度中的弊端。一些海洋法系国家的鉴定机构正在由统一管理向中立地位转变。如美国开始强化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统一管理和行业管理等方式,强调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中立地位,遏制司法鉴定的过分当事人化。
2.由放任的鉴定人制度向法定的鉴定机构转变。目前一些国家正在实施由放任的鉴定人制度向法定的鉴定制度转变的改革。英国目前已由完全自由放任的鉴定人制度,改为由英国的内务部统一指定六个地方研究院作为法定的鉴定机构,这些机构完全独立于警察和司法部门,以保障鉴定工作的中立、客观。
3.从司法、监察系统逐步向中立与中介机构转移。过去一段时期司法鉴定活动隶属于司法或执法部门,容易受到司法、执法行为的干扰,降低鉴定结论的可信度,也不利于鉴定资源的优化和合理配置。现在澳洲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完全独立,鉴定机构不隶属警察、司法等执法部门,鉴定人不具有官方身份,仅以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身份为解决诉讼涉及的科技问题而提供诉讼服务,在参加诉讼活动时处于中立地位,这无疑提高了鉴定结论的可信度。
(二)国际司法鉴定体制对会计司法鉴定的影响
1.两大法系制度对会计司法鉴定产生了明显的影响。由于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渊源不同,司法制度以及诉讼理念也有所差异。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司法鉴定人通常被定位在接受法院和法官的委托,依照专门知识和经验法则,对具体诉讼中需要鉴定的事项实施专业判断和报告的人,是利用专门知识帮助法院或法官进行识别活动的人。①因此,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法务会计师一般是充当会计鉴定人,为法庭提供会计与财务方面的鉴定结论,协助法官认可涉及财务、会计与审计问题的事实,由此而形成了大陆法系其独特的会计司法鉴定人制度;而在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司法鉴定人通常被定位为诉讼当事人的科技助手,鉴定人通常由诉讼当事人来聘请,主要为诉讼各方服务。在英美法系国家,司法鉴定人往往被称为“专家证人 ”②,但其地位与一般证人并无实质性区别,因此,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法务会计师一般是充当“会计专家证人”,运用会计与财务专业知识,就案件的财务、会计与审计的问题和事实,向法官提供专业意见,由此而形成了“会计专家证人”制度。
2.司法鉴定体制决定并影响着会计司法鉴定制度。会计鉴定是司法鉴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鉴定的重要内容,司法鉴定体制决定并影响着会计司法鉴定制度的形成、发展及其运行趋势。会计司法鉴定是一种文证检测与物证判断的专业融合,有其特定的专业性和主观判断性,而这种专业判断能力的反映必须服从整个司法鉴定体制的要求,遵循司法鉴定的科学规律,并服务于诉讼支持中证据认定的定性和定量标准。

3.法制环境与诉讼制度影响会计司法鉴定制度。法制环境是一国法规体系的反映,体现了其法制的规范程度与发展程度,诉讼制度既要适应法制环境的要求,也要反映证据认定程序的特征,因此,法制环境与诉讼制度对会计司法鉴定制度的功能及其结果管理均要产生重大的影响。
二、我国会计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现状分析与发展趋势
我国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了促进诉讼程序的科学和公正,并改革现行司法鉴定制度,建立一种独立、规范、高效的鉴定体制势在必行。但目前我国的会计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模式可以称为“多元管理,内外结合”, 具体构架与关系如图1所示。从图1可以看出,我国目前会计司法鉴定“多元管理”的特征,即指公安、检察机关内部的会计司法鉴定机构由公安、检察机关管理;民间会计司法鉴定机构则无统一协调机构与管理机制,各鉴定机构彼此独立、各自为政;“内外结合”的特征是指公安、检察机关内部的会计司法鉴定机构与民间会计司法鉴定机构一样,都从事会计司法鉴定工作。内部鉴定可以理解是一种公诉行为,民间会计司法鉴定表现为一种诉讼支持行为,内外两方面的鉴定最终需要在法院审判中,通过审判法官的采信而实现诉讼效力。
这种结构模式是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了外国的有益经验,还兼顾了科学性、前瞻性、先进性、法律性和继承性,是今后一定时期内具体较强的可操作性的和可行性的模式,它较之其他结构模式具有更多的优点,既照顾了侦查机关的办案实际需要,又加强了统一管理,方便了诉讼活动;这种结构模式与我国有关现行法律的主要精神和原则基本吻合,符合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精神,可以达到司法改革所确定的目标;有利于全国司法鉴定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克服司法鉴定工作无序混乱等弊端,有利于司法鉴定技术力量和有限的资源的合理使用,优化配置,减少浪费。诚然,任何结构模式并不可能十全十美,对其的认同度也不可能做到一蹴而就,甚至部分司法机关人员一时还不能理解,但司法体制的变革与发展也是大势所趋。
四、司法会计鉴定与法务会计的融合
