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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草案中旨在保护权利人利益的“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与“延伸性集体管理”的规定,却遭到了作为保护对象的音乐著作权人的强烈反对,关于我国数字音乐付费制度的争议非常大。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现有的数字音乐付费机制所存在的问题,主要争议集中在付费主体、付费对象和付费机制上。进而探究构建能够协调不同产业主体利益冲突、化解权利内容间的矛盾的数字音乐付费机制的未来模式——逐步淘汰法定许可制度,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