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世界的真实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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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我要问您,买东西应该去哪儿?您的回答一定会脱口而出,去商场啊!没错,但是这几年,一种新兴的购物模式迅速崛起,使得成千上万的消费者已不再局限于买东西去商场,而是开始尝试一种全新的消费体验——那就是买东西,先上网!
  相对传统商业而言,网络购物因为品种丰富,价格低廉和方便快捷等特点,赢得了数千万网民的青睐!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05年的调查报告显示:截止到2005年6月30日,我国网上购物大军已经突破2000万人,其中将近一半的人经常进行网络购物,累计购物金额达到100亿元;而在接下来的半年当中,平均每月还有100多万人源源不断地加入进来!
  然而,在这一片繁荣的背后,却始终潜伏着一种风险,让网络购物在网民眼中变得危机四伏,那就是欺骗!
  早在2004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针对网络购物所做的专项调查中就显示,害怕受骗,让网民对网络购物望而却步的主要原因;该中心2005年上半年的调查数据再次显示,在多数网民心中,不安全,得不到保障仍然是网络购物所存在的最大问题!
  在网络上,经常可以看到“网上购物被骗”的信息!在这些案例当中,这批特殊的消费者,他们的权益究竟受到了怎样的侵害?而在网络购物这种新型的交易模式当中,他们的权益又应该如何保障呢?
  她叫应娟利,在浙江省嘉兴市的一家公司从事财务工作,2004年年底,一次在网上购物被骗的经历让她至今仍耿耿于怀。
  应娟利:自从那一次以后,我就不敢在网上买东西了。
  应娟利平时就很喜欢上网,而在网络上购物也是她的爱好之一,2004年10月的一天,应娟利像往常一样,在易趣购物网站上闲逛,一件货品的价格让她眼前一亮!
  应娟利:当时看到一个三星的MP3,是一块钱。
  当时这款MP3的市场价要六、七百块钱,所以如此便宜的价格让应娟利毫不犹豫地下了订单。但是,如此反常的低价格,应娟利也不敢相信自己真的买得到。
  应娟利:一块钱其实这个可能是那个卖家吸引买家的一种方式吧。
  记者:之前你知道这个一块钱是不可能买到的?
  应娟利:那是不可能的。
  记者:只是为了得到卖家的联系方式?
  应娟利:对,是这样的。
  应娟利是在易趣网上购物的,熟悉网络购物的朋友对这个网站一定不陌生,这个网站是目前国内最大的购物网站之一。只要注册成为这个网站的用户,卖家就可以在网站上发布商品信息,买家也可以在网上自由挑选商品。如果你决定买网上的某样东西,你就在网上下一个订单,然后,易趣网就会将卖家的联系方式和相关资料告诉你,最后,你和卖家按双协商好的方式钱货两清。这样一次网络购物就算是完成了。
  按照易趣网的交易规则,应娟利下订单后不久,易趣网就将卖家的姓名、电话等信息告诉了应娟利。卖家在网上登记的名字叫张旭,登记地点在天津。随后,应娟利便按易趣网给的电话和卖家取得了联系。
  应娟利:我跟他联系了之后,他就是说156块一个。
  果然一块钱只是一个噱头,但是比起市场上六、七百元的价格,156元仍然具有很强的诱惑力!应娟利赶快将这个好消息告诉了她的同事们。大家知道后,纷纷要求应娟利帮他们代买。
  应娟利的同事:大家都说便宜、便宜。一个人买大家就都争先恐后地说要买。
  想买的人越来越多,但卖家说货不够,一共只有7个,卖家这股诚实劲儿让大家彻底放了心,于是他们把这7个都定了,并把1092元货款交给了应娟利,汇给了卖家。但是汇钱时,一个细节让应娟利心里开始不安。
  应娟利:因为他网上的名字是张旭,账户后来我们去汇了款之后,银行汇款不是有回单的嘛,回单上面写着是何金海。这样我们觉得已经有点异常了。
  应娟利的同事:开始时候说是还没有寄, 后来说在路上了什么的。
  应娟利的同事:他好像后来有一点,就是骂人啊什么的。
  应娟利的同事:到最后,他就挑明了是骗子。
  这时,大家不得不面对一个残酷的现实——自己肯定是被骗了!
