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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目前解决矛盾和纠纷的渠道上讲,存在着严重的“信访不信法”现象,这种现象为企业和社会发展带来了极不利的影响。本文通过对“信访不信法”这种现象所带来的后果进行简要阐述,并对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进行分析,以期大家对“信访不信法”这种现象的高度重视。
关键词:“信访不信法”;纠纷渠道;严重后果
Abstract: from the current solving contradictions and disputes channels, there is not the letter of the law "and the" serious phenomenon, this phenomenon has brought the extremely disadvantageous influence to the enterprise and social development. This paper briefly expounds the brings to the "letters and not the letter of the law" the consequences of this phenomenon, and the causes of this phenomenon are analyzed, in order to let people attach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letters and visits not the letter of the law" this phenomenon.
Keywords: "and not the letter of the law" dispute channel; serious consequences;
F113.9
目前,在眾多解决纠纷的渠道中,司法并不是人们解决纠纷的首选或者是最终选择。法律未能得到普遍信仰,并且得不到有效实施,在一定程度限制了我国企业乃至社会的稳定发展。
一、“信访不信法”这种现象所带来的严重后果
1.对和谐有序的社会造成严重影响
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信访案件在司法体系内完全可以解决,但是不少信访者却另行其道,采用易引发舆论关注、迫使政府利用公权力来强制影响涉事单位、诋毁司法形象的信访或群访甚至越级访和非访方式来达成目的。原本意在解决、疏导矛盾的信访却成为矛盾积聚、上升的通道。比如近年来,由于国际经济形势不景气,一些国内企业的效益也有所下滑,企业转型升级、员工人数调整在所难免,加上物价上涨,企业工资上涨动力不足,职工对加薪愿望也出现空前高涨;而且还有一些企业存在着一些遗留的历史性问题,涉及到的员工人数众多,从而产生一些矛盾,这些矛盾的性质本属于劳资纠纷,完全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但当事人却选择一而再、再而三的信访、甚至群访、越级访形式,有些还采取过激形式上访,为目前社会的维稳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此外,信访人之间出现了串联的苗头,尤其是在现代网络媒体传播的影响下,更为企业的稳定和谐发展带来难度。比如:以我国中部地区的一些城市企业为例,某一企业职工汇集要求企业为其加薪,在该事件发生后不久,一些周边的企业也开始有了一些动作,并且在地方社会的网站上散发一些挑战性的语言,甚至于还可以见到其他企业员工来“取经”的现象。另外,一些企业职工的家属也参与到“上访”事件当中,如在一起拆迁事件中,个别人提出明显高于补偿标准的要求,并表示如不满足要求将誓死不搬迁,征收单位为了息事宁人,便满足了这个原本不合理的要求,其他原本已经签订补偿协议的人得知消息后,也提出要提高拆迁补偿标准,并多次集会上访。
2.导致国家相关机构的公信力下降,“依法治国”的步伐变慢
在一个国家,司法公信力的高低作为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和社会法治程序的一个重要标杆,同时也是构建法治国家的重要精神元素,更是保证企业稳定发展的根本。但是在目前的司法工作中,由于不少当事人在发生了原本完全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的矛盾和纠纷后,不按程序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而采取多次信访、闹访方式处理,且事实上通过信访来解决涉法案件速度更快,效果更佳,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信访不信法”观念的蔓延,发生纠纷不诉讼而上访的事件越来越多,导致国家司法机构的公信力下降;而这种现象,间接地又使我国依法治国的步伐变慢,其主要表现为社会管理服务在个别地方个别领域出现无序化现象,出现了法治不如人治的观念,在众多领域如拆迁、企业改制转型等出现了以所谓群体利益来要挟政府让步的声音,而政府的被迫让步又可能出现新的矛盾和纠纷,引发更大的群体事件,进而引发更大的社会危机,这种以解决暂时矛盾和纠纷、顾忌少数人利益的做法势必出现恶性循环,并使“依法治国”的步伐变慢。
3.增加涉事单位的负担及国家各层级的维稳成本
“信访不信法”这种现象的发生,其直接表现就是遇事就上访,重信重访、缠访事件不断增加,信访人往往以弱者自居,动辄到涉事单位甚至其上级部门闹访,严重影响有关单位的正常办公及经营管理秩序,有些当事人动辄越级访甚至非访,而涉事单位为了避免因信访排名而影响考核质量,往往不惜代价去处理信访有关问题,这无疑给企业的带来一定的经济负担。据有关调研发现,在实体企业,对于维稳的费用每年要支出利润的1%以上;调研还发现,尽管企业通过经济手段给予了解决,但是仍旧存在着相关的隐患问题,治标不治本,而使这些现象的不断延伸;此外,为了妥善处理信访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国家各级政府都成立了相应的信访维稳机构,配备了大量的人员, 这无形之中增加国家的成本,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
