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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实施比法律的制定要困难得多,而由于环境法本身的特点和我国的实际情况,环境法律的实施比其它法律的实施更为复杂和艰巨。这是因为: 1.环境法在国际范围是近20多年才发展起来的新兴法律部门,在我国是70年代末才逐步发展起来的,它本身还不完备,人们对它也很不了解。 2.在环境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主体中,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占有重要地位,环境法律的规定在很多场合都是针对它们的,而这些单位在我国基本上是公有的,执法机关与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