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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技术的日益革新带来了以网络直播、网络同步转播为主要表现形式的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的迅速发展,但由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完全按照技术特征规定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调整范围使得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游离于法律之外,严重影响着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合法权利。如何规制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已经成为当下法律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扩大现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围使其可以调整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是较为合理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