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表决器”属于未投票行为等(6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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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按表决器”属于未投票行为
  
  王群在《“未按表决器”属于未投票行为》(载《人大研究》2005年第12期)一文中说,近年来,电子表决、电子计票方式在全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逐步得到推广和运用,大大提高了表决效率。但在表决过程中出现的“未按表决器”现象,却让计票人和会议主持者大伤脑筋。按照习惯做法,大都将“未按表决器”行为视为“弃权”行为。笔者对此不敢苟同。
  文章认为,一般来讲,“未按表决器”现象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主观原因所致,表决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不按表决器,以不作为的方式表示不行使权力;一种是客观原因所致,由于表决器的故障导致表决人不能反映出自己的真实意思。但无论是表决人主观不愿行使表决权,还是客观上不能行使表决权,其最终结果是一致的,即表决人没有实际有效地行使表决权,没有对“赞成”、“反对”、“弃权”这三种表决方式作出选择。因此,在采用电子表决器的表决中,应将“未按表决器”者从参加投票的总人数中扣除,不计入实际投票人数之列。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对《反分裂国家法》(草案)进行表决时,就采用了这种科学的操作方法,值得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学习和借鉴。
  
  人大监督:要从“间隔”走向“日常”
  
  蒋劲松在《人大监督:要从“间隔”走向“日常”》(载《人民论坛》2006年第5期)一文中提出我国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要日常化。文章认为,我国人大体制的改革正是为了适应立法和监督工作日常化的需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年的会期仅有几天,代表大会在如此短暂的会期里,显然不可能完成人民代表机关的各项职责,因此,宪法和组织法才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广泛的职权和职责,而监督则是常委会的基本职权和职责。
  文章指出,只有监督工作日常化,代表大会才能有理有据地决策。常委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实行日常化监督,并将所掌握的情况报告代表大会,以协助代表大会正确决策。只有监督工作日常化,常委会自己的立法、决定和任免决策才能符合实际。常委会行使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都需要它对政府工作的充分了解。比如,对现任的政府成员是否免职或罢免,就应该根据他任现职以来的全部工作表现来决定。为此,常委会必须日常性地监督政府各位成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全面了解他们。只有监督日常化,人大监督才能与社会监督相互促进。在人民代表大会政体下,社会监督需要纳入人大监督,通过人大监督,才能发挥宪法效用。人大常委会如果自己不勤于监督,就会影响社会各界监督的积极性,社会监督的作用将难以发挥。
  文章强调,只有监督日常化,人大监督才能对“一府两院”形成有效的监督效应。人大监督的最佳境界,是靠人大常委会日常化和严密的监督而推进“一府两院”工作。然而,仅靠人大短暂的监督是根本达不到这个目的的。人大每年会期仅几天,长的也不过十余日,其监督活动匆匆忙忙,“一府两院”易于应付。只有人大常委会在大会闭会期间持之以恒地保持监督,才可能随时发现“一府两院”工作中的问题,并及时处理。日常化的人大监督会对“一府两院”形成威慑效应,使他们不致懈怠,不敢马虎。
  
  人大评议怎能一评了之
  
  许岩峰、王海霞在《人大评议怎能一评了之》(载2005年11月7日中国人大新闻网)一文中指出,评议作为人大监督的一种重要手段,已在许多地方的人大工作中得到了广泛运用,对监督“一府两院”干部尽职尽责、勤政为民、廉洁奉公、公正司法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很多地方却还存在着重评议、轻事后监督的倾向。结果导致一些单位和部门虽然查找出了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但由于缺少事后连续性的监督,使得评议难以达到理想的结果。文章认为,人大组织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进行评议,这只是搞好人大监督工作的开始,更重要、更关键的是在评议之后,还要及时监督被评单位、部门的整改情况,将边评边改与评后整改结合起来,真正达到评议是形式,改进工作是最终目的。虽然大部分单位在被评议之后,能自觉、主动地接受人大的监督,虚心改正查找出来的问题和不足,但也有个别单位出于自身利益等原因,采取敷衍了事、搞形式主义走过场、欺上瞒下,整改过后依然我行我素。对这样的单位和部门,人大就应该在评议之后继续跟踪监督。
  文章强调,人大应加大评议后的监督力度,对评议结果进行跟踪监督,督促被评单位针对问题认真抓好整改,直到其改正为止。要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活动。采取听汇报、查档案、召开座谈会、视察并结合暗访等多种方式,了解和掌握整改情况,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情况,限期改正。只有这样,才能使评议真正对单位负责人有所震动,促使其改进工作作风,从而达到评议的预期效果。
  
