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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内地相比,在结婚概念、婚约制度、婚姻形式、结婚要件、婚姻登记等方面港澳的规定都各具特色。澳门规定了婚约制度,认可事实婚姻;港澳均规定已满16周岁又不足成年年龄的人可在一定条件下缔结婚姻,并在结婚登记中设立了相应的司法救济程序;香港建立了拟结婚制度、临终婚姻制度;澳门则具有从临时批示到最终批示的婚姻登记程序以及紧急结婚制度。这些规定对内地婚姻法的完善均有较大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