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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发展对土地的扩张性与土地有限性的矛盾,并不仅仅只有中国才面临,世界各国都如此。如发达国家中的美国、德国和比利时,从1950到1970年,非农用地的面积分别增加了25%、35%、55%。在上世纪60年代,意大利、加拿大、法国的非农用地分别增加了31%、18%、11%。发展中国家非农用地的扩大也很迅速。面对相同的问题,各国采取的措施却各不相同。
日本:注重法制建设
日本国土狭小,人口密度高达322人/hm2,为世界人口密度的8.9倍。日本领土3/4为山地与丘陵,其余1/4为台地、低地与平原。
日本土地利用的变化明显受土地资源不足尤其是耕地资源贫乏的约束。以建设用地的增加为例,1965—1984年共增加87万hm2,年均增加4.6万hrnz。资源贫乏使日本政府十分重视土地的开发、利用和整治工作,战后制定了大量与土地开发、利用有关的法规和计划,这些法规和计划的实施,对于控制建设用地的扩大和对耕地的保护无疑是很有成效的。
北京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中心的张丽告诉《地球》记者,日本为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规定征用土地时必须符合《土地征用法》。日本是土地私有制的国家,土地65%为私人所有,35%为公地,且多为不能用于农业、工业或住宅的森林地和原野。因此,解决公用事业建设的用地问题,必然要靠私有地。日本宪法既有在公共需要时可以征用私人财产的规定,也有保障私人财产的规定。日本政府于1951年制定了《土地征用法》,规定重要的公共事业都可以运用土地征用制度,征用土地一般程序非常完备:1、申请征地;2、登记土地和建设物;3、起业者与地权人达成征购协议;4、申请征用委员会裁定;5、让地裁定;6、征用终结。
日本政府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往往需要取得私人财产或对其利用方法进行限制。因此他们认为,当征用这种行政措施直接给私人财产权造成损失时,就得既照顾公共利益又尊重私人财产权,对私人财产权等的损失要进行赔偿。
美国:注重管理和补偿
美国幅员辽阔,农用地资源十分丰富,土地利用的变化受土地资源不足的约束很小。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生活方式和交通方式相应变化,城市用地面积不断增加,一方面是由于美国人口增长相对较快,另一方面则是由于美国人均城市用地不断增加。
美国各项建设每年要占去大量耕地,但可耕地资源仍处于富余状态,即使如此,美国仍采取一些办法来限制农业用地向城市用地转化。张丽介绍说,美国比较注重土地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密切联系,较早对土地管理体制进行变革,使土地管理体制日益成为土地资源的“保护神”和“减灾器”。
美国自1776年独立,联邦政府将土地收归国有。之后,大部分逐步卖给私人。为办理土地登记和管理土地买卖,于1812年成立了联邦土地办公室。
早期美国大量开垦土地以发展农业生产,由于对土地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缺乏合理规划和有效管理,出现了很多滥用土地、乱伐森林的现象,造成水土流失,生态失衡。严重的恶果使美国政府认识到保护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的重要。体现在土地管理体制上是于1846年联邦内政部将原土地办公室撤消,成立了主管联邦土地并对州和私人的土地利用行为进行协调的土地管理局。
1973年美国俄勒冈州通过了州《土地利用规划条例》,其主要目标是保护农业用地。该条例提出“农场专用区”概念,并规定,凡按土地等级被划定为优等或有价值的所有农地,必须作为农场专用区。该条例还规定,所有小于4hm2的地块只有符合农业土地利用政策时,方可进行交易,以此来控制对土地的零碎分割。
此外,在地产税、遗产税及其他方面给农场专用区的农场许多优惠条件,以补偿对他们的限制,这些条件得到了公众的强有力支持。事实证明,即使在经济和人口显著增长时期,它也能阻止农业用地向城市用地的转换。
