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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背景刑事诉讼的调查审理中,证人证言是最直接、最有证明效力的证据种类之一,也是至关重要的证据种类,是我国刑事诉讼中所采用较为普遍的证据形式,在庭审中,大多数的证人都不愿意出庭,证人不出庭作证,使得法庭不得不使用书面证人证言,控辩双方无法对证人所陈述的证言进行质证,法庭很难审查其真伪,从而使刑事审判沦为走过场的形式,不但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打击犯罪,也不利于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