二、该现象的直接以及间接原因
1.法律自身的缺失及个别司法不公现象导致的公信力下滑
目前,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遍布各个管理领域,但是,在一部法律颁布后,往往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配套的地方性法规也往往未及时完善,或者对实施某部法律所产生的后续问题往往考虑不周,没有相应的处理善后问题的渠道及规定,比如,国家《信访条例》颁布后,对于如何避免采取信访问题解决诉讼案件、对如何处理非理性信访问题、由哪个部门来处理过激上访等等,都存在模糊概念,或者是虽有规定,但执行不力,这些直接使“信访”已背离了国家颁布《信访条例》的初衷;此外,个别司法部门在案件处理方面存在的相互推诿、时间拖延、事实不清、处理不公等等,从而引发的公信力下滑,也是“信访不信法”这种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
2.“信访”使少数人的个人不合法要求得以满足
随着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变化,信访实践也出现了新的变化,国家《信访条例》对信访人提出信访的范围、方式等虽有原则性规定,并明确规定涉讼案件应该通过诉讼或仲裁途径解决,但事实上,信访已演变成不受任何条件、方式、步骤的限制,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首选。在处理信访个案中,一些基层政府疲于应付,对于上访人的要求无原则的满足,使得生效的判决被推翻,导致法律效力、威信失效;还有一些机构在顶不住压力时,就花钱买平安,导致出现了“按下葫芦起了瓢”的现象,长期以往,导致信访人攀比成风越演越重,不仅问题得不到解决,而且进一步激化的矛盾。
三、相关针对性措施
诚然,信访并不是解决社会纠纷的主要渠道,尤其是在当前这个法治社会中,需要相关部门对信访这一社会现象做好全面的调查与分析,明确该现象所带来的严重社会影响,并找到其中的直接以及间接原因,控制信访的无限扩大,将各类的纠纷有效地引导到法治轨道当中。为此,需要进一步深化信访制度,加强大力度的改革,适应新形势下的矛盾和纠纷解决,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深化对信访功能的认识
在法治社会背景下,需要对信访功能有一个全新的认识,有关部门和主管部门要改变观念,创观工作思路,重新认识信访功能,并且采取有效方法和措施,对信访范围作出一个明确的限制,确保信访功能的规范性和法治性,使其回归到下情上达最初定位,发挥其了解信息、转交信件的基本功能上来,同时,法律部门还要对相关的法律条文进行相关的规范和调整,明确信访的最初定位,尽可能限制信访在案件实体处理方面的功能和作用,比如要将相关的涉法问题和案件转接到司法救济渠道上来,为我国的法治化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
2.优化信访、申诉、诉讼衔接机制
改善信访功能的过程中,政府和主管部门需要建立起有关于信访与复议、诉讼、申诉等法定程序的衔接机制,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纠纷解决渠道,既要保证矛盾纠纷的有效解决,还要确保司法公信度的进一步提高。比如:可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行政复议机关与人民法院的协同合作,可以设立相关的信访机构接待室,使其程序规范化,将其中涉法涉诉的有关案件转入到复议诉讼程序当中,从而做到进一步规范信访功能。
3.进一步规范相关法律
在現有的法律基础上,需要对相关法律做出进一步的完善与修正,扩大行政复议、民事诉讼以及行政诉讼等具体的受案范围,从我国具体的国情出发,采用合理的方式,降低起诉条件,扩大调解范围,改革案件审判方式。比如:在实际的法律修正工作中,可以改革我国现有的两审终审制度,将现有两级审判改为三级审判,这样,既有利于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增加,而且也有利于司法裁判公信度的增加,并且在这个过程中,逐渐地将一些争议和纠纷引入到正式的救济渠道当中,减轻企业的负担,确保企业的稳定发展,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4.突出指导功能和作用
企业领导在高度重视信访工作的同时,还要尽可能地增加对各类争议和矛盾的指导和引导,将其逐步地引导到解决的主渠道,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和方法解决多元化的纠纷事件,同时,还要做到分清主次,鼓励公从的理性选择解决渠道,采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推进法治化建设。
结论:
总而言之,当务之急是实行“诉”、“访”分离,确保涉及到“诉”的案件,全部引入司法渠道,最终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矛盾纠纷,同时,还要严格限定信访范围和程序,从而推进我国的法治化建设。
参考文献:
[1]覃美洲.“信访不信法”的根源探析[J].内江师范学院学报,2011,01:18-22.
[2]刘烁玲.“信访不信法”的现实考量及应对[J].江西社会科学,2011,04:176-180.
[3]彭劲秀.“信访不信法”,谁之过[J].杂文月刊,2010,06:20-21.
[4]王雪梅.有感于“信访不信法”之说[J].江淮法治,2010,11:35.