  新时期人大机关建设必须重视解决三个问题
  
  何康根在《新时期人大机关建设必须重视解决三个问题》(载2006年3月30日中国人大新闻网)一文中指出,现阶段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九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地方人大机关的建设,必须重视解决三个问题:
  一是年龄结构问题。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配备人大干部首先考虑的是从党委、政府部门退下来的老同志。这种做法,客观上有意或无意把人大当作了“二线”,干部自身存在“船到码头车到站”的想法,意志难免有些衰退。为此,必须重视年龄结构的平衡性问题,重点是要多配备一些年轻有为的同志,使人大机构充满生机和活力。二是理论和业务知识问题。从党委、政府部门退下来的同志到人大后,大多只干一届,人大的业务刚刚有些熟悉,就得退下来了,钻研理论、业务的积极性就不是那么高。为此,必须重视知识结构和专业特长的合理搭配问题,重点是考虑配备有专业特长的同志,使人大履行职责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三是工作责任制问题。云南兴宁煤矿矿难事件,有十多个党政干部引咎辞职或被免职,可其中就是没有一个人大机关的干部。按理说,当地的人大机关没有起到监督作用,也同样应该追究责任。现在人大的工作,不客气地说是大锅饭,多做少做没关系,干好干坏一个样。为此,必须重视责任制问题,重点是要层层明确任务,个个落实责任,使责任者敢于动“真刀真枪”,敢于挺身而出,敢于负责,从而更好地完成自己所肩负的使命。
  
  询问对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意义重大
  
  杨文军在《询问对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意义重大》(载《人大研究》2006年第1期)一文中认为,询问既是代表的权力,也是行使权力的一种方式,询问活动的有无和质量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代表大会和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质量。
  文章指出,询问是行使批评权的主要方式。询问可以就一些群众反映强烈、“一府两院"52作没有做好的问题提出来,让有关国家机关就解决某个问题表明自己的态度,以便进行跟踪监督,促进工作改进。这种方式可以直奔主题,触及实质,避免隔靴搔痒。询问是促使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知政勤政的有效手段。询问的内容事前难以预料,为了在会议上树立良好 的形象,避免张口结舌、无言以对的尴尬场面,有关国家机关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勤于思考、勇于实践,了解和掌握全面情况。即便是提前通知的专题询问,有关国家机关人员也需要考虑各方面的情况,做充分的准备。
  文章认为,询问是改变分团审议沉闷、低效、单调和呆板现状的有效办法。许多基层代表当一届代表不发一言,究其原因,除没有发言时间外,主要的是怕话说不到点子上,怕别人笑话。一些代表发言也是人云亦云,没有自己的主见。而询问是我问你答,我说的少,你答的多,加上又是自己关注和熟悉的问题,是经过深思熟虑的问题,因而话题也就相对多一点,这样就可以在会上发表意见,充分表达代表自己的真实想法和意愿。书面询问更是这样。同时,询问时有关机关人员在现场,意见有人听,问题有人答,能改变代表讲代表听的窘境,做到有的放矢,减少空话、套话,增强审议热烈气氛。
  文章强调,询问是体现“一府两院”对人大负责的具体形式。“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受人大监督,就是要执行人大的决议、决定,经常报告工作,通过询问与答复的互动,就可以实现负责与监督的宪政原则。
  
  应当公开人大代表的职业背景
  
  周义兴在《应当公开人大代表的职业背景》(载2006年2月7日中国青年报)一文中说,由于今年是“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且又逢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之际,因而在这次全国人大会议上,人大代表将会提出涉及有关社会发展方方面面的议案和建议。对此,全国的众多选民正期待着。
  文章认为,从以往的“两会”消息情况看,人们虽然能在媒体报道中了解到相关的议案和建议内容,也能知道有关提案人的姓名,但有时并不能了解提案人的职业背景,而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有关会议的透明度,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选民对相关议案与建议的判断。
  文章指出,从现有人大代表的结构看,由于政府官员占较大的比例,而人大与“一府两院”又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所以在理论上官员与代表的身份有一定的利益冲突,因此在公开有关人大代表所提建议与议案内容的同时公开其职业背景,不仅符合程序的民主要求,在相当程度上也可防止一些代表利用双重身份谋取“私利”的可能,有利于众多选民对相关提案人作出自己的判断。
  文章强调,由于人大代表的议案与建议,都会在一定意义上对行政决策产生这样与那样的影响,最终涉及的也肯定是社会公共与公众利益,因而从知情权的角度看,在公开议案与建议的同时公开代表的职业背景,利于公众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民主参与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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