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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一个月前,我到一家汽车贸易公司订了一辆“伊兰特”牌轿车,并约定了价格。我当时交给对方5000元,对方给我出具了收条。不久,汽贸公司将我订购的车接回,并通知我去付款提车。但由于我手中的1日车还没有卖出.所以就不想买新车了。鉴于收条上写的是“订金”而非“定金”.因此我要求对方退还我的5000元现金。汽贸公司则说这钱实际上就是“定金”.按照法律规定他们有权拒绝返还。请问,对方该不该将我的5000元“订金”退还给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