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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国资联发[2018]7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省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 >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吉林省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