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丈夫的保证书作不作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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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时,丈夫的保证书作不作数
  辛 祥
  
  彭霞和吴军一结婚,吴军的暴躁脾气便显露出来,动不动就摔东西,到后来居然发展到家庭暴力,动不动就对妻子拳打脚踢。一次家庭暴力后,彭霞跑回了娘家,吴军承诺“下不为例”,并自愿写了保证书,立下了“再敢搞家庭暴力,家庭所有财产就全归女方”的条款。然而,吴军再次动手殴打彭霞,彭霞走上法庭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保证书处分财产。丈夫的保证书能作数吗?
  A保证书无效。吴军虽然实施了家庭暴力,但尚不至于净身出户,保证书的内容显失公平,不能作为处分财产的依据。
  B保证书无效。保证书不是民事合同,不能依靠法律来强制执行,只能依靠道德来约束,除非吴军同意,否则不能作为处分财产的依据。
  c保证书有效。吴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保证不是重大误解,也没有任何欺诈、胁迫因素,所以应当根据保证书来处分财产。
  答案:c
  家庭暴力是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之一,法院一旦调解不成,将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但是,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后,并不意味着婚姻就走进了死胡同,如果对方给予改正的机会,获得对方的谅解后,夫妻感情仍然可能修复,此时说感情破裂就为时尚早。吴军的保证书,正是这种情况:彭霞给了他一次机会,但吴军并不珍惜这次机会,又打了人,也就把婚姻的主动权完全交到了彭霞手中。彭霞如果铁了心离婚,她只要收集好吴军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并提交给法庭,就能够胜券在握。
  一旦离婚,就涉及到财产的处置,此时,吴军的保证书会派上用场,因为上面有他“再实施家庭暴力,所有财产全归女方”的承诺。保证书体现了夫妻问应相互忠实的立法精神,也符合社会的道德标准,而且承诺的作出,不存在重大误解和任何欺诈、胁迫因素。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吴军对他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净身出户”的后果,是能够预见的,因此这份保证书是有效的。
  
  被收养人未经登记能分得遗产吗
  
  8年前,蒋红与江锐走进婚姻殿堂,并于2005年初收养了一个3岁的孩子小明。蒋红夫妇与孩子的父母签订了收养协议,但没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天有不测风云,3个月前,江锐因病去世,料理完后事后,一家人在分割遗产时起了波澜。江锐的父母表示,因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小明不是法定继承人,江锐的遗产应一分为三,由他们和蒋红各继承一份,蒋红不同意,为了给小明争得一份遗产几乎与公婆闹翻。小明能不能分得遗产?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A小明不能分得遗产。没有到民政部门登记,便没有形成法律上的收养关系,所以小明不是蒋红夫妇的养子,不是法定继承人,也就不能继承遗产。
  B小明能够分得遗产。虽然没有到民政部门登记,但蒋红夫妇收养小明已有5年,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小明自然是江锐的法定继承人。
  c小明能够分得遗产。小明年仅10岁,属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答案:C
  《收养法》明确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据此规定,收养必须登记,未经登记的收养关系不成立。蒋红和江锐2005年初收养小明,因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所以他们虽与孩子共同生活了5年,但还是没有成立收养关系,从法律意义上讲,小明并不是蒋红和江锐的养子。
  但是,小明不是法定继承人,并不意味着他不能分得遗产。《继承法》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小明未满10岁,在蒋红夫妇身边已经生活了5年,完全符合前述条件,分给小明适当遗产不仅是正当的,而且是必须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割遗产时可按具体情况多于或少于继承人。蒋红要求分给“养子”适当的遗产符合法律规定,公婆如若不允,她可以走上法庭打赢官司。
  
  安排实习生“观摩”流产手术,侵犯了患者隐私权吗
  
  由于避孕不当,钟梅怀孕了,在男友陪同下,她到某医院做人工流产手术。正当她躺在手术床上接受手术时,突然发现手术室内竟然有七八个人在观摩,还有几个在指指点点。手术一结束,羞愤万分的钟梅当即质问医生。医生解释说,观摩的是实习生。难道实习生就可以随意观摩?钟梅不依不饶,要医院给个说法。医院未经患者同意,安排实习生“观摩”流产手术,侵犯患者的隐私权吗?
  A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实习生不是医生,不能探知和接触患者的隐私,未经患者同意“观摩”流产手术,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
  B没有侵犯患者的隐私权。实习生是见习医生,医生观摩医院的手术,无需取得患者同意,当然也不存在侵权问题。
  C没有侵犯患者的隐私权。医院安排实习生观摩流产手术,是出于教学的公益目的,虽未征得患者同意也不侵犯隐私权。
  答案:A
  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女性的人工流产属于个人隐私,人体的生殖器官更是典型的隐私权客体的内容。除非患者同意,或者法律允许,探知、观摩、接触、宣扬他人隐私,即涉嫌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那么医生诊治时,是否可以探知和接触患者的隐私呢?回答是肯定的。民事权利可以处分,隐私权也是这样。患者到医院就医,应视为患者与医院订立诊治合同,患者以放弃自己的隐私权为代价接受医务人员的治疗,包括对自己隐私部位的探知和接触。但应当明确,享有此特权的只有医务人员,其他人员是没有这种特权的。
  实习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医生,对患者而言,他们是与治疗活动无关的人员,不享有探知或接触患者隐私的特权。安排实习生观摩,即便是出于教学目的,即便是公益性质的,也不能以侵犯他人隐私权为代价。因此,医院如果安排实习生观摩,应当采取协商补偿的方式征得患者同意。未经患者同意安排实习生观摩,即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医院应承担赔偿名誉损失、赔礼道歉等法律责任。
  
  未成年时向父亲借钱,成年后该不该偿还
  
  吕烽读小学五年级的时候,父母离婚,他随母亲生活,父亲按月给付抚养费。后来,吕烽初中毕业考上中专,原来的抚养费已不足以支持生活,遂要求增加抚养费。父亲不肯,但同意借钱给他,于是,一个学期一次,吕烽打借条向父亲借钱,债权人、债务人、借款数额及用途都写得清清楚楚,只是没有写还钱日期。中专毕业后,吕烽参加工作,至今已10年有余。不久前,父亲突然拿着借条来催债。这笔钱还需要偿还吗?
  A应当偿还。吕烽向父亲借钱,双方之间成立债权债务关系,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虽然是儿子欠父亲的,但明确借的钱也得偿还。
  B不应当偿还。吕烽欠父亲的钱已逾10年,早已过了诉讼时效,除非吕烽自己愿意,否则这笔钱不用偿还。
  C不应当归还。父亲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父亲以借款的方式为吕烽提供学费,是逃避抚养义务的行为,这笔钱不应当偿还。
  答案:C
  父母对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父母离婚后,抚养教育的义务不能免除,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也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而且,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吕烽初中毕业考上中专,以及在中专就读期间,未满18周岁,还是未成年人,此时的学习费用,应当由他的父母埋单。吕烽的父亲按原来的标准支付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儿子学习和生活的需要,吕烽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要求合情合理,父亲应当满足。
  父亲没有直接满足吕烽的要求,而是转了个弯,以借款方式为吕烽提供学费及生活费。吕烽出具给父亲的借条,没有还款时间,诉讼时效应从父亲要求其还款时开始起算,所以说这笔借款过了诉讼时效是不对的。但是,父亲企图以借款的方式来逃避天经地义的抚养义务,这相当于以民间借贷的合法形式来掩盖其逃避抚养义务的非法目的,且有损于人伦道德和社会公共利益,既不合情也不合法,所以吕烽可以不予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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