  应娟利:再后来电话接了之后,他居然来了一句恐吓我们了,我们说为什么没有把货发给我?他说要不然,你去天津,因为卖家是天津的。你去天津派出所去告我好了。
  应娟利的遭遇在网络购物当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不仅是在易趣上,在淘宝和阿里巴巴等类似的购物网站上,也曾发生消费者被骗的事情,他们虽然被骗的金额不等,但是遭遇都有相似之处。
  沈阳的郭先生,2005年在淘宝网上购买充值卡时被卖家所骗,损失近300元。
  沈阳郭先生:当时我买了94张,结果每充一张就会少两张,就是余额上少两张,我就觉得不对劲儿,就找他(卖家),结果怎么找他也不回(复)。
  为了证实对方是一卡多卖,郭先生半个多月里不停地在网上四处寻找证据,最后终于找到一个证人,这个人那天所买的充值卡,卡号和他的一摸一样!
  沈阳郭先生:他证实了是那期间从他(卖家)那儿买的,我一看就是我的账号,他把卖给我的账号又卖给别人了。
  他叫史国瑞,2005年春节前,在易趣网上购买手机时被卖家所骗,损失1000余元。
  史国瑞:投诉以后他还跟我说,就是他可以从银行上把钱还给我,我还信以为真。结果后面他就消失了。
  这位重庆的王先生,2004年8月,在易趣网上购买数码相机时被卖家所骗,损失2000余元。
  王先生:把钱给了卖家之后,最后这个卖家就消失了。
  那一次和王先生一起被骗的买家有几十人,涉案金额达10余万元。被当时的媒体称为“个人电子商务第一骗案”!
  骗子们就着样屡屡出现,屡屡得手,又一次次消失,买家的损失难以挽回!2005年12月1日,一位在阿里巴巴网站被人骗去4000元钱的买家,甚至在一气之下干脆将自己的网名改成了“阿里受骗者”!我们在和这些上当受骗的消费者接触过程中,发现他们除了惋惜自己的损失,痛恨骗子的可耻之外,还纷纷将矛头指向了各家购物网站,要求这些网站赔偿自己的损失。毕竟网站从这些交易中也获得了收益。因为卖家在网上发布商品信息时,网站会跟据商品的价格和类别收取一定的费用。
  史国瑞:对我来说,卖家的联系方式全是假的,他没有尽到一个认证监管的作用。
  郭先生:作为一个平台,他自然而然应该有一定的责任。
  应娟利:我们相信你这个信誉,才会去参与这样的一个交易的,对吧?
  那么这些购物网站是否疏于监管,该不该对这样的后果负责呢?易趣网副总裁徐箐向记者介绍了他们的监管办法,他们会用自己的方式对注册卖家的身份进行核实,对每一笔交易实时监控。
  易趣网副总裁徐箐:我们的系统非常强大……卖家在哪里登录的,登录的商品是什么,其实都在我们整个系统里面,我们6年的记录全都保存在那里。
  另外,他们开发了专业的计算机程序,24小时自动搜索和识别那些反常的交易。易趣网副总裁徐箐:如果某天出现反常的话,我们这个系统就会自动把这个反常行为挑出来。反应在我们客户服务部的电脑屏幕上面……我们客户服务部会打电话给到这个卖家,确认他这个电话是不是找得到这个人……如果找到这个人的话,进行一些询问,然后来确认他是不是一个真的、一个诚信交易的卖家。通过这些手段,就可以过滤掉99%的一些欺诈行为。
  但是,在网上购物的消费者数量是如此庞大,即使是1%的漏网之鱼,也可能会对许许多多的消费者带来100%的伤害。
  现在购物网站都要求实名注册,并且还建立了一套用户信用评价体系,但一些居心不良的人,还是会挖空心思,利用各种手段,逃过监管,进行诈骗。杭州市余杭区前不久就刚刚判决了一起发生在淘宝网上的诈骗案。
  吴某,25岁,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吴某:我是先购买别人的淘宝网的账号,实名认证的账号,有一定的信用额度的。然后用这个账号开设一个(网上)手机店……这些实名认证的账号都是通过淘宝网认证的。
  记者:那为什么会出售呢?是他本人卖给你的?还是被别人盗用了之后卖给你的?
