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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日臻加快,社会对于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不断加大,高职法学教育也由此获得了长足发展。但纵观我国高职法学教育现状,由于过分沿用本科法学教育模式,缺乏对自身实际的探索,高职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偏差、教学手段单一以及理论与实践脱节现象严重。对此,有必要通过科学的探究,优化高职法学的课程设置,革新教学方法,建立理论与实践相统一的新型教育模式。本文立足于我国高职法学教育现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就如何完善高职法学教育模式进行探究,以期为促进高职法学教育的发展,培养高素质、复合型的法律人才提供借鉴。
关键词:高职;法学教育;模式;完善
伴随着民主法治进程的加快,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社会对于法律人才的需求也有了明显提升。在此之下,除了传统的法学本科和研究生教育外,高职法学教育也获得了长足发展,培养了一批优秀的法律人才。但不容忽视的是,现有的高职法学教育根植于本科教育之上,过多地沿用了法学本科的教育模式,缺乏自身实际和特色,由此而导致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相脱节。为此,深入探究高职法学教育的合理路径,构建科学可行的教育模式极为必要。
一、高职法学教育现状
高职法学教育产生于日益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入推进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下,致力于培养全方位、复合型的实用法律人才,肩负着壮大法律人才队伍的重任。但当下,我国高职法学的教育模式仍存在不尽完善之处。
(一)课程设置偏差
与传统的法学本科教育相比,高职法学教育是高校扩招的产物,出现时间较短,没有现成的教学模式可循。这就使得一些高职院校在法学教育中过分沿用本科的法学教育模式,在课程设置等方面完全照搬,机械模仿的痕迹十分严重。
当前大多高职院校开设法学课程的目的在于培养法官、检察官等法律人才,在课程设置上也就以此为导向,注重法律知识传输的系统性、完整性,而忽视了法官、检察官的人才选拔往往只在本科和研究生院校进行这一高门槛条件。
(二)教学手段单一
法学作为一门应用性极强的系统学科,不仅牵涉广泛,更有着明显的实践针对性。当前高职院校普遍认识到法学教育的全面性和广泛性,力争将人才朝“通识型”方向培养,不断强化理论传输,向学生讲解抽象的法学理论,忽略了法学教育的实践应用性。较之于本科生和研究生,高职学生在学习能力、基础水平等方面存在一定滞后,对于照本宣科的法学理论讲解,往往只能被动接受。同时,教师过分强调理论说教,忽略了高职学生的实际接受能力,缺乏对学生法律理解能力的提升和法律应用的启发,案例式教学不足,致使学生在单一的教学手段下倍感法律的枯燥和深奥,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不高,学习效果有限。
(三)理论实践脱节。法学教育离不开对大量法律条文的梳理和讲解,但作为一门应用性和实践性学科,法学教育更需要通过对法律条文的分析判断、逻辑推导,同时与经济、文化、社会等的贯通思考全面展开。
二、完善高职院校法学教育模式的对策探究
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明显束缚了高职院校的法学教育效果,成为了法律人才培养道路上的严重桎梏。为此,高职院校应立足实际,深入探究,建立符合自身实际,具有高职特色的法学教育模式。
(一)优化课程设置。高职院校要想培养出社会需要型法律人才,就需打破对本科教育模式的机械模仿与照搬沿用,将培养目标定位于掌握必要的法律理论、熟悉常用的法律法规、灵活运用法律解决实践问题、有着良好职业素养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之上。因而,高职院校要明确自身实际,掌握法学专业的学科特点和教育规律,了解学生的学习能力和接受程度,重构课程体系,在课程设置上凸显高职特色,侧重于培养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
(二)革新教育手段。成功的法学教育是通过对法律条文的解析和法律理论的传输,教导学生融会贯通,并通过实践培养促使学生灵活处理法律问题,切实解决法律纠纷。这就需要教师走出传统的灌输式教学误区,从单一的讲授式教学向启发式、讨论式教学转变,注重对学生积极性、主动性的发挥,让学生走出法律的枯燥,探寻法律的博大和精髓。具体而言,为了强化教学效果,教师可在课前大量搜集与教学相关的案例,在课堂授课环节加大对案例的分析、讨论和讲解,鼓励学生将学到的法律知识用于对案例的分析之中,各抒己见,提出创造性观点,并适时对案例进行总结和评析。
(三)健全教学体系。法学的特征不仅在于有着较强的理论性,还兼备高度的实用性。故此,高职院校作为输送法律人才的一个重要基地,就需坚持知行合一的教育路线,打破理论与实际脱节的教育现状,在法学教育过程中将实践应用置于与理论传输并重的位置,从高职院校实际出发,建立健全开放性、实践性的法学教育体系。一方面,高职院校要打破对学生的传统考察模式,将法律文书写作、模拟庭审、模拟辩论等作为对学生的考核内容,全方位评价学生的学习效果;另一方面,高职院校要强化实习基地建设,加大与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实行双向培养;再者,高职院校的教学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实践课程开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以此作为对教师的考核标准之一,督促教师注重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提高实践教学水平。
结语:高职院校在法学人才培养的路途上任重而道远,因而,必须认识到形势的严峻和任务的艰巨,立足实际,打破传统教学模式的弊端,努力构建符合高职实际,凸显高职特色的法学教育模式,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对于高素质的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参考文献:
[1] 馬小花.高职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探讨[J].职业圈.2007(04).
