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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农村经济的发展必然离不开金融的支撑。发展和繁荣农村金融,对于建设现代农业至关重要。近年来,围绕农村金融创新,开发了农业担保融资、农村产权抵押(质押)贷款、小额信用贷款等多种农村金融产品,拓展了农业经济组织及农民融资渠道。但融资门槛高、成本高、程序复杂等问题仍然突出。为解决普通农户短期小额资金需求,一些地方探索发展了农村合作金融,这极大地解决了合作经济组织内成员的资金需求,是农村金融未来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
什么是农村合作金融
农村新型合作金融组织是兼备“合作”和“金融”两大要素,有别于传统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合作金融组织,完全依据合作制的原则成立、运营,体现农户的互助合作经济关系,不以盈利为目的,其主要目的是向会员放款、为会员提供贷款担保及其他金融服务。其运行模式是将农民自有闲置资金汇集起来,通过资金互助,解决社员生产和经营急需资金,缓解“贷款难”的矛盾,促进社员扩大生产规模、实现增产增收。
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历程
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是在不断探索中前进。2006年中央 1号文件提出“建立社区金融和农民互助合作金融”。此后全国人大通过了《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 12 月 20 日,银监会发出《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2007 年 1 月 22 日,出台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将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界定为新型银行业机构,并开展试点工作。2008年,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做好2008年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通知》等。这些政策的出台,有力促进了农村合作金融的加快发展。目前,银监局(办)批准的农村资金互助社达到200多家。
重庆市农村新型合作金融组织起步相对较晚,市建成农村资金互助社仅2家。黔江区城东诚信农村资金互助社,于2010年7月23日正式成立,是重庆首家获准正式开业的农村资金互助社。黔江区城东诚信农村资金互助社,主要依托农民合作社社员自愿入股组成,具体模式是:由黔江区惠康地牯牛专业合作社牵头并联合30名农户作为主要发起人(出资人)自愿入股筹建,注册资本68.8万元人民币。江津区白沙镇明星农村资金互助社,于2010年11月5日获得开业批复,依托白沙镇恒和村柑橘专业合作社,联合30名农户作为主要发起人(出资人)自愿入股筹建,注册资本300万元人民币,服务对象主要是江津区白沙镇辖区内入股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小企业,目前共有社员1338名。这两家农村资金互助社,主要为社员办理存款、贷款和结算业务、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办理同业存放及代理业务,并可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
重庆扶贫资金互助社发展较快,全市建立1300个,覆盖32个区县。采取“扶贫资金互助社+专业合作社+贫困户”、“扶贫资金互助社+专业大户+贫困户”的运行模式,每个村安排15-30万元财政扶贫资金作为互助资金组织资本金投入,鼓励贫困村农户通过自愿交纳互助资金和社会捐助等方式,扩大资金规模,帮助其建立资金互助社。据统计,目前重庆平均每年有2亿多元扶贫互助资金留在贫困村内滚动满足贫困农民小额度个性化金融需求,使产业发展扶持到户、特困救助落实到人,受益农户达40万户。石柱县先后有32个乡镇79个贫困村建立村级互助社,资金总额达到1879.42万元,其中财政扶贫资金1455万元,占用费及农户入会资金424.42万元。全年累计放款536.82万元,收取占用费37.52万元,覆盖农户2812户。