作者简介:
姓名:陈凤华;性别:女;出生年月:1964年7月;现有职称:中级;主研方向:企业廉政建设或信访事件的处理
关键词:“信访不信法”;纠纷渠道;严重后果
Abstract: from the current solving contradictions and disputes channels, there is not the letter of the law "and the" serious phenomenon, this phenomenon has brought the extremely disadvantageous influence to the enterprise and social development. This paper briefly expounds the brings to the "letters and not the letter of the law" the consequences of this phenomenon, and the causes of this phenomenon are analyzed, in order to let people attach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letters and visits not the letter of the law" this phenomenon.
Keywords: "and not the letter of the law" dispute channel; serious consequences;
F113.9
目前,在眾多解决纠纷的渠道中,司法并不是人们解决纠纷的首选或者是最终选择。法律未能得到普遍信仰,并且得不到有效实施,在一定程度限制了我国企业乃至社会的稳定发展。
一、“信访不信法”这种现象所带来的严重后果
1.对和谐有序的社会造成严重影响
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信访案件在司法体系内完全可以解决,但是不少信访者却另行其道,采用易引发舆论关注、迫使政府利用公权力来强制影响涉事单位、诋毁司法形象的信访或群访甚至越级访和非访方式来达成目的。原本意在解决、疏导矛盾的信访却成为矛盾积聚、上升的通道。比如近年来,由于国际经济形势不景气,一些国内企业的效益也有所下滑,企业转型升级、员工人数调整在所难免,加上物价上涨,企业工资上涨动力不足,职工对加薪愿望也出现空前高涨;而且还有一些企业存在着一些遗留的历史性问题,涉及到的员工人数众多,从而产生一些矛盾,这些矛盾的性质本属于劳资纠纷,完全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但当事人却选择一而再、再而三的信访、甚至群访、越级访形式,有些还采取过激形式上访,为目前社会的维稳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此外,信访人之间出现了串联的苗头,尤其是在现代网络媒体传播的影响下,更为企业的稳定和谐发展带来难度。比如:以我国中部地区的一些城市企业为例,某一企业职工汇集要求企业为其加薪,在该事件发生后不久,一些周边的企业也开始有了一些动作,并且在地方社会的网站上散发一些挑战性的语言,甚至于还可以见到其他企业员工来“取经”的现象。另外,一些企业职工的家属也参与到“上访”事件当中,如在一起拆迁事件中,个别人提出明显高于补偿标准的要求,并表示如不满足要求将誓死不搬迁,征收单位为了息事宁人,便满足了这个原本不合理的要求,其他原本已经签订补偿协议的人得知消息后,也提出要提高拆迁补偿标准,并多次集会上访。
2.导致国家相关机构的公信力下降,“依法治国”的步伐变慢
在一个国家,司法公信力的高低作为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和社会法治程序的一个重要标杆,同时也是构建法治国家的重要精神元素,更是保证企业稳定发展的根本。但是在目前的司法工作中,由于不少当事人在发生了原本完全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的矛盾和纠纷后,不按程序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而采取多次信访、闹访方式处理,且事实上通过信访来解决涉法案件速度更快,效果更佳,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信访不信法”观念的蔓延,发生纠纷不诉讼而上访的事件越来越多,导致国家司法机构的公信力下降;而这种现象,间接地又使我国依法治国的步伐变慢,其主要表现为社会管理服务在个别地方个别领域出现无序化现象,出现了法治不如人治的观念,在众多领域如拆迁、企业改制转型等出现了以所谓群体利益来要挟政府让步的声音,而政府的被迫让步又可能出现新的矛盾和纠纷,引发更大的群体事件,进而引发更大的社会危机,这种以解决暂时矛盾和纠纷、顾忌少数人利益的做法势必出现恶性循环,并使“依法治国”的步伐变慢。
3.增加涉事单位的负担及国家各层级的维稳成本
“信访不信法”这种现象的发生,其直接表现就是遇事就上访,重信重访、缠访事件不断增加,信访人往往以弱者自居,动辄到涉事单位甚至其上级部门闹访,严重影响有关单位的正常办公及经营管理秩序,有些当事人动辄越级访甚至非访,而涉事单位为了避免因信访排名而影响考核质量,往往不惜代价去处理信访有关问题,这无疑给企业的带来一定的经济负担。据有关调研发现,在实体企业,对于维稳的费用每年要支出利润的1%以上;调研还发现,尽管企业通过经济手段给予了解决,但是仍旧存在着相关的隐患问题,治标不治本,而使这些现象的不断延伸;此外,为了妥善处理信访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国家各级政府都成立了相应的信访维稳机构,配备了大量的人员, 这无形之中增加国家的成本,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