  吴某:这个我也不清楚。不过据我所知,应该是有一些专职的卖家,专门在销售这些…
  记者:就是他注册以后把账号卖给别人?
  吴某:对。
  吴某就这样摇身一变,顶替他人混入了淘宝网,接下来他用假身份证去银行开立了几个新的账号,开始在网上大肆行骗。
  记者:那自从你在淘宝上注册成这个卖家之后,通过这种先付款,但是不发货的方式,一共成交了几笔交易?
  吴某:一共有9笔交易。
  记者:得到的多少钱?
  吴某:一万八千多。
  记者:当这些人收不到货的时候,他跟你联系过吗?
  吴某:当时,我就把电话号码销掉了。
  虚拟的网络世界给我们带来了从未有过的购物体验,但是它的自由和虚拟的特点也给交易的风险提供了宽广的空间。考虑到买家的利益,个别网站设立了赔偿机制,但是买家要想获得赔偿,需要满足很多条件,有些网站还规定了赔偿的上限,像易趣网的上限就是1000元。事实上,能满足那些条件,获得赔偿的买家毕竟是少数,更多的买家与网站协商的结果都是不欢而散,自认倒霉。但浙江的应娟利却不愿意就此放弃。
  2005年1月,应娟利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娟利认为:易趣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网站的交易规则存在安全漏洞,易趣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所以,要求易趣网双倍返还自己的已付货款2184元。这是近两年消费者起诉易趣仅有的两起官司之一。
  那么在法律上,像易趣这样的购物网站究竟应不应该承担责任?又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易趣网副总裁徐箐:其实我们主要提供的就是一个技术支持……作为一个第三方的中立平台。
  应娟利:因为这好比在那个哪怕在超市也一样的,比如说我们去买了一样这个东西,你给我们提供了这个平台,你至少是要负责任的。
  易趣网副总裁徐箐:在法律还不是太健全的情况下面,社会舆论有的时候会把我们类似一些传统模式下的一些纠纷。比方说把我们等同于商铺,或者是等同于什么出租柜台。当然我们其实并不属于这个范围之类……
  在采访中,易趣一再强调,购物网站的经营模式不同于传统商业,仅仅是一个提供交易信息的技术平台。他们的这个坚持可是大有学问。因为,一旦把这类购物网站等同于传统商业模式中的商场,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组织者或者是广告发布者,这类网站就得承担更为严格的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如果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在无法找到直接交易方的情况下,可以向商场、柜台出租者、展会组织者或者是广告经营者索赔。可是网络购物是一个打破传统商业模式的新兴事物,他到底属于什么性质?是提供交易信息的中介?还是出租虚拟摊位的商场?这目前还是法律上的空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吴建波是这起案件的主审法官,审理中,她也感到这是一个难题。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吴建波:很难就是说,我们就是把它界定到哪一个传统的法律关系当中,因为它看上去,似乎是每个法律都有一些。比如说广告发布者、柜台出租者、中介,都有某些特征像,但又不完全是。
  因为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网站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一时无法界定。在这种情况下,各家购物网站为了回避交易风险,纷纷采取了一种自行划定责任范围的做法。
  就拿易趣网来说,每个用户在登记注册的时候,都会看到这样一份用户协议,只有同意这份协议,才能在网站上买卖货品。记者仔细看了易趣网用户协议的内容,在免责条款一项中,有这样的表述:易趣不参与实际交易,您如与用户发生争议,应免除易趣的责任。
  应娟利:一般来说,都是不太可能会仔细去看的。因为网络上这么多条款,不可能有人会那么耐心去看。
  记者:你觉得这样的规定,对你来说,你能接受吗?