虽然,近几年重庆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较快,但总量仍然偏小,覆盖范围偏窄。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法律地位不明确。新型农村金融合作目前还处于试点与探索阶段,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律框架来界定其法律地位。农村资金互助社不是银行,在性质定位上是具有互助合作性质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从事业务却是金融类服务。定位的模糊,为日后发展和监管增加了很大的不确定性,不利于农村新型合作金融组织的健康发展。二是政策扶持不够。目前,各级政府对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扶持力度还不够,出于风险控制考虑,金融监管部门用近乎现代正规金融机构的审批程序和标准来进行严格审批,加大了互助组织的组建和运行成本,同时在社员红利分配比例、股金退出、附加表决权、非农民社员和社会组织借款数额等方面的限制性规定较多,不利于壮大农村新型合作金融机构的实力。三是融资渠道窄。农村新型合作金融组织存贷款业务限于社员,吸收存款比较困难,有限的资金积累影响了其经营规模扩大和服务能力提升,限制了其正常成长。四是风险防范能力差。农村新型合作金融机构小型化,资金实力较弱,在适应分散农户和中小企业金融需求的同时,也存在着风险防范能力差的隐患。加之农业基本上处于“靠天吃饭”,自然、市场风险大,增大了农村新型合作金融的贷款风险。五是规范化水平不高。目前,资金互助组织还处于探索阶段,管理制度、运行模式、发展机制都还不完善,缺乏具有较高素质的金融管理人才,难以满足合作金融组织规范化发展的需求。
发展农村新型合作金融组织的对策建议
健立农村新型合作金融制度。在充分试点和探索的基础上,尽快出台农村合作金融法或者类似的法律及相关法规,规范农村新型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以立法形式明确农村新型合作金融服务“三农”的地位,赋予合法金融机构的正式身份,明确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在有关法人登记、税费优惠、金融监管等方面为其正常经营提供法律支持。同时,借鉴农村合作金融发展成熟国家的经验为合作金融机构合并、重组、转型等提供法律依据。
完善农村新型合作金融扶持政策体系。农村金融建设需要政府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特别是在农村新型合作金融组织建设初期,需要出台配套政策,从资金、技术 、人才培训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建立金融机构“三农 ”信贷投入的激励和补偿机制。构建合理的制度框架,确立公开、公平、有序的竞争规则,给予经济主体充分的选择权利,打造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拓宽农村新型合作金融融资渠道。解决农村新型合作金融机构资金短缺问题,应积极探索多种融资渠道,促进农村新型合作金融组织的持续发展。比如,中央银行向农村新型合作金融机构批发支农再贷款,委托其向农户发放;商业银行可在政策支持下向农村新型合作金融批发贷款,以及探索互助性担保、互助性保险等新的互助合作方式,推动农村新型合作金融组织之间的联合与合作等。
健全农村新型合作金融监管体系。发展农村新型合作金融组织,要突破风险由政府全部买单的传统,建立市场化退出机制,以自担风险为前提,切实加强监管,通过龙头企业、各类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与农户之间的共同利益和相互制约关系,提高贷款的安全性。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建立起长效的培训机制,加大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以尽快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财务风险识别能力。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信息系统的技术支持,建立谨慎的运营监管制度,根据资本充足率、贷款分类标准、流动性比率等指标变化情况及日常监管中可能引发的风险苗头,适时进行风险提示。积极引导和督促其贷款投向,防止贷款投向偏离“三农”,确保其健康可持续发展。
稳妥发展农村新型合作金融。农村新型合作金融模式对改善区域内金融服务能力发挥了巨大作用,但这并不意味可盲目快速复制。在推广农村新型合作金融模式上,必须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既要有积极的态度 更要坚持审慎的原则,要具备应有的基础条件循序渐进,不能强行推进,应选择运行规范、经营状况良好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依托,承载这项工作。农村新型合作金融不是越多越好,也不是规模越小越好。在发展规模、层次上要针对服务的产业和农民的实际需求而定,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匹配,与农村金融机构自身的文化建设,品牌塑造相适应,形成良性的农村金融服务创新体系。在合作金融组织和非法金融组织之间建立一道拦护网,防止合作金融组织蜕变为非法金融组织,合作金融组织必须建立审慎性经营原则。