司法会计鉴定是整个司法鉴定的基本内容,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人员在国际上就是属于法务会计师,是法务会计人员的组成部分。按照现行司法鉴定的相关法律规定,目前司法会计鉴定人员有两种:一种是司法机关内部设置的专职司法会计人员,他们接受工作的指派担任一些经济案件或法纪检查案件的鉴定人;另一种,是由司法机关根据需要聘请的具有会计专业知识,以会计鉴定人的身份去执行会计鉴定工作。随着法务会计制度的发展,为了司法公正和司法会计鉴定的公正、公开和公平,应该将司法会计鉴定与法务会计融合,使会计司法鉴定成为法务会计师的一项专业活动。这是因为:1.在司法部门内设置的专职会计鉴定机构本身是司法机关的组织,同司法机构融为一体,而他们又对司法机构或司法程序中的审判经济案件进行鉴定,这也是“既当运动员又作裁判员”的表现,不符合“鉴定独立性”的要求,也难以做到完全公正,同时对抑制与清除司法程序中腐败也是非常不利的。2.司法部门设置的专职会计鉴定机构的一些人员也可能存在“会计专业技术”不足的问题,并且他们大多是从法律专业毕业,对会计实务和会计信息资料的判断显然没有法务会计师的专业化程度高,特别是一些比较复杂的经济案件。比如资本市场中涉及的会计实务更是如此,若遇到这类案件,过去一般临时到高校或实务部门去聘请会计专家(业)来执行鉴定。而临时聘请的会计人士虽然会计专业知识和处理会计实务的能力很强,但对司法鉴定的法律规范、鉴定程序往往不是全面了解,并对司法鉴定结果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也没有足够的心里承受能力或民事承受能力。3.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应当是通过特别专业资格认定的法务会计师,即有会计鉴定资格的法务会计师,这是鉴定者身份的规范要求。因此,将司法会计鉴定统一到“法务会计师”身份上,是未来司法会计鉴定发展的选择。这样可以更有效地体现司法公正和鉴定的独立性,节约司法鉴定成本,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利用效率;充分利用法务会计人员兼具会计专业知识和法律专业知识的技术优势,并强化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资格认定的规范,可以避免临时聘请人员的不足;并对维护经济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司法公开和减少或消除司法腐败都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4.有利于整合会计技术资源,提高会计司法鉴定的独立性。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专门印发通知要求从2005年10月1日起,检察机关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鉴定业务,鉴定人员不得参与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组织的司法鉴定活动,并相继制定、出台了《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人民检察院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和《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规则(试行)》等三个用以指导、规范检察机关司法鉴定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亦即是说,检察机关鉴定机构“对外服务”的职能已经被明令取消,检察机关司法鉴定人员要开展检验鉴定工作须进行重新登记。今后,检察机关内设鉴定机构开展的鉴定工作将主要受理三个方面的鉴定案件:检察机关业务工作所需的鉴定,人大和党委交办的鉴定以及其他司法机关委托的鉴定。有鉴于此,只有通过整合司法(检察)会计技术资源后,才能够较好地解决回避、自侦自鉴和自鉴自核等现有的弊端。目前公检法系统的会计专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造成了司法侦查效率低下。因此,可以改革目前公检法系统的公务员聘用制度,尽量聘用一些高学历会计专业人才,以提高侦查效率,并保证会计司法鉴定的正确性。●
【主要参考文献】
[1] 霍宪丹.关于促进司法鉴定实现科学发展的几点思考[J].中国司法鉴定,2009(1):1-5.
[2] 霍宪丹.关于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实践与探索[J].证据科学,2007(2):84-89.
[3] 孙业群.当前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J].中国司法,2006(10):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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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黎仁华.中国法务会计的职业定位与发展分析 [J].会计之友,2009(11)下:9-13.
[7] 杜志淳,霍宪丹.中国司法鉴定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176-178.
[8] 张苏彤.法务会计高级教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508-510.
[9] 黎仁华.法务会计概论[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316-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