  应娟利:我觉得不可以。
  协议中这些免除责任的规定,并非易趣所独有,阿里巴巴、淘宝等购物网站,他们的用户协议中也使用了类似的条款。这样的用户协议显然与传统的商业模式不同,风险完全留给了买卖双方。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吴建波:那么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的情况底下,那么我们司法经验也欠缺……现在我们没有办法说,这个免责条款就是无效的。
  记者:对传统商业来说,我们可以把它当作相对消费者是强势的一方,来做出强制性的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但是对于易趣来说,我们为什么不能采取这种办法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法官:这个我觉得还是跟网络消费的一个特点,有紧密关联的,因为这个交易的量实在是太过庞大。注册网民数量也是太过庞大……这个和传统上也有些不同……目前以他这种职能的话,毕竟它是一个网站,是经营性的,不可能做到(掌控)。
  那么能否通过要求用户提供更为丰富和详实的信息,来进一步加强审核呢?吴法官说这也可以是一个努力的方向。但是也涉及到一个度的问题,因为有些信息可能触及到隐私权。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吴建波:网站你有什么权利来获取我私人的信息呢?这种纯粹的私人信息,我为什么要透露给你呢?……既不能做,也不能做的过头。谨慎过头,又引发另一类的纠纷……从另一个角度说,就现在网站的处境,地位比较尴尬一点。
  既没有现成的法律,又没有类似的判例,如何确定购物网站的法律地位,成了一大难题。所以,应娟利的诉讼之路并不平坦。但是经过两次开庭,本案中的一个特殊情况成了大家争议的焦点,那就是应娟利这次受骗的交易是不是属于网上交易行为。这也最终决定了应娟利官司的成败。
  易趣网副总裁徐箐:她在网上拍了1个,然后网上拍完以后,拿到卖家的联系方式……另外又跟他买了7个,又没有走我们网上最后完成这个交易的过程
  记者:这等于不符合你们的交易规则?
  易趣网副总裁徐箐:不符合。因为我们说我们提供的所有的这些保护,但是基于你在网上有交易记录,要不然的话,我们怎么知道你到底是成交几个呢?
  2005年6月2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对应娟利诉易趣网一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应娟利与案外人张旭实际交易时,货品价格数量都与当初在网上达成的交易时不同,该交易与易趣网无关,而且应娟利与易趣网之间没有买卖合同关系。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应娟利的诉讼请求。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吴建波:因为这个案件比较新颖,所以我写了一个审理报告,详细分析了一下这里面的一些法律问题,放在我们法院的网上供大家参考讨论。
  官司虽然结束了,但是这件事情对应娟利的影响,远不只是损失了1000多块钱这么简单。
  应娟利:这不光是金钱上的损失,我们精神上也是受到了一定的损失。本来我们是比较相信这个平台,结果是让我们这么失望,然后像我们平时都喜欢在网上看点东西,看中了就喜欢买的。从此之后就不敢再这样了。
  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如果消费者在体验网络购物时从“爱你没商量”到“过把瘾就死”,这对于整个电子商务行业都是一种打击。现在,易趣和淘宝等网上购物平台,正在大力推广买家将货款先交给网站,待货到后再由他们付款的交易方式,这些都是有益的尝试!但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明确网站的法律地位和责任仍然是当务之急,这不仅有利于消费者有的放矢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可能会促使网站调整某些经营模式,共同努力让网络交易风险尽量降低。正如吴法官在那篇分析文章中所说,希望通过相应的审判实践,使得我们在日益依赖网络的今天,能够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维护网络经济的生机和活力之间取得平衡,促进网络经济有序、规范、健康发展,同时不要让网络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软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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