二、该现象的直接以及间接原因
1.法律自身的缺失及个别司法不公现象导致的公信力下滑
目前,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遍布各个管理领域,但是,在一部法律颁布后,往往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配套的地方性法规也往往未及时完善,或者对实施某部法律所产生的后续问题往往考虑不周,没有相应的处理善后问题的渠道及规定,比如,国家《信访条例》颁布后,对于如何避免采取信访问题解决诉讼案件、对如何处理非理性信访问题、由哪个部门来处理过激上访等等,都存在模糊概念,或者是虽有规定,但执行不力,这些直接使“信访”已背离了国家颁布《信访条例》的初衷;此外,个别司法部门在案件处理方面存在的相互推诿、时间拖延、事实不清、处理不公等等,从而引发的公信力下滑,也是“信访不信法”这种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
2.“信访”使少数人的个人不合法要求得以满足
随着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变化,信访实践也出现了新的变化,国家《信访条例》对信访人提出信访的范围、方式等虽有原则性规定,并明确规定涉讼案件应该通过诉讼或仲裁途径解决,但事实上,信访已演变成不受任何条件、方式、步骤的限制,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首选。在处理信访个案中,一些基层政府疲于应付,对于上访人的要求无原则的满足,使得生效的判决被推翻,导致法律效力、威信失效;还有一些机构在顶不住压力时,就花钱买平安,导致出现了“按下葫芦起了瓢”的现象,长期以往,导致信访人攀比成风越演越重,不仅问题得不到解决,而且进一步激化的矛盾。
三、相关针对性措施
诚然,信访并不是解决社会纠纷的主要渠道,尤其是在当前这个法治社会中,需要相关部门对信访这一社会现象做好全面的调查与分析,明确该现象所带来的严重社会影响,并找到其中的直接以及间接原因,控制信访的无限扩大,将各类的纠纷有效地引导到法治轨道当中。为此,需要进一步深化信访制度,加强大力度的改革,适应新形势下的矛盾和纠纷解决,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深化对信访功能的认识
在法治社会背景下,需要对信访功能有一个全新的认识,有关部门和主管部门要改变观念,创观工作思路,重新认识信访功能,并且采取有效方法和措施,对信访范围作出一个明确的限制,确保信访功能的规范性和法治性,使其回归到下情上达最初定位,发挥其了解信息、转交信件的基本功能上来,同时,法律部门还要对相关的法律条文进行相关的规范和调整,明确信访的最初定位,尽可能限制信访在案件实体处理方面的功能和作用,比如要将相关的涉法问题和案件转接到司法救济渠道上来,为我国的法治化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
2.优化信访、申诉、诉讼衔接机制
改善信访功能的过程中,政府和主管部门需要建立起有关于信访与复议、诉讼、申诉等法定程序的衔接机制,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纠纷解决渠道,既要保证矛盾纠纷的有效解决,还要确保司法公信度的进一步提高。比如:可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行政复议机关与人民法院的协同合作,可以设立相关的信访机构接待室,使其程序规范化,将其中涉法涉诉的有关案件转入到复议诉讼程序当中,从而做到进一步规范信访功能。
3.进一步规范相关法律
在現有的法律基础上,需要对相关法律做出进一步的完善与修正,扩大行政复议、民事诉讼以及行政诉讼等具体的受案范围,从我国具体的国情出发,采用合理的方式,降低起诉条件,扩大调解范围,改革案件审判方式。比如:在实际的法律修正工作中,可以改革我国现有的两审终审制度,将现有两级审判改为三级审判,这样,既有利于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增加,而且也有利于司法裁判公信度的增加,并且在这个过程中,逐渐地将一些争议和纠纷引入到正式的救济渠道当中,减轻企业的负担,确保企业的稳定发展,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4.突出指导功能和作用
企业领导在高度重视信访工作的同时,还要尽可能地增加对各类争议和矛盾的指导和引导,将其逐步地引导到解决的主渠道,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和方法解决多元化的纠纷事件,同时,还要做到分清主次,鼓励公从的理性选择解决渠道,采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推进法治化建设。
结论:
总而言之,当务之急是实行“诉”、“访”分离,确保涉及到“诉”的案件,全部引入司法渠道,最终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矛盾纠纷,同时,还要严格限定信访范围和程序,从而推进我国的法治化建设。
参考文献:
[1]覃美洲.“信访不信法”的根源探析[J].内江师范学院学报,2011,01:18-22.
[2]刘烁玲.“信访不信法”的现实考量及应对[J].江西社会科学,2011,04:176-180.
[3]彭劲秀.“信访不信法”,谁之过[J].杂文月刊,2010,06:20-21.
[4]王雪梅.有感于“信访不信法”之说[J].江淮法治,2010,11:35.
作者简介:
姓名:陈凤华;性别:女;出生年月:1964年7月;现有职称:中级;主研方向:企业廉政建设或信访事件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