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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证明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证据法上的重要制度,有三个构成要件,表见证明逐渐从侵权领域扩张适用到合同领域。根据域外关于表见证明本质的四种学说,表见证明是事实推定的一种特殊类型。鉴于表见证明的制度价值和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难题,应当将表见证明引入我国并使之本土化,关于其本土化建构,可从事实推定和指导性案例两个方面寻找突破口,而不应将其立即上升到立法的层面和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