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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商业市场中,具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之间普遍存在消极持股的现象。然而在特定的市场状态下,这种消极持股的情形可能会产生反竞争的效果。通过逐一探讨我国《反垄断法》不同条款适用于该行为的可行性,可以发现我国法律在规制消极持股行为时存在不足,由此,我们应扩大"决定性影响"条款的适用范围,从而覆盖适用于竞争性公司之间的消极持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