注重农村新型合作金融规范化建设。坚持“成员所有、民主管理、成员受益”的原则,由合作人以资本联合为主的方式共同所有。着重规范“以较大量资金入股,成为资本服务的提供者和接受资本服务”,“少量资金的资格股入股取得会员身份,以便于解决资金短缺问题”,“只提供资本不享用服务,期望取得较高报酬”等三类成员的管理权限和利益分配问题,重点防止只提供资本不享用服务,期望取得较高报酬的成员把加入合作金融组织看作是一种纯粹的资产增值方式加以利用,会对合作金融组织的长期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什么是农村合作金融
农村新型合作金融组织是兼备“合作”和“金融”两大要素,有别于传统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合作金融组织,完全依据合作制的原则成立、运营,体现农户的互助合作经济关系,不以盈利为目的,其主要目的是向会员放款、为会员提供贷款担保及其他金融服务。其运行模式是将农民自有闲置资金汇集起来,通过资金互助,解决社员生产和经营急需资金,缓解“贷款难”的矛盾,促进社员扩大生产规模、实现增产增收。
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历程
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是在不断探索中前进。2006年中央 1号文件提出“建立社区金融和农民互助合作金融”。此后全国人大通过了《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 12 月 20 日,银监会发出《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2007 年 1 月 22 日,出台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将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界定为新型银行业机构,并开展试点工作。2008年,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做好2008年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通知》等。这些政策的出台,有力促进了农村合作金融的加快发展。目前,银监局(办)批准的农村资金互助社达到200多家。
重庆市农村新型合作金融组织起步相对较晚,市建成农村资金互助社仅2家。黔江区城东诚信农村资金互助社,于2010年7月23日正式成立,是重庆首家获准正式开业的农村资金互助社。黔江区城东诚信农村资金互助社,主要依托农民合作社社员自愿入股组成,具体模式是:由黔江区惠康地牯牛专业合作社牵头并联合30名农户作为主要发起人(出资人)自愿入股筹建,注册资本68.8万元人民币。江津区白沙镇明星农村资金互助社,于2010年11月5日获得开业批复,依托白沙镇恒和村柑橘专业合作社,联合30名农户作为主要发起人(出资人)自愿入股筹建,注册资本300万元人民币,服务对象主要是江津区白沙镇辖区内入股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小企业,目前共有社员1338名。这两家农村资金互助社,主要为社员办理存款、贷款和结算业务、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办理同业存放及代理业务,并可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
重庆扶贫资金互助社发展较快,全市建立1300个,覆盖32个区县。采取“扶贫资金互助社+专业合作社+贫困户”、“扶贫资金互助社+专业大户+贫困户”的运行模式,每个村安排15-30万元财政扶贫资金作为互助资金组织资本金投入,鼓励贫困村农户通过自愿交纳互助资金和社会捐助等方式,扩大资金规模,帮助其建立资金互助社。据统计,目前重庆平均每年有2亿多元扶贫互助资金留在贫困村内滚动满足贫困农民小额度个性化金融需求,使产业发展扶持到户、特困救助落实到人,受益农户达40万户。石柱县先后有32个乡镇79个贫困村建立村级互助社,资金总额达到1879.42万元,其中财政扶贫资金1455万元,占用费及农户入会资金424.42万元。全年累计放款536.82万元,收取占用费37.52万元,覆盖农户2812户。
虽然,近几年重庆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较快,但总量仍然偏小,覆盖范围偏窄。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法律地位不明确。新型农村金融合作目前还处于试点与探索阶段,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律框架来界定其法律地位。农村资金互助社不是银行,在性质定位上是具有互助合作性质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从事业务却是金融类服务。定位的模糊,为日后发展和监管增加了很大的不确定性,不利于农村新型合作金融组织的健康发展。二是政策扶持不够。目前,各级政府对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扶持力度还不够,出于风险控制考虑,金融监管部门用近乎现代正规金融机构的审批程序和标准来进行严格审批,加大了互助组织的组建和运行成本,同时在社员红利分配比例、股金退出、附加表决权、非农民社员和社会组织借款数额等方面的限制性规定较多,不利于壮大农村新型合作金融机构的实力。三是融资渠道窄。农村新型合作金融组织存贷款业务限于社员,吸收存款比较困难,有限的资金积累影响了其经营规模扩大和服务能力提升,限制了其正常成长。四是风险防范能力差。农村新型合作金融机构小型化,资金实力较弱,在适应分散农户和中小企业金融需求的同时,也存在着风险防范能力差的隐患。加之农业基本上处于“靠天吃饭”,自然、市场风险大,增大了农村新型合作金融的贷款风险。五是规范化水平不高。目前,资金互助组织还处于探索阶段,管理制度、运行模式、发展机制都还不完善,缺乏具有较高素质的金融管理人才,难以满足合作金融组织规范化发展的需求。
