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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从宪政的视角对《联邦党人文集》作了简要的分析和论述,以期对相关的学术研究有所助益。
关键词独立战争 邦联政府 联邦宪法
中图分类号:D9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292-01
1776年,北美取得了独立战争的胜利,随即建立了邦联(Confederation)政府。但是,由于邦联政府的权力有限,在经济、政治、外交、军事等方面软弱无力,使美国重新陷入了内忧外患的局面。此次会议就是历史上著名的费城制宪会议。制宪会议结束后,反对新宪法的势力很大。为了争取新宪法在各州取得通过,从1787年10月至1788年8月,作者们逐条阐释了联邦宪法的结构,并对当时存在的批评进行了有力的反驳,这本文集至今仍是一部重要的政治学名著。
我们首先来通过几个问题对这85篇论文的行文顺序和结构进行一个简要的介绍。
第一,为什么要建立联邦?(第1篇到第14篇)。联邦的建立可以解决国际争端、避免不义战争、加快政府效率、防止党争与暴乱、团结全国人民、促进商业繁荣及贸易自由、保障税收、减少公费开支等等。
第二,当前的邦联为什么不足以维持联邦?(第15篇到第22篇)。“目前邦联政府结构上的主要弊病,在于立法原则是以各州或者各州政府的共同的或集体的权能为单位,而不是以它们包含的各个个人为单位。各州无权通过约束美国公民个人的规定时限以上目的”。
第三,拟议中的联邦政府应该具有哪些权力(从维护联邦角度)?(第23篇到第36篇)。“联邦要达到的主要目的是:其成员的共同防务;维持公安,既要对付国内动乱,又要对付外国的进攻;管理国际贸易和州际贸易;管理我国同外国的政治往来和商业往来”。
第四,制宪会议拟议建立一个怎样的联邦政府?(第37到第40篇)。联邦党人想要建立这样一个政府:“它从大部分人民那里直接、间接地得到一切权力,并有某些自愿任职的人在一定时期内或者在其忠诚履行职责期间进行管理。”
第五,如何达到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以及各个部门之间的制衡?(第45篇到第51篇)。首先,我们要说明,联邦党人认为这些问题根本就不是一个现实存在的威胁,论文中通过各个方面证明了各州对联邦方面的威胁要大于联邦对各州的威胁。除此之外,通过对三权分立与制衡进行简要介绍证明这种制衡是可以做到的,最后,可以通过召开会议的方式向人民呼吁来达到制衡的目的。
第六,美国的三权分立具体是怎样的?(第52篇到第85篇)。文章分别详细的阐述了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与相互制衡,并在最后两篇对一些遗留的问题进行了回答。
在联邦党人为自己的祖国设计的完美制度之下,隐藏着几种重要的宪政理念,正是这些宪政理念,構成了美国联邦共和制度的灵魂。下面,我就本书中的几种重要的宪政理念作一简要介绍。
第一,联邦共和制与古典共和主义。在西方思想史上,共和思潮由来已久,共和思想有着将近两千多年的历史。共和理论最早起源于古希腊的民主实践及对民主的批判。古典共和的特点是精英治理、给所有人及其自由提供同等的保护、保护中间性格、以公民美德为支撑和以“混合宪法”形式治理等。
第二,三权分立与制衡。美国宪法中的三权分立制衡原则的思想最早源于古希腊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的分权理想,在近代分权理论中,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对美国制宪者影响又最大。孟德斯鸠认为:“三权分立是自由的基本保障。因为当立法、执法和司法权力分离时,三个不同的机构必须同时滥用权力,公民权利才会受到侵犯。”
在联邦党人设计的三权分立与制衡体系中,包括三个层次的分权。第一个层次是把人民的权力和政府的权力分开,说明政府的权力是人民授予的。政府的权力在本质上是有限的,这也就是“有限政府”理论。第二个层次是以国家机构为单位,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与制衡,以形成一个形式上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权力中心。第三个层次是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的分权与制衡,各自拥有自身固定的权限。“所谓宪政,简言之,就是有限政府。宪政关系到两种关系: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即权力与权利的关系;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政府的权力不是无限的,它来源于人民,因此他们的职责所在就是利用手中的权力,维护社会正义,保护人民的合法权利。
美国与中国同样是一个大的共和国,而就实际情况而言,我们两个国家的政体却大不相同,那么,美国的一些很好的宪政理念,是否值得我们借鉴呢?
美国宪政的核心理念在于“三权分立”,而我国追求的是人民主权学说,所以对美国式的分权觉得格格不入。但“三权分立”的核心是分权,分权则是一个比较广泛的概念了,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只有贯彻落实好分权,才能改变我国的现状。尽管西方的“三权分立”学说否认了人民的最高监督权和最后决定权,不适合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但我们要清醒的认识到,分权制衡是宪政的要求,分权学说并不就代表“三权分立”学说。
在实践中,政府的职能要向服务型政府转变,这个服务型政府同时又必须是有限政府和法治政府。积极鼓励人民参加到当前政治生活当中,增加人民的主人翁意识。可喜的是,党中央高瞻远瞩,正致力于建立一个“以人为本”的法治政府。2002年底,胡锦涛在西柏坡提出“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三项原则。在后来召开的各大会议中,无不体现了以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
参考文献:
[1]亚历山大·汉密尔顿,詹姆斯·麦迪逊,约翰·杰伊.联邦党人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2]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3]陈瑞洪.宪政初论.比较法研究.1992(4).
