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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开创了民刑诉权竞合问题,并不区分两种诉权的尊卑,允许被害人趋利性地选择诉权行使。中世纪法学确立了刑尊民卑的观念,它成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基础。这一制度在1808年的法国《刑事训示法典》中形成模式,影响了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和地区。该制度有节约诉讼成本,两事一办的利好,但有抹杀刑民诉讼的根本区别,以民就刑的弊端,故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选择了刑民分诉体制。《民法总则》第187条确立了民贵刑轻体制,但它的适用的诉讼法条件是刑贵民轻体制。该体制把刑事诉讼当作相关的民事诉讼的先决条件。这样,实体法上的民贵刑轻与程序法上的刑贵民轻体制发生了强烈对抗。解决之道是在司法解释中承认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方式选择权,并承认参与竞合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并非都具有财产性,故可以避免完全从执行的角度,而按照诉权行使和诉讼管辖的路径来规定我国的刑民责任竞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