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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外资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2年8月经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实施。这是我区建国以来第一个由人大颁布的关于财政管理方面的地方法规,它运用法律手段调整预算外资金分配中的各种关系,保护预算外资金分配主体的合法权益,增强了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权威性、严肃性。《条例》的颁布使我区的各部门、各单位充分认识到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增强了管好、用好预算外资金的自觉性,同时为管理部门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开创了我区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