关键词独立战争 邦联政府 联邦宪法
中图分类号:D9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292-01
1776年,北美取得了独立战争的胜利,随即建立了邦联(Confederation)政府。但是,由于邦联政府的权力有限,在经济、政治、外交、军事等方面软弱无力,使美国重新陷入了内忧外患的局面。此次会议就是历史上著名的费城制宪会议。制宪会议结束后,反对新宪法的势力很大。为了争取新宪法在各州取得通过,从1787年10月至1788年8月,作者们逐条阐释了联邦宪法的结构,并对当时存在的批评进行了有力的反驳,这本文集至今仍是一部重要的政治学名著。
我们首先来通过几个问题对这85篇论文的行文顺序和结构进行一个简要的介绍。
第一,为什么要建立联邦?(第1篇到第14篇)。联邦的建立可以解决国际争端、避免不义战争、加快政府效率、防止党争与暴乱、团结全国人民、促进商业繁荣及贸易自由、保障税收、减少公费开支等等。
第二,当前的邦联为什么不足以维持联邦?(第15篇到第22篇)。“目前邦联政府结构上的主要弊病,在于立法原则是以各州或者各州政府的共同的或集体的权能为单位,而不是以它们包含的各个个人为单位。各州无权通过约束美国公民个人的规定时限以上目的”。
第三,拟议中的联邦政府应该具有哪些权力(从维护联邦角度)?(第23篇到第36篇)。“联邦要达到的主要目的是:其成员的共同防务;维持公安,既要对付国内动乱,又要对付外国的进攻;管理国际贸易和州际贸易;管理我国同外国的政治往来和商业往来”。
第四,制宪会议拟议建立一个怎样的联邦政府?(第37到第40篇)。联邦党人想要建立这样一个政府:“它从大部分人民那里直接、间接地得到一切权力,并有某些自愿任职的人在一定时期内或者在其忠诚履行职责期间进行管理。”
第五,如何达到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以及各个部门之间的制衡?(第45篇到第51篇)。首先,我们要说明,联邦党人认为这些问题根本就不是一个现实存在的威胁,论文中通过各个方面证明了各州对联邦方面的威胁要大于联邦对各州的威胁。除此之外,通过对三权分立与制衡进行简要介绍证明这种制衡是可以做到的,最后,可以通过召开会议的方式向人民呼吁来达到制衡的目的。
第六,美国的三权分立具体是怎样的?(第52篇到第85篇)。文章分别详细的阐述了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与相互制衡,并在最后两篇对一些遗留的问题进行了回答。
在联邦党人为自己的祖国设计的完美制度之下,隐藏着几种重要的宪政理念,正是这些宪政理念,構成了美国联邦共和制度的灵魂。下面,我就本书中的几种重要的宪政理念作一简要介绍。
第一,联邦共和制与古典共和主义。在西方思想史上,共和思潮由来已久,共和思想有着将近两千多年的历史。共和理论最早起源于古希腊的民主实践及对民主的批判。古典共和的特点是精英治理、给所有人及其自由提供同等的保护、保护中间性格、以公民美德为支撑和以“混合宪法”形式治理等。
第二,三权分立与制衡。美国宪法中的三权分立制衡原则的思想最早源于古希腊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的分权理想,在近代分权理论中,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对美国制宪者影响又最大。孟德斯鸠认为:“三权分立是自由的基本保障。因为当立法、执法和司法权力分离时,三个不同的机构必须同时滥用权力,公民权利才会受到侵犯。”
在联邦党人设计的三权分立与制衡体系中,包括三个层次的分权。第一个层次是把人民的权力和政府的权力分开,说明政府的权力是人民授予的。政府的权力在本质上是有限的,这也就是“有限政府”理论。第二个层次是以国家机构为单位,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与制衡,以形成一个形式上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权力中心。第三个层次是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的分权与制衡,各自拥有自身固定的权限。“所谓宪政,简言之,就是有限政府。宪政关系到两种关系: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即权力与权利的关系;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政府的权力不是无限的,它来源于人民,因此他们的职责所在就是利用手中的权力,维护社会正义,保护人民的合法权利。
美国与中国同样是一个大的共和国,而就实际情况而言,我们两个国家的政体却大不相同,那么,美国的一些很好的宪政理念,是否值得我们借鉴呢?
美国宪政的核心理念在于“三权分立”,而我国追求的是人民主权学说,所以对美国式的分权觉得格格不入。但“三权分立”的核心是分权,分权则是一个比较广泛的概念了,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只有贯彻落实好分权,才能改变我国的现状。尽管西方的“三权分立”学说否认了人民的最高监督权和最后决定权,不适合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但我们要清醒的认识到,分权制衡是宪政的要求,分权学说并不就代表“三权分立”学说。
在实践中,政府的职能要向服务型政府转变,这个服务型政府同时又必须是有限政府和法治政府。积极鼓励人民参加到当前政治生活当中,增加人民的主人翁意识。可喜的是,党中央高瞻远瞩,正致力于建立一个“以人为本”的法治政府。2002年底,胡锦涛在西柏坡提出“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三项原则。在后来召开的各大会议中,无不体现了以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
参考文献:
[1]亚历山大·汉密尔顿,詹姆斯·麦迪逊,约翰·杰伊.联邦党人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2]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3]陈瑞洪.宪政初论.比较法研究.19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