发展农村新型合作金融组织的对策建议
健立农村新型合作金融制度。在充分试点和探索的基础上,尽快出台农村合作金融法或者类似的法律及相关法规,规范农村新型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以立法形式明确农村新型合作金融服务“三农”的地位,赋予合法金融机构的正式身份,明确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在有关法人登记、税费优惠、金融监管等方面为其正常经营提供法律支持。同时,借鉴农村合作金融发展成熟国家的经验为合作金融机构合并、重组、转型等提供法律依据。
完善农村新型合作金融扶持政策体系。农村金融建设需要政府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特别是在农村新型合作金融组织建设初期,需要出台配套政策,从资金、技术 、人才培训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建立金融机构“三农 ”信贷投入的激励和补偿机制。构建合理的制度框架,确立公开、公平、有序的竞争规则,给予经济主体充分的选择权利,打造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拓宽农村新型合作金融融资渠道。解决农村新型合作金融机构资金短缺问题,应积极探索多种融资渠道,促进农村新型合作金融组织的持续发展。比如,中央银行向农村新型合作金融机构批发支农再贷款,委托其向农户发放;商业银行可在政策支持下向农村新型合作金融批发贷款,以及探索互助性担保、互助性保险等新的互助合作方式,推动农村新型合作金融组织之间的联合与合作等。
健全农村新型合作金融监管体系。发展农村新型合作金融组织,要突破风险由政府全部买单的传统,建立市场化退出机制,以自担风险为前提,切实加强监管,通过龙头企业、各类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与农户之间的共同利益和相互制约关系,提高贷款的安全性。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建立起长效的培训机制,加大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以尽快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财务风险识别能力。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信息系统的技术支持,建立谨慎的运营监管制度,根据资本充足率、贷款分类标准、流动性比率等指标变化情况及日常监管中可能引发的风险苗头,适时进行风险提示。积极引导和督促其贷款投向,防止贷款投向偏离“三农”,确保其健康可持续发展。
稳妥发展农村新型合作金融。农村新型合作金融模式对改善区域内金融服务能力发挥了巨大作用,但这并不意味可盲目快速复制。在推广农村新型合作金融模式上,必须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既要有积极的态度 更要坚持审慎的原则,要具备应有的基础条件循序渐进,不能强行推进,应选择运行规范、经营状况良好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依托,承载这项工作。农村新型合作金融不是越多越好,也不是规模越小越好。在发展规模、层次上要针对服务的产业和农民的实际需求而定,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匹配,与农村金融机构自身的文化建设,品牌塑造相适应,形成良性的农村金融服务创新体系。在合作金融组织和非法金融组织之间建立一道拦护网,防止合作金融组织蜕变为非法金融组织,合作金融组织必须建立审慎性经营原则。
注重农村新型合作金融规范化建设。坚持“成员所有、民主管理、成员受益”的原则,由合作人以资本联合为主的方式共同所有。着重规范“以较大量资金入股,成为资本服务的提供者和接受资本服务”,“少量资金的资格股入股取得会员身份,以便于解决资金短缺问题”,“只提供资本不享用服务,期望取得较高报酬”等三类成员的管理权限和利益分配问题,重点防止只提供资本不享用服务,期望取得较高报酬的成员把加入合作金融组织看作是一种纯粹的资产增值方式加以利用,会对合作金融组织的长期发展带来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