[2] 谭建淋.高职高专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改革与创新[J].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03).
关键词:高职;法学教育;模式;完善
伴随着民主法治进程的加快,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社会对于法律人才的需求也有了明显提升。在此之下,除了传统的法学本科和研究生教育外,高职法学教育也获得了长足发展,培养了一批优秀的法律人才。但不容忽视的是,现有的高职法学教育根植于本科教育之上,过多地沿用了法学本科的教育模式,缺乏自身实际和特色,由此而导致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相脱节。为此,深入探究高职法学教育的合理路径,构建科学可行的教育模式极为必要。
一、高职法学教育现状
高职法学教育产生于日益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入推进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下,致力于培养全方位、复合型的实用法律人才,肩负着壮大法律人才队伍的重任。但当下,我国高职法学的教育模式仍存在不尽完善之处。
(一)课程设置偏差
与传统的法学本科教育相比,高职法学教育是高校扩招的产物,出现时间较短,没有现成的教学模式可循。这就使得一些高职院校在法学教育中过分沿用本科的法学教育模式,在课程设置等方面完全照搬,机械模仿的痕迹十分严重。
当前大多高职院校开设法学课程的目的在于培养法官、检察官等法律人才,在课程设置上也就以此为导向,注重法律知识传输的系统性、完整性,而忽视了法官、检察官的人才选拔往往只在本科和研究生院校进行这一高门槛条件。
(二)教学手段单一
法学作为一门应用性极强的系统学科,不仅牵涉广泛,更有着明显的实践针对性。当前高职院校普遍认识到法学教育的全面性和广泛性,力争将人才朝“通识型”方向培养,不断强化理论传输,向学生讲解抽象的法学理论,忽略了法学教育的实践应用性。较之于本科生和研究生,高职学生在学习能力、基础水平等方面存在一定滞后,对于照本宣科的法学理论讲解,往往只能被动接受。同时,教师过分强调理论说教,忽略了高职学生的实际接受能力,缺乏对学生法律理解能力的提升和法律应用的启发,案例式教学不足,致使学生在单一的教学手段下倍感法律的枯燥和深奥,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不高,学习效果有限。
(三)理论实践脱节。法学教育离不开对大量法律条文的梳理和讲解,但作为一门应用性和实践性学科,法学教育更需要通过对法律条文的分析判断、逻辑推导,同时与经济、文化、社会等的贯通思考全面展开。
二、完善高职院校法学教育模式的对策探究
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明显束缚了高职院校的法学教育效果,成为了法律人才培养道路上的严重桎梏。为此,高职院校应立足实际,深入探究,建立符合自身实际,具有高职特色的法学教育模式。
(一)优化课程设置。高职院校要想培养出社会需要型法律人才,就需打破对本科教育模式的机械模仿与照搬沿用,将培养目标定位于掌握必要的法律理论、熟悉常用的法律法规、灵活运用法律解决实践问题、有着良好职业素养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之上。因而,高职院校要明确自身实际,掌握法学专业的学科特点和教育规律,了解学生的学习能力和接受程度,重构课程体系,在课程设置上凸显高职特色,侧重于培养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
(二)革新教育手段。成功的法学教育是通过对法律条文的解析和法律理论的传输,教导学生融会贯通,并通过实践培养促使学生灵活处理法律问题,切实解决法律纠纷。这就需要教师走出传统的灌输式教学误区,从单一的讲授式教学向启发式、讨论式教学转变,注重对学生积极性、主动性的发挥,让学生走出法律的枯燥,探寻法律的博大和精髓。具体而言,为了强化教学效果,教师可在课前大量搜集与教学相关的案例,在课堂授课环节加大对案例的分析、讨论和讲解,鼓励学生将学到的法律知识用于对案例的分析之中,各抒己见,提出创造性观点,并适时对案例进行总结和评析。
(三)健全教学体系。法学的特征不仅在于有着较强的理论性,还兼备高度的实用性。故此,高职院校作为输送法律人才的一个重要基地,就需坚持知行合一的教育路线,打破理论与实际脱节的教育现状,在法学教育过程中将实践应用置于与理论传输并重的位置,从高职院校实际出发,建立健全开放性、实践性的法学教育体系。一方面,高职院校要打破对学生的传统考察模式,将法律文书写作、模拟庭审、模拟辩论等作为对学生的考核内容,全方位评价学生的学习效果;另一方面,高职院校要强化实习基地建设,加大与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实行双向培养;再者,高职院校的教学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实践课程开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以此作为对教师的考核标准之一,督促教师注重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提高实践教学水平。
结语:高职院校在法学人才培养的路途上任重而道远,因而,必须认识到形势的严峻和任务的艰巨,立足实际,打破传统教学模式的弊端,努力构建符合高职实际,凸显高职特色的法学教育模式,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对于高素质的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参考文献:
[1] 馬小花.高职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探讨[J].职业圈.2007(04).
[2] 谭建淋.高职高专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改革与创新[J].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