另外,美国的纽约州、新泽西州、马里兰州等地在上世纪80年代开始,仿照英国过去实行的土地发展权转移的办法,实行由政府监督实施的发展权转移。该办法作为限制农业用地向城市用地转换的一项重要措施,其具体内容是:首先须建立仅允许农耕活动的农业保护区,之后,根据其发展潜力,换算为一定数量的发展权,分配给所有在保护区内的农田所有人。指定保护区内的土地所有者能将他们的发展权出卖给指定开发区的所有者,指定开发区的土地所有人只有在拥有一定数量的发展权后才可进行土地开发。另一种办法是改府收购发展权,然后将土地出租给农民使用。
美国的土地征用制度有两个特点:一是作为土地资源较充足的国家,仍采取种种手段限制农地向非农地转化,这与他们对土地资源的珍惜是分不开的;二是美国一向认为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所以一旦私人土地所有权在某种范围内受到限制时,被限制人就能从税收等许多方面享受着优惠,以至达到补偿的目的。
德国:农民失地政府补偿
北京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中心主任汪少群认为,多年来,德国在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和人口政策等领域进行的有益探索和丰硕成果值得借鉴。2004年德国城市化率达到88%,位居世界前列。德国贝塔斯曼公司不久前发布的一份有关德国人口发展的研究报告显示,到2025年,德国城市化趋势将进一步加强。
与其他发达国家一样,德国的城市化是与工业化进程同时进行的,而19世纪40年代开始的铁路建设则为德国现代城市的扩张打下了基础。尽管德国的城市化程度较高,而且交通网络密集,但是德国的农用土地面积也非常大,面积达19.1万平方千米,占德国国土面积的53.5%。在城市化进程中,公共建设尤其是基础设施建设与农地的冲突在所难免。
根据德国法律,铺设公路的同时必须相应划出公路边的自然保护区,作为对环境破坏的补偿,其面积应为公路占地的两倍左右。要获得土地,政府必须与土地拥有者——農民讨价还价。德国政府对农民的补偿手段一般为金钱或者换地。高速公路建成后,如果当地农民因此而绕远等,也必须由政府出面花钱解决。在保护农民利益方面,德国联邦农民协会发挥着重要作用。
纵观不同国家的土地征用制度,虽然各有自身的特点,但可以得出如下几条结论:第一,征用权的唯一主体是国家;第二,征用法规要严密,以确保农地不随便被吞噬;第三,征用补偿一般以市价计算,如果补偿较低,将引起争端;第四,要征求相关公众的意见,使公众合法权益切实受到保护。
日本:注重法制建设
日本国土狭小,人口密度高达322人/hm2,为世界人口密度的8.9倍。日本领土3/4为山地与丘陵,其余1/4为台地、低地与平原。
日本土地利用的变化明显受土地资源不足尤其是耕地资源贫乏的约束。以建设用地的增加为例,1965—1984年共增加87万hm2,年均增加4.6万hrnz。资源贫乏使日本政府十分重视土地的开发、利用和整治工作,战后制定了大量与土地开发、利用有关的法规和计划,这些法规和计划的实施,对于控制建设用地的扩大和对耕地的保护无疑是很有成效的。
北京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中心的张丽告诉《地球》记者,日本为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规定征用土地时必须符合《土地征用法》。日本是土地私有制的国家,土地65%为私人所有,35%为公地,且多为不能用于农业、工业或住宅的森林地和原野。因此,解决公用事业建设的用地问题,必然要靠私有地。日本宪法既有在公共需要时可以征用私人财产的规定,也有保障私人财产的规定。日本政府于1951年制定了《土地征用法》,规定重要的公共事业都可以运用土地征用制度,征用土地一般程序非常完备:1、申请征地;2、登记土地和建设物;3、起业者与地权人达成征购协议;4、申请征用委员会裁定;5、让地裁定;6、征用终结。
日本政府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往往需要取得私人财产或对其利用方法进行限制。因此他们认为,当征用这种行政措施直接给私人财产权造成损失时,就得既照顾公共利益又尊重私人财产权,对私人财产权等的损失要进行赔偿。
美国:注重管理和补偿
美国幅员辽阔,农用地资源十分丰富,土地利用的变化受土地资源不足的约束很小。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生活方式和交通方式相应变化,城市用地面积不断增加,一方面是由于美国人口增长相对较快,另一方面则是由于美国人均城市用地不断增加。
