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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消费者的食用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7年发布了《农药管理条例》。《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农副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