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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位姓吴的司机在开往福州的高速公路连江境内一处限速80km/h的路段,被高速路测速仪拍到142km/h,超速80%。他根据违章通知书上的两张照片所显示的汽车行驶时间和大致距离,通过目测认为该车行驶距离为2米,时间为0.1秒,自行计算,得出该车在期间没有超速的结论。他为此向交警部门申请复议删除超速违章记录,遭到拒绝。该司机请教计量专家,这种通过违章照片所记录的时间和车距来计量车速的方法准不准?能不能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