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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的地方,正推广一种“行之有效的经验”——“25、28工程”。这种做法,是不是经验,值不值得推广,有待商榷。“25、28工程”,就是每月25日,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会议讨论本村财务事项,28日呈报乡镇政府审批。这种做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不相符合。该法第二条规定‘对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民委员会……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6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25、28工程”把村上的财务拿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