美国各项建设每年要占去大量耕地,但可耕地资源仍处于富余状态,即使如此,美国仍采取一些办法来限制农业用地向城市用地转化。张丽介绍说,美国比较注重土地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密切联系,较早对土地管理体制进行变革,使土地管理体制日益成为土地资源的“保护神”和“减灾器”。
美国自1776年独立,联邦政府将土地收归国有。之后,大部分逐步卖给私人。为办理土地登记和管理土地买卖,于1812年成立了联邦土地办公室。
早期美国大量开垦土地以发展农业生产,由于对土地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缺乏合理规划和有效管理,出现了很多滥用土地、乱伐森林的现象,造成水土流失,生态失衡。严重的恶果使美国政府认识到保护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的重要。体现在土地管理体制上是于1846年联邦内政部将原土地办公室撤消,成立了主管联邦土地并对州和私人的土地利用行为进行协调的土地管理局。
1973年美国俄勒冈州通过了州《土地利用规划条例》,其主要目标是保护农业用地。该条例提出“农场专用区”概念,并规定,凡按土地等级被划定为优等或有价值的所有农地,必须作为农场专用区。该条例还规定,所有小于4hm2的地块只有符合农业土地利用政策时,方可进行交易,以此来控制对土地的零碎分割。
此外,在地产税、遗产税及其他方面给农场专用区的农场许多优惠条件,以补偿对他们的限制,这些条件得到了公众的强有力支持。事实证明,即使在经济和人口显著增长时期,它也能阻止农业用地向城市用地的转换。
另外,美国的纽约州、新泽西州、马里兰州等地在上世纪80年代开始,仿照英国过去实行的土地发展权转移的办法,实行由政府监督实施的发展权转移。该办法作为限制农业用地向城市用地转换的一项重要措施,其具体内容是:首先须建立仅允许农耕活动的农业保护区,之后,根据其发展潜力,换算为一定数量的发展权,分配给所有在保护区内的农田所有人。指定保护区内的土地所有者能将他们的发展权出卖给指定开发区的所有者,指定开发区的土地所有人只有在拥有一定数量的发展权后才可进行土地开发。另一种办法是改府收购发展权,然后将土地出租给农民使用。
美国的土地征用制度有两个特点:一是作为土地资源较充足的国家,仍采取种种手段限制农地向非农地转化,这与他们对土地资源的珍惜是分不开的;二是美国一向认为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所以一旦私人土地所有权在某种范围内受到限制时,被限制人就能从税收等许多方面享受着优惠,以至达到补偿的目的。
德国:农民失地政府补偿
北京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中心主任汪少群认为,多年来,德国在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和人口政策等领域进行的有益探索和丰硕成果值得借鉴。2004年德国城市化率达到88%,位居世界前列。德国贝塔斯曼公司不久前发布的一份有关德国人口发展的研究报告显示,到2025年,德国城市化趋势将进一步加强。
与其他发达国家一样,德国的城市化是与工业化进程同时进行的,而19世纪40年代开始的铁路建设则为德国现代城市的扩张打下了基础。尽管德国的城市化程度较高,而且交通网络密集,但是德国的农用土地面积也非常大,面积达19.1万平方千米,占德国国土面积的53.5%。在城市化进程中,公共建设尤其是基础设施建设与农地的冲突在所难免。
根据德国法律,铺设公路的同时必须相应划出公路边的自然保护区,作为对环境破坏的补偿,其面积应为公路占地的两倍左右。要获得土地,政府必须与土地拥有者——農民讨价还价。德国政府对农民的补偿手段一般为金钱或者换地。高速公路建成后,如果当地农民因此而绕远等,也必须由政府出面花钱解决。在保护农民利益方面,德国联邦农民协会发挥着重要作用。
纵观不同国家的土地征用制度,虽然各有自身的特点,但可以得出如下几条结论:第一,征用权的唯一主体是国家;第二,征用法规要严密,以确保农地不随便被吞噬;第三,征用补偿一般以市价计算,如果补偿较低,将引起争端;第四,要征求相关公众的意见,使公众合法权益切实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