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有效衔接的路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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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法学教育是通过传授法律知识,培养法律专业合格人才的高等教育活动,而司法考试是通过国家统一考试来选拔法律人才的一种考试方式。两者之间有着不可避免的矛盾关系。从分析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各自特点及相互关系出发,探寻通过改善法学教育,提高学生的国家司法考试通过率,并实现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有效衔接。
  关键词:法学教育;司法考试;有效对接;良性互动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5-9214(2016)12-0099-02
  就目前各高校的法学教育来说,司法考试对于即将毕业的大四学生有着非常重要的就业意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学生才有资格报考公检法系统的公务员考试,学生进入律师事务所工作也要求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这是大多数法学院无法回避的一个现实问题。各大高校法学院的学生司法考试通过率已经成为衡量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效果的一个重要的标准。作为含金量极高的法律职业准入考试——司法考试影响着法学教育的发展,一方面司法考试提高了学生学习的兴趣,提高了学生的就业率,另一方面也给现有的法学教育的模式带来了巨大的冲击。
  一、当前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关系的现状分析
  (一)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目标不同
  如前所述当前的法学教育侧重学生对于基础法律知识和理论的掌握能力。而司法考试是法律职业准入的资格考试,主要考察考生的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当前法学教育的内容和目标与司法考试的考察的标准相差甚远,许多经过四年本科教育的法学毕业生不能顺利通过司法考试,甚至很多法学硕士、法律硕士在经过硕士阶段的课程学习后仍然不能通过司法考试。传统的法学教育培养目标与司法考试差别较大且中间无平衡机制“我们的法律教育依然是一种知识教育,而不是一种技术教育,我们的法律教育所倡导的是‘法律应当是什么样’,而不是倡导‘如何使法律成为什么样的”。①近年来,随着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的压力的加大,各大院校不得不调整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把素质教育、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进行结合,真正实现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的有效衔接与互动,从而培养出符合社会需求的既具有专业知识又具有法律职业能力的应用型的人才。
  (二)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的思维方式不同
  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考试,有他自身的思维。这种思维与法学研究不同、与司法实务经验不同。越是有争议,越需要法学研究,但是司法考试的题不允许有太大的争议。司法考试中的客观题和主观题多以案例的形式出现,其实就是要考察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目前的法学教育还是停留在各个部门法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理念的教授过程中,对于具体案例的法律思维实操层面较少涉及,因此学生有关司法考试的法律思维能力锻炼不够。很多学生由于在校期间没有经过专门的法律思维的锻炼,导致学生毕业后难以短时间内胜任相关的法律工作,对于具体案例的分析能力也不够。因此,如果现行的法学教育偏离法律思维的教学和训练,不仅导致学生无法顺利通过司法考试,而且使得学生难以适应法律工作的需要。法学教学中不仅应向学生传授法律知识,还应培养学生的法律信仰、法律伦理以及学习法学的方法等,以最终达到培养学生养成运用法律思维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②
  二、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在法律人才的培养上有共通性
  司法考试有利于推动法学教育方法的进一步优化。当前的法学教育主要以老师在课堂上讲授为主,学生与老师之间的互动往往需要老师加以引导和带动。讲授的内容以理论基础知识的解释和讨论为主。目前法学教育自身存在的不足之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对现行的法学教育产生了重大的影响的同时也加快了法学教育改革的步伐。法学教育的改革和良性发展需要通过转变培养理念、强化职业技能和实践教学、法律诊所等方面来实现。在此前提下协调好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的关系,实现二者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司法考试作为法律职业的资格准入制度,其目的在于向社会输送合格专业的法律人才,在这一点上和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的目标具有一致性。从根本上讲,这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遴选具有基本法律素养和专业法律知识的法律职业准入资格制度具有高度的同质性,③而当前的大学法学教育是连接二者的桥梁和纽带,卓越法律人才需要通过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来实现,司法考试再进一步从他们中筛选出能够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的精英人才,并进入相关的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工作。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在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上的共通性也决定了二者有融合的空间,我们要提高法学教育的质量,提高学生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共同为培养卓越法律人才而努力。
  三、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有效衔接的路径探索
  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有效衔接的路径是我们在高校法学课堂的教学过程中将司法考试的考点和内容融入到课堂教学的过程中,具体建议如下:
  (一)将司法考试中各个部门法的考点适当融入到课堂教学中
  事实上许多高校已经有不少老师将司法考试中各个部门法的考点合理的融入到课堂教学中,帮助学生提前了解司法考试的相关知识点。毕竟传统教学的内容和司法考试的考点是不同的,如果学生等到大四的时候重头复习司法考试,将会造成传统的课堂教学和司法考试的脱节。很多地方院校的司考考试与课堂讲授的内容越来越具有趋同性。老师在实际的授课过程中,可以将司法考试的各部门法的考点作为一种辅助的知识点或者通过课后案例联系的方式训练学生,不仅传授了基础的理论知识,同时也让学生了解和掌握了司法考试的一些考点。
  (二)教师在二者有效衔接中的引领作用
  实现本科生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的有效对接和良性互动,对教师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要培养具备扎实专业基础的学生,首先,教师就需要有非常扎实和广泛的专业知识,并具有开阔的视野引领学生对某些课程有所偏重、有所针对性的学习。创新性人才最终要落到实处,培养具有独立思考能力的人,培养能够作出世界一流成就的人,引领他们的老师就必须能提供最前沿的课题或者至少能提供学生们接触这样课题的机会。教师要用足够多的讲解和例证讲通透、说明白,学生才能把繁复的内容融会贯通为简单的道理,最终才能举一反三。
  (三)将司法考试真题融入到部门法课程考察、考试中
  当前各大院校法学专业的课程考核主要是由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大纲自行拟定考题,具有较大的自主性,这些考题主要考察的是学生一个学期内对所教授课程中基本概念、原则和理念的掌握程度。为使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进行有效地的衔接,任课教师可以将历年的司法考试真题加以合理的改动后直接用于平时或是期末的考试当中,这样可以使学生对于司法考试有着最直接的感观接触,训练其分析思路,进而考察相关知识点的掌握程度。考试结束后,老师应该对考题进行讲解,分析总结重点、难点,让学生逐渐的适应即将面临的司法考试。
  综上所述,在探索课程设置和司法考试有效衔接的路径中,我们应该处理好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的比重,切不可将高校的法学教育变成单纯的司法考试培训,也不能够只脱离司法实务一味的只讲解法学基础理论知识。
  (作者单位:江苏大学法学院)
  注释:
  ①强世功,等.双重结构下的法律解释[A].梁治平.法律解释问题[C].法律出版社,1998:243.
  ②孙笑侠.法学教育的制度困境与突破——关于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等法律职业制度相衔接的研究报告[J].法学.2012,(9):109-110.
  ③阎二鹏.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与司法考试的融合路径——兼评法学教育模式的转型[J].琼州学院学报,2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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