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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将其开发建设的6幢写字楼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施工总承包,合同对价款、工期、质量等事宜作了约定。施工工程中,由于发包人拖欠2亿余元进度款,承包人依法停工,并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对现场已完工程进行结算。为此,双方发生纠纷,承包人诉至某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发包人支付所有拖欠的工程款3亿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