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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王朝覆灭的那个时期,也如任一改朝换代之际,杀戮是极平常的风景。见诸记述,“贼”(特指李自成、张献忠军)、“虏”(专指清军)杀明的官、官军,官军则于杀“贼”、“虏”外,还不免要杀民(“良民”)。民与平日里被讥为“白面书生”的士也参与了杀戮,所杀的可能是“贼”、“虏”,也可能是积了公愤的酷吏以及有着私怨的仇家,甚至是某个被认为“可恶”之人。有冤报冤,有仇报仇。至于降贼降虏者,自然是人人得而诛之。