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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提出要加强“科研人员”等21类重点人群的职业信用建设,而既往有关“科研诚信”建设的研究主要从宏观的视角,论述科研诚信复归机制时,研究者都将科研诚信保障的责任主体落在“国家与单位层面”;其实,科研诚信建设的所有措施要发挥作用,最终的责任主体都是科研人员.应从科研人员职业信用档案的建立出发,抓好科研人员职业信用信息的收集、保存、加工与应用等环节工作,以保护科研人员职业信用档案主体的权益,从而赢得其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